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宜师古,兴邦属上庠”:浅论秦代的夷族管理和属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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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属邦”是秦时期对周边各民族所设立的一种行政组织,秦朝统一以后,属邦辖有县、道,陇西一带,对境内的蛮族及秦人进行管辖。秦始皇33年以后,全国各地的蛮族都被纳入郡县管辖范围,并有政府官员对其进行治理,基本上达到了“一州”的程度。

一、挟书秦二世,壤宅汉诸王

秦国一直在对外征战,吞并附近的各民族之后,就会在他们的土地上设立郡县,在法律上的位置就是属国,由若干个(县)道组成。一开始,蛮人是不需要缴纳赋税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蛮人也开始被征税的原因。

秦的臣邦君长和其所辖的民众,也都以等级制度为基础。学者孙言诚说,秦设属邦,是为了接纳投降的少数民族,使其效忠于秦国,从而消除与塞外的敌人。

在秦孝公和惠王时代,由于秦国的征伐并不容易,所以,秦国采取了一种比较温和的、间接的方式来处理土地问题。

所谓“臣邦”并非指那些被收编的国家和附庸的诸侯,而是指秦境内的那些非秦的人。从法律上来说,国家是由中央和地方组成的,并不能区分。

秦一统天下后,琅邪假守颁发的“内史、邦国、郡守”公文,三份公文并列,以“敢告”两个字开头,表明秦始皇二十七八年前,秦国就已经建立了“郡县”、“属邦”、“郡国”三个等级。

《属邦律》记载:“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

“道”一词指的是多民族聚居地,《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将其归结为“有蛮夷言道”。然而,在秦戎混居,华夷杂处的春秋时期,秦的故地还被称为“内史县道”,在统治之后,它也被称为“郡县道”。

学者们普遍认为,秦属邦指的是管理被征伐的周围少数民族或归义蛮人的机构。秦国特设一属国,以管理各属国之少数民族,这是有其历史缘由的。从春秋到战国,秦国被戎狄所环绕,其北、西和西南边界分布着各种不同的民族。

这些人时而投靠秦国,时而投靠其他诸侯国。为了接纳这些投降的人,使他们更好地为秦国效力,便有了属邦的制度。

二、何由羞五霸,直自呰三皇

属邦作为秦国处理与邻国关系的机构,在战国时期是比较普遍的。秦在统一天下后,采用了郡县制,但由于人口稀少,在领土扩张方面又有限制,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秦国才设置了属邦。

秦属邦的设立是为了有效地管理与邻国的关系,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外族人。这种观念也存在于春秋时期的齐国和春秋末期的晋国。

齐桓公认为,齐国之所以强大,是因为它周围没有敌国。然而,战国时期的秦国却不能与齐、晋等国相比。秦国自秦孝公起就致力于向外扩张,向东吞并了韩、魏、赵三个小国,向西吞并了戎狄等异族人所建立的国家。

秦国东、西的边界被称为“方城”,其范围很大,东西绵延千里。在当时的条件下,秦人无力控制这些地区,因此只能通过“属邦”的形式来控制这些地区。

《属邦律》中的“县”与《汉书·地理志》中的“郡县”意思相同。“县道”是指从某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道路,而非一条路。属邦的存在不仅是为了防御异族人,也是为了防止外族人入侵。

《属邦律》记载:“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

秦属邦的设立与当时秦人的居住环境有关,秦国位于中原西部,在那个地方,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是并存的。

在战争年代,由于人口稀少,很难对一些地区进行有效的管理,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秦人不得不将其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地区来进行管理。

《属邦律》中,有关属邦的法律条文共有十六条之多。其中“县”有八条,“县”以外的其他地区有五条。但所有这些条文都与属邦相关。为了管理当地的少数民族和归义蛮人,所以在其管理范围内也有属于他们自己的法律条文。

从律文内容来看,秦人在管理当地少数民族和归义蛮人时,并不是按照法律条文来进行的,而是按照传统的习俗来进行管理。《属邦律》中有关蛮族的内容有一部分与秦人自身的习俗有关。

秦属邦在管理少数民族和归义蛮人时,会严格按照他们的习俗来进行管理,在这样执行之前,秦人会先了解当地少数民族和归义蛮人的风俗习惯。

陇山以西之地,皆为戎狄之地,秦灭六国之后,继续保持了戎狄杂居的状态。秦统一后,陇山以西之地属于秦属邦,其治所应在陇西、陇东一带。但在公元前209年秦灭楚国之时,就将其“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其后一直到公元前206年秦灭赵为止,这一地区一直由秦人所控制。

三、策非方正士,贡绝孝廉郎

《史记·秦本纪》说:“秦非子封于秦,其后封为马服君,其子孙因以为氏焉”。这里所说的“秦”是指秦国的核心地区——关中地区。

这一地区在秦非子的统治之下,“其民无不吹箫鼓琴、歌舞淫嬉、以乐其心”。从秦孝公时起,就有“徙天下之豪强于关中”的政策,即把六国贵族中的豪强迁到关中居住和做官。

在秦朝统一前,由于需要争取臣邦君长的支持,为了让民族地区平稳过渡,中央政权下辖中县道、属邦和郡的多轨体制被形成。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他于二十六年将天下分为三十六郡,但是仍然存在与内史、郡平行的属邦,实行的是以郡为主、内史与属邦为辅的管理体制。

统一后的属邦至少仍然辖有襄武以西的“陇西县道”,到秦始皇三十三年,“驱赶西北匈奴”,把疆域扩大到四十四个县,陇西郡和北地郡两个郡都被移出了原来的边陲。属邦就成为了一个中央的职官,专门处理被征服的边民的事务。

可以说,只有到秦始皇三十三年后,秦王朝才完成了对中央郡县一元制的改革。原来的“臣邦”不再称为“邦”,而变成了郡县制度下的“道”。“臣邦君长”的新称呼为“蛮夷君长”,“臣邦人”也变成了“徼中蛮夷”。

《史记》记载:“利不百,不变法; 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

《史记·东越列传》中记载,闽越王无诸和越东海王摇,他们的祖先都是越王勾践的后代,姓驺氏。秦朝已经统一了天下,他们都被废为君长,以其地为闽中郡。这表明,秦朝统一后的闽中郡仍然有闽越“君长”,只是不能再以“王”为称,也不存在“闽越臣邦”。

至于西北,蒙恬继续征战后,秦境内的蛮夷、戎狄,虽仍遗留着之前的君长制度,但是和“臣邦”并立的县道制度却不存在了。

在秦朝统一前,为了稳定民族地区,中央政权下辖多个管理体制,包括中县道、属邦和郡。属邦在辖县和道的同时,还拥有“臣邦”的地位。但到了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中央政权将天下分为三十六郡,内史、郡和属邦并行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统一后的属邦成为专门管理蛮夷降者事务的中央职官。

蛮夷的首领在触犯秦律的情况下,可以凭借自己的地位和特殊身份而减刑。但不管怎样,这条法令都表示,蛮人归顺后,纵然是首领,亦须受秦法约束,沦为秦国君权下的一个贵族阶层。在政治身份方面,也由“非秦人”转变为“秦人”

结语

秦国通过立法,赋予属邦管控这些“秦化”蛮夷君长和君公的权力,再通过他们治理少数民族,使非秦人向郡县编户民过渡。在巴氏蛮夷、武陵蛮等地,这些蛮夷逐渐承担起了原本只有郡县民承担的贡赋义务,这些贡赋实际上就是蛮夷编户化的开端,从而逐渐向郡县编户民过渡。

参考文献:

《属邦律》

《史书》

《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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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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