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岁儿子被害仇家拒绝赔偿,单亲妈妈将硫酸泼向仇家女儿

在北京周边一个小村庄的公交车里发生了这样令人惊悚的一幕。

一名中年女子向一个小女孩泼了浓硫酸,液体四溅伴随着女孩儿的惨叫声。

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使该女子做出如此残忍的事情?

【案件摘要】

这一天18岁刚刚上班的张晴晴从父母家里出来,随即上了一辆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大概一小时以后。

一个中年女子突然向她泼了一杯子的液体,随着液体四溅,女孩儿的脸开始被灼烧,车上的人意识到了那是浓硫酸。

中年女子完成这操作后并未反抗也未逃跑,而是原地冷冷的看着女孩儿。

乘客报警后,警察马上赶到了。

经过审问才知道,这件事情的背后还有一个令人唏嘘的事情。

这个中年女子叫做韩浪,在2005年以前带着自己的儿子和再婚的丈夫一起生活着,而在2005年的某个下午彻底改变了她的一生。

她的六岁的儿子成成照常和小朋友们在村里玩,然后遇到了13岁的张炎炎也就是张晴晴的弟弟,张炎炎的言语之中充满了对成成父母的诋毁。

成成气不过就打了张炎炎一拳,而张炎炎面对比自己小七岁的孩子的那一拳,觉得自己很没有面子。

于是将成成推倒在地,成成哪里是他的对手,他学着电视剧里的场景掐住成成的脖子。

成成呼吸逐渐困难,眼神逐渐模糊,慢慢就没有了呼吸。张炎为防止尸体被发现还往井里丢垃圾和石头将其尸体覆盖。

当天晚上韩浪见成成迟迟未归,便开始着急,和村里的人到了一圈没找到。

天一亮就去报了警,但是由于还未过24小时未能立案。

在她从警局出来回村的路上,被村民告知,在枯井里找到了成成。

韩浪来到井边看到自己的儿子悲伤不已以至昏倒,醒来后一直呼喊自己儿子的名字。

经过警察的一番调查,真相很快被查清,但是由于张炎炎未满十四周岁。

因此并不能定罪量刑,而是被判处进入到少管所进行三年的教育改造,并赔偿15万元。

而张炎炎的父亲张二群,不仅不感到愧疚,还责怪成成的家人让他的儿子被教育三年。

不仅如此,后来的时间里,无论是法院施加压力还是韩浪主动找他们,他家始终不肯支付赔偿金。

韩浪失去成成已经很悲痛了,张家人还没有一点愧疚之心,办葬礼也花了很多钱,张家人迟迟不肯支付赔偿金,使她家的日子捉襟见肘。

在各种情绪的作用下她开始计划着报复张家并为自己的儿子报仇。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韩某十五年有期徒刑。

【案件争议】

此次事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对韩浪的刑罚做出了合理的判决。

一方面,张炎炎因为年幼杀人,是否要为此付出刑法责任。

另一方面,韩浪的行为源于对自己儿子的悲痛和对张家人的怨恨,但是以故意伤害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定刑

【以案释法】

一、韩炎炎是否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张炎炎的违法行为令人震惊,一个只有13岁的孩子做出如此可怕的事情,除了对其家长的失职,也反映了法制宣传不到位的问题。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越来越多,为此,法律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了修改。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年龄在12周岁以上但未满14周岁的人,如果故意犯下杀人罪或者伤害罪,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

且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那么他们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这个年龄段的人在犯下严重罪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韩某的行为应该以什么罪名进行判定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韩某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韩某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但并没有危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

因此,法院的判决应当根据韩某的犯罪动机、手段以及犯罪后的态度酌情减轻刑罚。

尽管韩某的行为不应该被容忍,但我们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也应当充分应用法律。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如果张家人拒不支付赔偿金,也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我们不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应因为恶人而让自己也变成恶人。

该案引人深思,站在母亲的角度,韩某深受失去孩子的悲伤折磨,而加害人的家庭却没有对此有一丝愧疚,以至于做出了报复这样的事情,人们对此都会充满同情与叹息。

然而,法律是底线,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注定了法律在一些案件里就是无情的,触犯法律就要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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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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