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大爷去世留下百万遗产,法院却判给居委会,子女暴怒:凭什么

江苏九旬大爷去世后留下百万遗产赠予居委会,子女纷纷要求继承老人遗产,居委会将子女们告上法庭。最后法庭却判决老人留下的遗产归居委会所有,事件的缘由究竟是怎样的?


老人遗产赠予居委会而非子女,这种情况从法律层面该如何解读?什么情况下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本文将深入为大家解读!


【案例摘要】



事件中的老人姓曹,曹大爷家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自30岁起便开始一个人在20平米的小房子里独自生活,身边的邻居也未听说过他有妻有儿,只是知道他有离家很远的弟弟妹妹。



2003年,这一年曹大爷78岁,他碰巧赶上了房子拆迁,安置房的面积较大,曹大爷个人无力支付多出的房款。居委会帮曹大爷付了房屋差价,将曹大爷安置到了100多平米的房屋内。



日常生活里,居委会对曹大爷照顾颇多。居委会逢年过节给曹大爷生活补助以及慰问品,平时还会为其免费看病诊治,每月给予基本生活费。



曹大爷考虑到自身年事已高,需要有人给自己养老;而居委会平时对自己照顾有佳,便想和居委会签订《处理意见》,这个想法居委会也欣然接受。



双方便在《处理意见》中约定,居委会负责曹大爷的生活、养老至寿终,而曹大爷的不动产以及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处置。





随后这个想法也通知了在别处工作的曹大爷的弟弟妹妹,二人也赶回了家。 曹大爷、居委会和曹大爷的弟弟妹妹均在《处理意见》上签了字。



自此以后,曹大爷的养老全权由居委会工作人员负责,16年内老人几次生病皆由居委会支付医疗费,旧房拆迁期间居委会为其提供了过渡房。后期将曹大爷安置于养老院后,为曹大爷置办生活用品、为其定期支付养护费、居住费等。



16年后,94岁高龄的曹大爷去世了。除了曹大爷的房产,曹大爷还留下了11万多的现金和18万多元的存折。



曹大爷去世后不久,自称是其子女的四人来到居委会,要求继承曹大爷留下的房产与现金。





经亲子鉴定,确定这四人确为曹大爷的子女。随后,居委会便拿出《处理意见》,告知子女四人曹大爷的生前遗嘱。而子女四人却认为其无效。



无奈,居委会为证明《处理意见》有效,并起诉至法院,而法院的判定结果显示,这份《处理意见》有效,且曹大爷的遗产确实归居委会所有。



【以案释法】


老人百万遗产归居委会所有,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评价呢?



一方面,子女四人在生前并未赡养老人。就其四人在法院解释是:年轻时,母亲吴某与曹大爷离婚后对其心有不满,不希望孩子与父亲有瓜葛,所以60年来,四子女并未看望与赡养过曹大爷。





但是这种解释不能改变子女六十年来未曾赡养老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曹大爷晚年重病时,若无居委会照顾,需要子女出面履行赡养义务时,若子女拒绝扶养,曹大爷有权向法院起诉子女。



另一方面,法院判定《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与居委会所签订的《处理意见》虽未明确注明“遗赠抚养协议”,但其内容实质上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明确规定了下来,并在签订后对曹大爷进行实质性扶助,做到了对曹大爷的生养死葬。因此居委会可以享有曹大爷遗产赠予的权利。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表明,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可鉴,曹大爷有权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遗产,并且曹大爷生前已与居委会签订了《处理意见》,这份处理意见也具有遗嘱指定的效力。



曹大爷事件背后折射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反思。





一方面,尽孝父母是子女应有的义务,法律和社会加强子女的责任感,规避不赡养老人这种行为的出现,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空巢”老人也愈来多,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便显得很有必要,如何保障这一部分人的权益成为社会值得思考的问题。



看到这里的观众朋友们?你们对法院的判定是怎么看的?大家如何评价曹大爷子女的行为?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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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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