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大历史时期的公民宗教研究 —革命时期、内战时期和冷战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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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融合启蒙哲学与宗教 对于独立战争爆发原因的研究,美国史学家分为不同的学派,包括辉格派、 进步学派、新保守主义派、帝国学派、新左派等流派,各执一词。

约翰·C·米勒(John C. Miller)在《美国革命的起源》一书中指出,革命的主要起因来自于大英帝国对于殖民地经济的控制,在1764年以后接二连三地通过各种法案, 向殖民地征收各种苛税,遭到商人的强烈反抗,后者希望能摆脱大英帝国的经济枷锁 (Miller, 1966,p. 7)。
其实早在1671年, 英国的爱德华·蒙塔古(Edward Montagu)伯爵在《新英格兰评论》的报告中就预言过,新英格兰的经济力量越来越与英国具有竞争性,而不是对之补充。

他据此得出结论,一种高压的帝国 政策将只会把殖民者推向独立,“他们将会铤而走险,走向自立,抵制我们”。

加拿大两位学者马克·艾格纳尔(Marc Rgnal) 和约瑟夫A. 厄恩斯特(John A.Ernst)(1972)在他们所著的《美国革命的经济学解 释》(An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一书中指出,在美国独立前半个世纪里,英国的资本和决策日益主导着殖民地的经济,限制了殖民 地富有的殖民者、商人和种植园主发展的自由,以及随之而来的短期经济危机, 给殖民地的精英阶层造成极大的困扰。
这只是叛乱的一个表面原因,而更深层次原因还有殖民地的商人对生意和经济主权的严重关切。

随着殖民地的羽翼日益丰满,上层阶级对经济自由的渴望越强烈,他们不希望英王干扰他们的土地扩张、货币发行以及其他的经济行为。
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在1776年1月10日发表了《常识》一书,极力地鼓吹分离与独立,打破了人们与英国实现和解的幻想。
潘恩指出“独立”才有出路,大 声喊出了“共和”的新口号,《常识》也因此被视为《独立宣言》的精髓。

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美国革命是一场资产阶级的革命,主 要的目的就是为有产者建立一个法治的共和国,“以富人政治为体,以寡头政体为用(Hsu,2020,p.324)”,保障他们的商业自由主义(commerial liberatarianism)、政治平等权和人身及财产安全。
“无代表不纳税”的口号可以看得出他们对英国政府使用权力任意横征暴敛的警惕。
殖民地上的官员、律 师、商人和富农等是美国独立战争的组织者,他们在新世界已经积累了大量的 财富,需要得到切实的保障。

这场革命“维护的是他们所代表的那个集团的利益,是他们经过个人人身经历具体而真切感受到那种经济利益”。
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加财富,他们需要扫清制度障碍,“美国的革命的结果是把国家交给有产阶级、贵族和上层阶级来掌管。
新成立的政府是有受 人们尊敬的、声名显赫的人组成的,如华盛顿、亚当斯、杰斐逊和汉密尔顿等”


《独立宣言》融合创世神学与启蒙哲学 “《独言宣言》并不是大陆会议表决与大不列颠分离的正式文件”,但它是美国革命乃至立国的纲领性文件。
同时,发布《独立宣言》 是一种国家行为(an act of state),以使成功独立后的美利坚联邦能够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并被接受。《独立宣言》意在声明革命的 原因是英王对臣民滥用权力,使他们沦为奴隶,英属北美的十三块殖民地完全 有理由脱离大不列颠,为其独立提供道德和法律的基础。《独立宣言》需要找到一个政治哲学依据作为“根本性的前提”,来向世 界证明他们所反叛的并非正当的权威,以便获得世界的广泛支持乃至褒扬。

《独立宣言》依照当时标准的国际法准则——1758年《万国公法》(The law of Nations)——声明美利坚邦联将要成为一个自由和独立的主权国家。
而贝克尔认为“他们是在塑造了那个时代的思想的根本前提——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中,找到了这一合理基础的”,而四次援引神明只是对这个新政治哲学提供神圣的支持。

《宣言》第一句中用“自然法(Nature’s Law)和自然之造物主(Nature’s God)”将这个新国家的根本正当性置于高级法(higher law)的框架之中,而 高级法又是以世俗自然法(Nature’s Law)和神圣自然法(Nature’s God)为基石的,用以推翻英国国会通过的实在法和英王敕命的合法性;第二段中提到上帝时,用了造物主(Creator)一词,“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

最后一段两处提到“上帝”或神意,分为用了“世界的最高裁判者(the Supreme Judge of the World)”和“神意(Divine Providence)”。
第三处提请“世界的最 高裁判者”来见证我们意图的正直(the rectitude of our intentions)和第四处“神意”强调上帝将庇护美国人的生命、财富和神圣的荣誉。
“世界最高的裁判者”不是正统的基督教神学概念,但是“神意(Providence)”一词有比较浓厚的加尔文主义神学意味。

《宣言》中对神祉称谓的是通用的,没有一处提到“耶和 华”、“天父”、“基督耶稣”或者“圣父、圣子和圣灵”这些带有明显基督 新教或天主教色彩的词,让人觉得“《宣言》中的上帝是自然的上帝,而不是 基督教中启示的上帝……是基于启蒙运动的科学、乐观以及理性主义世界观,并由美国的革命使之得到支持”。

正统的基督教信徒通过“造物主”和“神意的庇护”这两个词,他们会以为这是自己崇拜的神。
然而,反对“教派主义(Sectarianism)”的人在读到它们,看到的却是一种含蓄的、跨宗派的神学观念。
这说明这份宣言用语的巧妙,首先考虑到了大陆会议 的代表中有不同教派的人士,同时又可以号召持不同宗教信仰的美利坚人支持 革命和独立。

第一处提到的“自然法”是可以理解成是古典的世俗自然法的,但在18世 纪的语境里,人们也许会更自然地联想到上帝的法则,因为这里的自然不是指 物理的自然之规律或与人相对的大自然之规律,“自然法和自然之神高于人法且能裁判人法”。

在16世纪或17世纪新教改革让人与上帝建立起了直接的联系,而到了18世纪,知识界中很多人认为上帝的旨意只停 留在祂所启示的《圣经》里或祂的造物上,他们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来感知上帝 的旨意。上帝在自然秩序中揭示了祂的普遍道德法则。因此,18世纪的自然是 被神化的自然,成了新的“上帝”,是所有正义和智慧的源泉。

人们在18世纪 要向自然寻求指导,期望着从自然那里得到金科玉律。
贝克尔指出,“18世纪 把自然神化以后,《圣经》和‘永恒法’的概念就可以很方便地被驱逐出去”。
因此,这里援引“自然法”,可以理解成脱离大不列颠是符合上帝的意愿与安排的,这是从自然秩序中可以窥见的上帝旨意,也可 以理解成根据古典自然法来看,北美殖民地人民天经地义地拥有根据自己的意 愿实行自治的权力。

“上帝超然在上,胜过人类,正如自然法超越且优先于政治社会的法律”(Bellah, 1980,p.30),当然贝拉是倾向于认为这个上帝就是《圣经》中的上帝,而不是自然之神,只有“在这样一个天然的、神定的等级中,包括平等等人类价值观才能成立”。贝拉之误在于不知道平等等价值观的意识形态性。

“自然之神”或者译成“(创造)自然的上帝”,即所有人都能透过自然 来认识的上帝。
这个术语是杰斐逊在原稿中就写好的,《宣言》创作小组以及 后来大陆委会员在修改和审定时就没有改动。这个术语与《宣言》后面的造物主(Creator)和神意(Providence)合起来看,虔诚的信徒可以将其理解成“(三位一体的)基督教上帝”。

虽说如此,如果我们考虑到杰斐逊是自然神论者(Deist),就可以断定是杰斐逊是有意在强调“自然神”,而不是基督教 中的三位一体的上帝。

“在危机来临时,杰斐逊、潘恩、约翰亚当斯、华盛顿、富兰克林、麦迪逊和许多次要人物都会被看作上帝一位论者或自然神论者。
《独立宣言》的作者们向之吁求的,不是科顿·马瑟(Cotton Mather)的上帝, 而是‘大自然的上帝’”(Charles Beard &Mary Beard, 2009,p.472-73)。
但是这个“自然的上帝”又不似是“钟表匠一样的上帝”,而是积极关心和参与 历史进程,并且特别眷顾美国的“一位神”。
贝拉则坚称这里的上帝是独一无二《圣经》中的上帝(Bellah, 1980, p.11),只能是一家之言,恐难以服众。

杰斐逊强调了一种“不言自明(self-evident)”的道德秩序的存在,而所谓的“不言自明”是指人人皆可以通过理性而知晓,承认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有审察 神意的能力,带有鲜明的启蒙主义民主色彩,也就是普遍理性,是法国的启蒙 思想家用来替代加尔文教共和国的合法性源头——上帝,是为西方的现代自由 民主政治确立的新的合法性基石。

杰斐逊本来的用语不是“不言自明”,而是“神圣和无可否认(sacred and undeniable)”,但是富兰克林认为如果把这些 真相说成是“上帝赐予的和神圣的(God-given and pine)”,就变成了宗教性的表述。
而不言自明的真相是自然规律,是人类的经验,也是可观察的,是科学之物)。

神化的自然是一个能为理性的生物窥见堂奥的自然,即所有人都可以运用理性并通过审察自然来认识的神明,与无神论 的自然观只隔了一层若有若无的神圣帷幕而已,是资产阶级得心应手的“无神 论”,但是它恰恰遮掩了资产阶级只是在借用上帝之名追求政治平等权的真相。
总之,这一措辞绝非富兰克林随意修改的,含蓄地表达了要听从理性,明显不 同于“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的基督教神学理念。

“造物主(Creator)”这一称呼在杰斐逊的原稿中没有出现,是在修改稿中加上的。

“造物主所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强调了这些权利的神圣性,政 府无权干涉或者剥夺,政府的唯一的任务就是保障社会的幸福。这里的权利观 不同于由英国宪法保障的英国臣民的权利,而代之以普天之下所有人共同的权 利。由于这些权利来自于造物主,超越种族、国界和社会阶层,并且是祂从创世之初就一以贯之的意志。显而易见,这里的人也应该包括殖民地上的黑人奴 隶和北美印第安人。

《独立宣言》的初稿中谴责英王保护奴隶制度的部分被删 去了,而在1789年通过的《宪法》中“人民”是排除黑人奴隶和北美印第安人的欧裔白人。
但是,有必要指出的是,世界许多民族的神话中都有创造世界万 物和人类的神,这里的“造物主”一词当是泛指。
但是在这些创世神话中,造 物主所创造的人并非是平等的,而是有贵贱高低之分。
“天赋人权”论只是资 产阶级创造的意识形态,用以彻底地反对封建贵族的特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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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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