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爷使用349万现金买房被查封,法院:巨额现金交易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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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要说钱肯定是在自己手里头攥着才安心,在手里放着也不影响用钱。但是最近河南郑州的一位姓马的大爷却为此犯了难:自己用现金买的房子却被法院给查封了,起诉至法院又不能被法院支持!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家住河南郑州的60多岁的马大爷在家看着法院的宣判结果,心里乐开了花。他连忙拿起手机通知家里人,房屋被查封的事情解决了。

马大爷家房屋被查封的事情,还要从2018年说起。

这天,马大爷正在家里休息,突然接到一个消息:法院查封了自己的房子。这一消息对他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他着急忙慌地打电话去了解情况。他才知道自己房子被开发商拿去抵押给建筑公司的钱款了。

而这其中就有马大爷购买的两套房产。

对此,马大爷当然不干了。这是他辛辛苦苦攒了大半辈子的血汗钱,怎么能落得这个结局。

他当即就开始收集证据,打算起诉开发商。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场景。

可事情到此还远远没有结束。

马大爷又被开发商给告上了法庭。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只签了认购协议书,且马大爷使用巨额现金不符合常理。于是,便驳回了马大爷的诉讼请求。

这下马大爷懵了,难道现在不能用现金买东西了不成?

该起案件需要注意的是马大爷因省钱,才选择了用349万的现金进行交易。后又因为开发商的推脱,这才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以案释法】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马大爷是否有权利主张对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围绕这一点,需要知道马大爷是否能随意使用大额现金进行交易?只有认购协议书是否就意味着不能主张房产的所有权?

首先,我们都知道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不存在人民币不能使用的情况。不管是现金,亦或者是存在金融机构中的钱,都是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是绝对不能拒绝收取的。

当然,假币除外。

而对于使用大额现金进行交易的约束,2016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交易。

但是,这是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的,房地产开发商并不是金融机构。

马大爷的现金也不是从银行之类的金融机构里面取出来的,而是自己一点一点攒下来放在自己家里的,不存在需要向金融机构报备的情况。

同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企业只能在限定的金额内使用现金支付,这之外的的支付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的规定,是针对企业支付钱财而言的,不限定企业接受现金支付的情况。

所以,马大爷是可以和开发商进行现金交易的。

只是出于企业的经营管理监督,大额现金交易是被警惕的。因为有可能部分企业利用现金难以被监管的特点来进行逃税,甚至有些企业利用现金进行洗钱等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活动。

因为上述情况,加之在本案中,开发商没有向马大爷出具收据,于是大额现金的使用就变得可疑了起来。

而关于马大爷能不能主张房产的所有权这一点,需要先判断认购协议书的性质。

可以明确的是,认购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认购协议书并不等同于购房合同,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认购协议书是一种预约合同,约定双方在将来的一定期限内要签订合同。

而购房合同是本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两者存在完全不相同的法律效力,由此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相同的。

所以马大爷和开发商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并不能当购房合同使用,认购协议书只是和开发商预约了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并不直接指向房产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如果马大爷并没有和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将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主张这一权利,房产也没办法进行过户。

但是,马大爷可以从认购协议书这一证据入手,主张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并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那样,和马大爷签订购房合同,因此需要赔偿马大爷的损失。

马大爷的购房经验告诉我们,做选择前要仔细思考一番,所谓小便宜不能占,要认认真真的想清楚,天上真的会平白无故的掉馅饼吗?

对此,你有什么观点,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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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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