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违规被罚 未经核准变更法人机构住所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昨日公布的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119号)显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核准变更法人机构住所,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二)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三)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四)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七)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

(八)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以下为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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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标签:哈尔滨   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   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所得   法人   买卖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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