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警方对四川大学研究生张薇免于处罚,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

声明,本文所有的信源来自于专业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

首先,依据专业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我先概括一下整个事情的梗概。

6月7日11时39分发微博曝光视频并配上文字,用恶毒的语言捏造事实对已经自证清白没有偷拍的老邓进行诽谤和诅咒。

6月9日,广州警方发现了张薇的这条微博,便对张薇和老邓进行传唤了解情况,期间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张薇删除了这条微博,广州警方未给予张薇治安处罚。

6月11日凌晨,张薇置已经达成的和解于不顾,再次发微博对老邓进行诽谤。6月11日中午,老邓再次向广州警方报警,广州警方再次传唤了张薇。

与十几个小时前的豪横和强词夺理相比,6月11日下午,张薇的态度来了一个180度转弯,在派出所痛哭流涕地向老邓道歉,善良的老邓接受了张薇的道歉,广州警方再次未给予张薇治安处罚。

对于广州警方两次未给予张薇治安处罚的执法行为,本律师认为,广州警方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着止争息诉、化解矛盾和提高执法效率的原则,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赋予了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职权,但是第九条所规定的可调解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民间纠纷所引起的人身侵害和财产侵害的治安案件,张薇在微博上恶意造谣、诽谤、诅咒农民工老邓的行为既是属于对老邓人格权的侵害,也是属于对社会秩序和网络清朗环境的破坏,从案件的性质上说,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调解的案件范围内。故此,广州警方6月9日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后,未对张薇处以治安处罚,显然是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

遗憾地的是,6月11日在张薇向农民工老邓道歉后,广州警方再次犯了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错误,仍然未给予张薇治安处罚。

本律师在此强调一点,不要以张薇是是一名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双一流大学的研究生和女性的身份,就给予其法外的宽容,这样做不利于其日后的成长,否则这一次的法外宽容必定会助长其以后的有恃无恐!

最后,强烈要求广州警方纠正错误的执法行为,依法给予张薇适当的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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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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