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半夜偷走1200斤玉米,没有工具只能用手捧,足足来回2400多趟

生活中不乏有东西丢了或者被偷了,不过一般也都是一些比较贵重的东西,比如手机、钱包什么的,但是您听过偷玉米的吗?

2020年,警方接到群众报案,说自己的玉米被别人偷了,少了一大片,估计得有一千多斤。听到这个数量,警方也是足够震惊了,一千多斤,这怎么偷啊?犯罪人肯定是开的有车,目标大,抓的时候也肯定好抓,案子好破。

可令警方没有想到的是,经过对附近晾玉米的场地的监控进行的三天的复查都没有看到一辆农用三轮车,倒是一连有三天都有一个黑色的轿车出没。

警方通过对车牌号的调查,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并对其进行了抓捕。据刘某自己交代,自己平日里没有工作,一天跟朋友吃完饭驾车回家的途中看到了晾晒在马路旁的玉米,想着自己平时也没有钱,就想着装一点买点钱。

但是因为没有工具,只能用手捧,按照他自己说的,一捧大概能捧个半斤,连着三天都来装,硬是捧了2400多趟,偷了人家1200斤玉米。平时喜欢打麻将,所以一般都是晚上来,并且晚上没啥人。

警方听完也是忍不住笑了。“我也知道自己这样挺没出息的”他说到,“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愿意将自己的赃款都还给当事人。”

“你要是有这勤奋劲去干点啥不好,来搞这个 ,还知道自己没出息”民警搭话道。

最终,警方将刘某获得的赃款1200元还给了受害者,而刘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

刘某要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刘某盗窃他人的财物,获得赃款1200元,很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刘某故意盗取他人晾晒在公路旁的玉米,并且多次盗窃,数额达到1200元,按照本罪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刘某盗窃的数额较大。

但是是否存在刑法处罚的必要还应当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综合评定。

并且刘某接连三次来盗窃被害人的玉米,是否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呢?

根据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多次盗窃的认定: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

但是这一规定其实针对的是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人采取的必要入罪措施。如果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但是该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徐行犯。指的是如果三次累计数额超过数额较大标准,按徐行犯处理。由于徐行犯法律评价为一次犯罪行为,事实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以累计后的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

故对于刘某这种针对同一个人,同一犯意,多次实施盗窃并且累计数额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程度的犯罪,不按照“多次盗窃”进行处罚,以“数额较大”的情节进行处罚。

总结一下,刘某不构成“多次盗窃”情形,但是应当以“数额较大”情节进行定罪处罚。

刘某可以从轻处罚吗?

根据刘某被抓后积极退赃并且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罪行,按照刑法中对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并且认罪悔罪的,可以对其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必要时,可以由相关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在犯罪后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认罪悔罪,可以考虑对其免除刑事处罚的必要,转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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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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