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派出所民警强奸女子事件升级!受害者私照曝光,纪委介入调查


这一次,看来这个女孩是要和扬州市蒋王派出所硬刚到底啊!不得不说,她真的很勇,很大胆。即使力量微薄,也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从女子发帖得知,她于去年1月份在扬州市被蒋王派出所一王姓民警强奸并报警,但直到目前,仍未得到一个公正结果。

反而中间被警察各种暗示、PUA,试图证明她是失足妇女。且以她冬天穿得太多,反抗不够强烈而不予立案。

据女子文章所言,蒋王派出所警察对她及朋友进行各种施压,企图让女子改口为“自愿发生关系”,为此,他们用尽了各种办法。

一、没收手机,长达12小时的笔录。

据女孩称,在她报警后,警察并没有及时保护她,也并非第1时间了解事情经过,而是先收了女孩的手机,还让女孩与侵犯他者王姓民警进行私聊。目的很明显,企图让王姓民警规劝女孩,让她私了。

在这期间,不允许女孩与家人联系。且在女孩拒绝私了时,用言语引导女孩说是自愿与王姓警察发生的关系。

来,我们一起看看警察局的人是如何引导女孩的。

1、问女孩冬天穿那么多,为啥还会被侵犯,据女孩言,问询次数超过5次。

很奇怪,冬天衣服穿得多少与是否被侵犯有直接关系吗?对方作为警察,平常定是训练有素,且女孩长得娇小瘦弱,抵抗不了对方的侵犯很正常啊。不知道警察局的人这样问,是何种逻辑?

2、蒋王派出所所长亲自出面PUA,打感情牌。

据女孩所述,可能是怕女孩把事情闹大,见王姓民警和其他警员无法劝服女孩。蒋王派出所所长便亲自出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对女孩进行“洗脑”,告诉女孩王姓警察有一个2岁女儿和一个幸福家庭,若女孩执意如此的“不放过”王姓警察的话,将毁了王姓警察的家庭和事业。

照女孩所说,这蒋王派出所所长看来还是挺明事理的,不过,他站在王姓警察那边,所想所思都是为王姓警察考虑。

但换个角度,女孩被王姓警察强奸,不是毁了女孩吗?

她的未来该如何面对,这个所长想过吗?

如果女孩是他的孩子,他会劝自己的女儿去放过一个强奸犯吗?

答案肯定是,不会。

他之所以这样做,不过全是为了保证自己头上那顶帽子能够不掉。

3、对女孩家人、朋友进行PUA,试图证明女孩是性工作者。

据女孩所述,警察称会继续调查后,她便被家人接回了家中。但是,女孩回家后,她的朋友家人便陆陆续续接到了警察的电话。问的不是别的,而是女孩与别人发生关系时谁先主动,事后是否向对方索要财物等等奇怪问题。

女孩说,她感觉警察是故意这样问的,意图证明她不是好女孩,是性工作者,从而否定她的指控。

同时,警方还利用女孩父母胆小怕事心理,对女孩父母进行洗脑,让女孩息事宁人,不要维权。

若是真的这样,很显然,这是蒋王派出所工作人员联合起来,想为王姓警察开脱。

因为蒋王派出所的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女孩从侵犯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一直未等到处理结果,于是女孩不得不选择在网上曝光此事。

之前蒋王派出所的人对他爱搭不理、气势汹汹,在她曝光此事后,态度却来了一个360°的大转弯。

蒋王派出所派出3位民警光速赶到女孩城市,还企图用巨额赔偿金让女孩删微博、闭嘴。

女孩坦言,当时只是单纯的认为赔偿金是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并不觉得这是让她封口的,所以她收了钱。不过,在警察走后,她依然选择继续爆料。甚至,准备还钱过去,因为她收的是精神损失费而不是封口费,这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目前该事件在继续发酵中,扬州市公安局和市纪委监委已经介入调查,扬州妇联也表示,若女孩所述情况属实,可为受害女性联系检察院帮助提出公诉,并提供免费心理咨询疏导服务。

笔者认为,此事件目前仅为女孩的一方之词,官方还未调查清楚,所以暂时不能妄下定论。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据《潮新闻》报道显示,涉事民警在事情发生后不久便调离了蒋王派出所。

那问题来了,王姓警察,为何调离?

是因为此事心虚“畏罪潜逃”,还是正常调离呢?

感觉事情背后不简单。

而且,若女孩所述内容真实,那蒋王派出所无疑是王姓警察的帮凶,是在藐视王法,知法犯法。

女孩也知道自己所写内容太令人震惊,会有人质疑,于是为了证明自己所写帖子的真实性,女孩不惜曝光个人私照,并说:我和我的照片没有什么见不得人,所以不会隐藏。见不得的是他们。

女子还说:“如果没有做错事,他们在怕什么?如果我说的是假话,他们大可以告我诽谤抓我进去。”言辞凿凿,字字铿锵,女孩为了给自己讨一个公道,真的是赌上了一切!

不顾自己的隐私曝光、也不怕被人指指点点,女孩也绝不妥协,看她这样子,她应该是真的有证据来证明自己。

相反,王姓警察及蒋王派出所的不吱声,反而输了气势,像是不敢回应似的。

但心中真的坦荡荡,何不敢出来面对呢?

而且,对方还只是一个小女孩。

最后,为女孩点赞,她真的是一个勇敢而漂亮的姑娘!相信,一个敢爆自己照片,直言“没什么见不得人”的姑娘不会说谎。她怕是真的受了天大的委屈,才会这般出此下策。

写到最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察本是正义的化身,老百姓的守护者,法律的维护者,是一份神圣而高尚的职业。若蒋王派出所工作人员真是知法犯法,那就是一颗耗子屎坏了一锅汤。

所以,希望官方能够好好彻查此事,若是女孩真的有冤屈,那就为她伸冤,对蒋王派出所从上到下进行严查,不包庇制服工作者,也不放过每一个犯罪之人,维护公平正义,给大众一个交代。


江苏扬州市的一名女子自爆,自己在2022年1月被蒋王派出所民警强奸,警方定性:没有激烈反馈或反抗不够明显,不能定性为强奸行为!



双方进入了罗生门!民警坚持未强奸,女网友坚持是强奸

警方这边一直试图让女网友私了,接受经济补偿和涉事民警的道歉,女网友拒绝

目前,案情陷入僵持阶段。



女子艰难的维权之路

女子最新的动态声称,目前警方一直不能说服她接受不立案的决定,所以找到了她的妈妈,试图说服她妈妈



“”警方以为我们家人好的名义试图让我妈来“控制我”删掉微博,导致我妈回来后情绪极度激动地跟我说,你就闹吧,等我们全家都消失了你就满意了。



从女子的最新动态看出,警方已经和女子母亲交涉,但是交涉完后,女子母亲似乎受到了极大的压力,情绪变得受到威胁压迫、恐惧、激动和不安。说出:“等我们全家都消失你就满意了”的话。

警方到底跟女子母亲说了什么呢?让女子的母亲非但没站女儿这边,反而指责自己的女儿



同时,女子一直坚持自己说的是真话并表示自己自爆照片没什么见不得人的,可见勇气可嘉。



“冬天穿那么多衣服的情况下还能被侵犯?”女子声称民警在做笔录时,这个问题被问及了5遍,并一直试图引导她说自己是自愿发生关的。



这个问题适合吗?这个逻辑我也无法接受。笔录是这样做的吗?

蒋王派出所长和稀泥的态度更令人气愤,什么叫做王警官孩子都两岁了,这件事会导致他失去工作和家庭破裂。还反问女子是不是真的要毁掉这个男人的一辈子?

女子是控诉者啊!难道这件事不是毁了女子的一辈子吗?

女子声称:“不到一小时警方联系了我,不到三小时就来到了我所在城市,借“帮我解决问题”之名以各种方式要求我删除微博”

根据描述,女子在发出昨天的自述被强奸的言论后,警方立马跨城市到了她目前所在城市,并要求她删除言论。

警方在恐惧什么?为什么要求删除言论?女子不能发声吗,不解决问题,解决发出问题的人吗?

这样的做法我是不能接受的,女子有权利发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受害女子听说王某勇的处罚结果那么轻,心里肯定十分不舒服,想着“不如收下赔偿金,这样或许心里会舒服点”。在受害女子的心里,这笔赔偿金是赔偿她精神损失的,而不是让她封口和删除微博的。于是,自爆了自己的微博,同时阐述了更多的案情细节。

封口费?我一直想不通,既然官方否定强奸,为什么要给经济补偿,为什么要第一时间去到女子的城市,并要求删除微博?警方到底在害怕什么呢?



不好意思,我家是男孩,不会被性侵”,女子描述中这位办案的警察的话,如果所述是事实,我听了后非常的难受,办案人员的职业操守呢?素质呢?有人情味吗?就是办案的吗?

与此同时,有些网友认为女子在骗取流量,并电话和私聊女子。

民警背景

从已知的信息得知,该民警姓王,已结婚、育有两岁小孩.。

抛开是否强奸不说,一位已婚的公职人员,在外面老搞男女关系,这个已经很严重了

现在还被控诉强奸,这种警察是公安系统的败类,不处理只会影响公信力。



分析:

纵观整个警方的办公过程,我都感觉到了不妥,给出的强奸不定性的理由也是显得很荒唐:

疑点一:为什么一个强奸案,作为受害者,需要在公安局做长达十二小时的笔录

疑点二:做笔录期间,为什么不允许她拿回手机与家人取得联系的要求?发生这种事情,不应该是第一时间让家长来吗,以防受害者情绪崩溃、有自残自杀的想法。同时也能在第一时间安抚受害者情绪,便于警方办案!

疑点三:女网友做完笔录后,为什么要安排人暗地跟踪监视?保护受害人?还是监视受害人?

疑点四:“没有激烈反抗或反抗不够明显且身上没有皮外伤"就定性为非强奸?

疑点五:为什么要求删除微博?言论自由权在哪里?

疑点六:既然不是强奸,为何要补偿?

疑点七: 如果是涉嫌强奸。仅仅是调离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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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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