安徽宿迁:父亲签了拆迁协议儿子必须接受吗?法院:可以无效

一、案例简介

张某是安徽省宿迁市XX村人,2005年,张某在原有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套二层的楼房。

2015年8月,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载明因铁路建设,需要征收部分土地,张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因补偿太低,张某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双方因此陷入僵局。

直到2019年3月,市政府突然组织人员将张某的房屋强行拆除,此时张某才知道原来是张某的父亲早已签了协议。

张某认为自家房屋只有自己才有处分权,父亲不跟自己一个户口,无权代替自己签订协议,遂将市政府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强拆违法。

二、被告答辩

市政府辩解称,张某的父亲已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张某已失去了法律上上诉的权利,与涉案房屋没有了诉讼意义的利害关系,故法院应驳回陈某起诉。

三、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市政府虽与张某的父亲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张某并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房屋腾空日期完成搬迁,应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希望以内容并未实际履行完毕,张某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对案涉房屋的腾空、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该类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明确授权。市政府未能提供其有权实施腾空、拆除房屋的法律依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故强拆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法院判决

1,确认市政府强拆张某房屋违法,;

2,责令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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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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