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中世纪普通法中,陪审团与证人在法庭审判时有什么样的作用?

«——【·前言·】——»

英国中世纪普通法中的审判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历史遗产,为今天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其中最为著名的是陪审团制度和证人制度。

虽然这两种制度都是十分有效的法律工具,但在不同的案件审理中,往往需要掌握不同的证据和证明方式

文章将对英国中世纪普通法中的陪审团审判和证人审判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更深入地了解它们的历史和作用

陪审团审判是英国中世纪普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被认为是英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关键之一。

«——【·陪审团的出现·】——»

陪审团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但实际上在英国中世纪时期才得到广泛应用。最初的陪审团由12人组成,他们被要求根据他们的本地知识和经验在案件中发表意见。

陪审团审判在英国中世纪普通法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审理某些法律案件时,法官需要依靠陪审团的意见作出判断。

比如在一些犯罪案件中,陪审团需要听取证人证言,并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评估。

«——【·以英国中世纪寡妇争夺土地权为例·】——»

当寡妇要求嫁妆时,通常是主张她丈夫在婚姻期间拥有的土地的一部分。

但中世纪普通法也允许寡妇主张丈夫从未拥有过的土地,只要这些土地在婚姻时曾由丈夫的近亲所占有,并且该亲戚在婚姻仪式上出席并同意其为继承人预先安置的财产。

分析了公元1307年之前关于土地诉讼约六十个诉讼行动及相关法律记录。相对较少的案件中将这种同意记载在书面契约中。

大多数情况下,法庭部分或完全依赖出席婚礼的证人的证据。有时,他们的证词单独起决定性作用。

更常见的情况是,证人被添加到陪审团中,该陪审团对是否已经给予同意做出集体判决。

证人证词在十三世纪已成为至少某种形式的普通法诉讼中一种常规且被接受的特征。

根据英国中世纪普通法,寡妇的嫁妆通常是分享她已故丈夫在结婚时或结婚后持有的所有土地的权利,无论他在去世时是否仍然拥有这些土地

寡妇可以希望从丈夫的继承人那里得到丈夫去世时拥有的土地份额,但可能需要提起诉讼来达成这个目标。

如果她想要分享转让的土地,通常需要起诉目前的佃户,并要求他们与继承人交换具有相同价值的其他土地。

寡妇有权在余生中保留她的嫁妆,无论她是否再婚。在追索嫁妆时,寡妇不需要证明丈夫以这种方式将其授予给她。

根据法律,假设她有权获得这种默认的嫁妆,只要她通过正式结婚在教堂门口合法地成为妻子。然而,这并非是普通法所承认和执行的唯一一种嫁妆类型

这次讨论主要关注第二类嫁妆。这种嫁妆与前两种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区别,因为此时寡妇的权益是来自一部分土地或者土地

这些土地从未属于她的丈夫,也未在婚后由他占有,而是属于她丈夫的亲近亲戚,她丈夫在婚姻登记时明确同意将这些土地作为未来妻子的嫁妆。

这种嫁妆的安排允许尚未拥有自己土地的继承人提前预见到其父亲或其他亲戚在他之前去世的可能情况,并确立妻子对嫁妆的权益,给予她及其家族一个保证。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丈夫先过世,妻子仍然能够获得嫁入家族土地的相对可观的终身利益。

这次研究了1199年至1307年间出现在诉讼记录中的约60个这类嫁妆索赔案,以了解这些索赔是如何提出、争议和法院如何判断这些索赔是否成功。

«——【·13世纪英格兰嫁妆索赔案·】——»

13世纪英格兰嫁妆索赔的首次综合调查。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关于举行这种婚姻的时间、地点以及通常参加婚礼的人提供了一系列信息.

尽管最早的普通法文书提到了父亲活着时儿子和继承人可以经父亲同意娶妻,并赋予其妻子父亲土地的一部分作为寡妇份内,但该文书并没有针对这种情况提供任何特别的令状。

书面的假设似乎是儿子通常会比父亲活得长,并且当他确实活得比父亲长时,寡妇可以通过一般的寡妇令状以正常的方式要求其寡妇份内。

他甚至表示,如果寡妇的丈夫在父亲之前去世,她能否“保留”分配给她的寡妇份内还是存在疑义,而这正是几乎所有案件中预设的情况。

在最早的存世诉状卷中的许多案例中,似乎处于这种父亲同意结婚分配土地的情况下往往或始终伴随着土地的名义或真实转移。

«——【·赫里福德案·】——»

在1221年赫里福德尚书的一项审判中,沃尔特·奥弗斯的寡妇梅贝尔声称李奇德·奥弗斯要求在小迪尔尼的一块田地和12英亩土地的三分之一作为她的寡妇份内。

梅贝尔宣称,沃尔特在其父亲同意下占有土地时把该土地分配给了她,其父亲则在主寺庙的法庭上做出了弃权。

菲茨沃林已将沃尔特置于占有状态并接受了他的忠诚,但他随后将土地交还给了他的父亲保管。

已知最早针对近亲同意的寡妇份内的特别令状出现在大约1210年的爱尔兰令状登记册中,这种令状在随后的登记册中也能经常发现。

最早的两个令状,以及在预梅尔顿时期的令状CA中的令状,都描述了申请人在特定村庄中所认为所属的“合理的寡妇份内”,已故丈夫的命名儿子和继承人已在租户的同意或租户的“意愿和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赋予了她,而她一无所有。

当事人似乎并没有意识到或知道他们需要特别的令状。

在1201年康沃尔郡的一起案件中,乔丹之子瑞金纳德的寡妇艾丽丝最初只寻求她的合理寡妇份内,占属于已故丈夫在梅多恩拥有的一个英亩半的自由土地的三分之一。

在受到承租人挑战后,她承认在婚姻之际已获得土地的拥有者是她的岳父,但她声称他在婚礼上已经出席,并同意瑞金纳德可以这样赋予她。

«——【·迈克尔姆斯学期的改革·】——»

后来,在1232年的迈克尔姆斯学期,威廉·巴纳斯特的寡妇艾玛似乎成功地提出了被提名寡妇份内的份内诉讼,以要求她在腐叶英国肖顿的两个田地的三分之一。

该份内是由威廉和他母亲莱蒂斯的同意赋予她的。当被告威廉·沃罗克斯特声称她丈夫在婚姻时没有拥有这些土地时,该份内才以母亲的同意获得。

法庭没有基于她提出了错误的令状而驳回她的索赔。但是到了1261年的迈克尔姆斯学期,情况发生了变化

此时,玛德声称威廉·海狮已经在婚礼上把她的份内赋予她的德文领地,反对方由德文伯爵夫人提出。

因为威廉在结婚时尚未占有该土地,因此不可能让她继承。玛德承认了这一点,但她说其岳父罗伯特当时占有该地,并在他的意愿和同意下将她授予了德文领地

法庭也从她提出的令状中特别裁定她的案子没有提到岳父的同意,因此驳回了她的请求。

在提出这些索赔的人中,很少有惊喜。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申请人是寡妇,通常以此身份提起诉讼,而在剩下的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寡妇与第二任丈夫一起提出索赔。

通常索要的是特定数量的土地和其他财产,通常是其中的三分之一。最小的索赔是对一个单一房屋的一半

«——【·中世纪最大的索赔案·】——»

最大的索赔是1207年的一个案件中要求占领已故父亲在英格兰所有资产的三分之一,另一个案例中要求占领两个命名的诺福克领地的三分之一,以及另一个案例中要求占领七个命名的约克郡领地的三分之一。

较少见的是寡妇份内的索偿版本,即特定财产的全部而非三分之一:例子包括1283年的一起案件中要求占领格洛斯特郡斯廷奇科姆价值五镑的土地。

1283年的一起案件中要求占领威尔特郡切尔沃思价值12镑的土地,又如1285年的一起案件中要求占领白金汉郡Astwood的类似土地。

还有1284年的一起案件中要求占领林肯郡两个村庄中的四个房屋、十一个牛场、二十英亩的草地和二十先令的租金

绝大多数诉讼案件的被上诉人是有丈夫的父亲同意分配寡妇份内的人。但是也有四例是丈夫的母亲同意,还有一例是丈夫的祖父同意,还有一个例子是丈夫的兄弟同意。

在超过一半的起诉案件中,被告-持有声索土地的承租人是丈夫的祖先,他们声称已经同意赋予寡妇份内

还有一个相当大的承租人组,可以确定或可能确定为祖先,他们似乎不是通过死去的丈夫继承而来,比如那个丈夫的弟弟

在所有其余的案件中,承租人似乎都是没有明显直接关系的第三方

这个案例有个小小但有趣的尾声。来自1308年三一学期都柏林高等法院中的仅存原始诉状卷中的一项诉讼。

其中,托马斯之子托马斯的寡妇玛杰丽以她已故丈夫的父亲同意,要求法院判定托马斯·拉塞尔向她分配四个地点的主要产权的三分之一作为她的寡妇份内。

这些地点当时位于都柏林县,但现在属于基尔代尔县.

在上门教堂门口,托马斯的父亲和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她的丈夫已经同意赋予她这些房屋的三分之一,并要求向证人和陪审团证明分配,包括其他自由人。

但是,她的公公认为她不能主张拥有寡妇份内,没有特别的证书,并询问她是否有任何需要纳入法律证明的证书。

玛杰丽的回答是,她有资格通过证人和陪审团来证明她的索偿请求。 案件被推迟判决,但没有任何记录。

«——【·从“ex assensu”寡妇份内诉讼案得出结论·】——»

从中可以得出结论,1301-02年英国“ex assensu”寡妇份内诉讼案以及其中提出的论点已经跨越大海到达爱尔兰领地,但是至少还有一件事实表明,这可能不是实际上或完整的故事。

这是一份来自1296年圣米迦勒学期都柏林高等法院的早期十九世纪爱尔兰记录委员会解释书的一例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杰弗里·切弗雷之子约翰的寡妇普拉连西娅声称占有都柏林县66英亩耕地、6英亩草地和6英亩沼泽的三分之一,其中约翰已经在父亲杰弗里的同意下预留给她享有寡妇份内。

杰弗里在此也说,没有特别的证书,她不能获得证明或通过提出申请获得。

但他还辩称,普拉连西娅的父亲约翰·道维和他之间有一项协议,在这个协议中,杰弗里已经授予这对夫妇两个房屋、一个果园和一个花园以及隶属于威廉·菲谢特的土地的12英亩,在约翰死亡时,普拉连西娅作为寡妇从一生中拥有该房屋,并呈现了书面证明

看来,判决结果有利于杰弗里的原因并非围绕要求书面证书的纷争,而是因为普拉连西娅拥有特殊的赋予托马斯寡妇份内的证明书

但是,这个案件中关于这种捐赠需要书面证书的争论表明,该想法在1290年代中期已经传递到爱尔兰领地和其法院,并因此早于布尔默案,尽管该想法在1284年林肯郡法庭案件之前还没有提出。

在法庭上,很少有寡妇赠与份内的案件仅仅基于在法庭上控辩双方所陈述和商定的事实而被判决。

最有趣的一起案件发生在1280年代早期,该案可作为教学的范例,并应该被用于问题争议解决。这是一个德比郡的案子,起始于1281年林肯郡審案的三一学期,然后从那里转到了普通法院。

租户的辩护是寡妇的丈夫理查德·英格拉姆偷窃并获得庇护,然后做出了外流宣誓,因此她没有权利要求她的嫁妆。

寡妇作出回应说,她的岳父在婚姻缔结时已经拥有了这些房产,并一直保有,直到他去世,而她的丈夫在其一生中去世。

她的丈夫如何因为宣誓而被剥夺他从未持有过的土地的权利?但是,普通法院在判决中只是简洁地裁定,未给出进一步的理由,认为她没有权力要求嫁妆

到目前为止讨论的所有案件中,寡妇的索赔似乎是由于丈夫在提供了嫁妆却去世了,因此从未继承嫁妆的亲戚费力而起。

这似乎不太可能是一个偶然事件。如果父亲或其他亲戚的确先去世,而她的丈夫继承了他的土地,她在要求她的嫁妆时不再需要或想要就此先前的嫁妆赠与诉讼。

她现在的索赔可以安全地基于她的丈夫后来拥有的他所继承的所有土地,并且可能还包括对他们婚姻期间他取得的任何其他土地的权利

如果最初赠与的土地比普通法规定的嫁妆份额更有价值,她甚至可以诉讼因这个独立提名的嫁妆。因此,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从亲戚处赠与寡妇嫁妆的情况可能比现有的证据所显示的要普遍得多。

虽然某些亲戚同意赠与嫁妆的情况有书面记录,但本文讨论的案例表明,只要普通法规定的嫁妆本身不要求书面赠予,就永远无法成为常态,可能也无法成为常规法。

因此,这种嫁妆和亲戚同意的存在仍需要证人的证言,这些证人在婚礼现场见证了赠予的过程,并能够根据他们的第一手知识作证。

这些证人通常来自新娘家庭和新郎家庭,虽然他们在向法院或陪审团提供初步证词方面非常有用,但法院似乎通常不相信他们,仍希望拥有证人和陪审团事实查明的混合模式,这也许使陪审团能够独自评估他们所听到的内容的可信度。

这是 13 世纪英格兰民事诉讼中证人证据持续使用的故事的一部分,这一时期在皇家法院的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陪审团审判

«——【·结论·】——»

在中世纪英国普通法中,陪审团审判和证人审判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尽管陪审团制度在中世纪的英国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如今许多国家都已放弃了该制度。例如,在英国,陪审团在许多财产案件中已经被取消。此外,随着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陪审团制度也变得越来越不再适用

虽然这些制度已经过时,但在当今发展迅速的司法系统中,仍可以从中学到很多有用的东西。在推动司法制度现代化和创新的同时,人们应不断总结中世纪司法制度的经验和教训,以便为今天的司法制度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Adams, J.N. "The Jury as Moot" Yale Law Journal 87 (1977): 828.

2.Davies, M. "The Jury in England" Journal of Legal History 13 (1992): 129-143.

3.Gray, M. "The Criminal Trial Jury" The Cambridge Law Journal 52.2 (1993): 241-252.

4.Smerdon, H. "Witnesses and Evidence in Medieval English Law" Haskins Society Journal 10.1 (1998): 35-49.

5.Wall, J. A. "The Medieval Jury: Petition or Panel?" Law and History Review 7.2 (1989): 2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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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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