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民警办案时,多次强奸被盘问女性,法院判决获刑四年半

2019年,合肥一警员在办案时,将一名女性同自己锁在宾馆房间内,强行发生了关系,而这名女性则在受到侵犯后选择报案。

案件简要

2019年十月,涉案警员张某,随同两名辅警在宾馆内查找案件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在寻找线索时,发现邻屋一伙人在嘻嘻哈哈,异常吵闹,这让张某起了疑心,向前台告知后,出示了自己的警官证,要求前台打开房屋,对屋内的人进行调查。

宾馆前台打开房门后,发现屋内有三名人员正在吃饭喝酒。两名男性一名女性。

张某在出示了自己的警官证后,表明了自己的目的,对三人进行调查。三人见到是警方依法办案也没多说什么,一切配合。

张某在检查的时候发现其中一名女性身材很好,长得也很漂亮,顿时产生了非法的想法。他让两名辅警将两名男性带到走廊处,而自己需要单独审一下这个女性。

两名辅警按照张某的安排,将两名男性带出了房屋,而张某则将房门反锁,对女性进行审问,女性自称姓李。

刚开始时,还是案件的情况,可是到后面,手也就不安分起来,遭到李某的强烈反抗后,张某怒从心中来,他让两名辅警将两名男性带到了局里,而自己则继续留着宾馆继续审问。

待到辅警走后,张某彻底暴露了自己邪恶想法,强行与李某发生了关系,直到第二天凌晨,张某才带着李某回到了所里。

李某在见到自己的朋友后说了自己的遭遇,而朋友则是让女子报警,并陪同女子到了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报案。

合肥市公安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回到了宾馆,进行勘验。6点报的案,9点时,证据都已经收集的差不多了,随后,合肥市公安移交了检察院,检察院对张某提起了公诉。

最终,张某被判处四年六个月。

以案释法

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这个肯定是没得说,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行为的描述:强奸,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在本案中,张某假借办案的名头,创造了自己和李某独处的机会,并在独处的时候不顾李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关系,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按照强奸罪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依法判处张某4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是合法的,但是许多人认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认为对张某的处罚较低,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的所作所为并不属于强奸罪中的从重处罚情节,因此,对于张某的量刑应当在3-10年之间取决。

张某为什么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张某作为公安民警,在“办案”时,应当只能在有监控的场所询问嫌疑人,并且,询问的动作应当全程受到监督。私下询问被害人并实施强奸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但是,还是够不上动用刑法处罚的程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并且本罪中的“重大损失”为: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两人、轻伤五人以上的、造成直接损失20万元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有关公司严重亏损、破产等其他重大损失。

本罪中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标准,应当综合来看,并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1、从社会影响范围进行分析:造成严重的社会恶劣影响应当是社会中不特定人群的反馈,如果只是单位内部产生了影响,那么则不认为是“恶劣影响”。

2、从影响的后果进行分析:是否导致上访或者经过网络发酵产生舆情,如果造成了大规模上访或者暴力冲突的情形,则可以认定为是“恶劣影响”。

3、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一定的社会影响,但是必须是直接造成的,很多时候产生恶劣影响的因素有很多,只有渎职行为直接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才会被认定为“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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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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