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女子买鱼,怀疑少一块鱼肉,当场霸气“拼鱼”!

女子在鱼滩买了一条鱼,正准备离开时,察觉到遇到鱼的重量不对,便现场把鱼块拼起来,结果遭到对方捣乱,引起周围的关注和议论。

最后,女子气急败坏,“你给我拼!看你怎样拼成一条鱼来。”

一早,江苏无锡一女子像往常一样去菜市场买菜,买了一条鱼,像往常一样让摊主宰杀切成块。

一般在菜市场卖鱼的,都会提供宰杀服务,摊主像往常一样宰杀清洗,按照对方的要求直接连刀剁成块,很快装袋给了对方。

女子也是和往常一样,拿完鱼准备离开。可凭着以往的手感,加上在摊主剁鱼的时候,她看着觉得有些奇怪,顿时起了疑心。

女子刚开始试探的询问起来,“老板,你这鱼重量不对。”

摊主看到已经准备离开的女子突然转过来,便不可以以对方想捣乱,贪图讹人为由将人驱赶出去,别扰乱他做生意。

宰杀好的鱼块和别的食物不同,除去内脏后是没办法拿重量对比,因此,很多人考虑到这点,对重量不会起意。

对于摊主不客气的驱赶,更是开口就是倒打一耙,女子脾气也是上来了,一股脑地直接把鱼块倒在摊主面前,不管对方的阻挠,开始拼鱼

早上的菜市场人来人往,很快鱼摊的动静引起了大家注意,摊贩周围围满了人,众人议论和围看。

摊主看越来越多的人围观,加上女子的一意孤行,可能是有些心虚,上来就是不断破乱拍好的鱼块。

嘴里嚷嚷着解释,就是怕被人质疑乱说,就切块都是用连刀的方式,他买了几十年的鱼,不可能为了这点蝇头小利砸了自己的招牌等等。

关于摊主所谓的“连刀”是什么刀,女子是不懂。

原本快要拼好的鱼,突然被老板打乱,越拼越乱,女子阻止了对方的伸出来的手,并且警告对方不要再动。

很快鱼拼好了,女子把鱼块给周围的人看,确实是缺少了一块鱼肉,并让大家评评理,“大家看,鱼是不是缺少了一块肉。我至始至终都没有离开摊位!”

女子把自己整个过程叙述一遍,力证自己并不是摊主说的,故意来找茬或者是故意偷藏鱼块,想要讹人的说法。

最后,摊主也承认了自己顺走了一块肉

像摊主“顺手”的行为在菜市场上,也很普遍。

现在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导致很多人,买完就走,也不会想到老板缺斤少两的行为。

特别是现在的年轻人时间紧凑,就算发现了,也会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想次不去买就算了。

正是因此,很多的不良商家缺斤少两的行为,越来越猖狂 ,电子秤做手脚,以好充次。市场上的风气越来越差。

通常遇到这种情况下,只要没有离开菜市场,可以直接投诉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鱼贩这种行为,女子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像摊主的刻意缺斤少两,顺走的鱼块,女子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索要赔偿。

部分人胆子比较小的,怕对方恶言威胁等,可以现场通过市场监督局来查勘或者是报警,在他们的见证下,鱼块真的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以此维护自己的利益。

鱼贩的不正当竞争,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遇到菜市场缺斤少两,欺诈行为,应当拿出法律的武器,争取自己的权益,维护菜市场的合理合法的经营氛围,避免更多的人,遭受这样的不公的行为,助长对方嚣张气焰,为所欲为的做法。

相对的,如果此事是买主以此为借口,扰乱摊主买卖,或者是趁机敲诈等等。

摊主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是要承担侵权责任。

摊主可以以自己的名誉遭受到侵害,要求对方像自己赔礼道歉,在菜市场解释原由,消除众人对摊位的舆论和质疑。

如果因为此事造成了一定上的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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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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