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 六盘水中院发布系列典型案例 例例关乎环境资源

6月5日,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个近年来审理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例类型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传统诉讼和公益类诉讼,保护对象包括森林、水、矿产、珍贵野生动物等环境资源要素,集中反映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始终贯彻严惩重处、注重修复的司法理念,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工作大局和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5被告非法电鱼被判投放鱼苗恢复原状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8日,甘某等5人在禁渔期相约到盘州市鸡场坪镇岔河内电鱼,在电鱼的过程中被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设备一套,其行为破坏了岔河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经盘州市农业农村局评估,需投放规格为10cm以上的鲢鱼、鳙鱼35000条进行修复。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甘某等5被告承担恢复原状民事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甘某等五人在禁渔期以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对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伤害,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也会造成其它生物死亡,破坏生态平衡,同时对水环境也会造成极大污染。五被告电鱼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当庭依法判决五被告向盘州市鸡场坪镇岔河内共计投放规格为10cm以上的鲢鱼、鳙鱼35000条,价值为15000元。甘某某等5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六盘水地处长江与珠江分水岭地带,北部为长江流域,南部为珠江流域,境内河长十公里以上或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102条。根据国家部署安排,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已经全面实施十年禁渔,珠江流域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止。但由于社会大众对禁渔期、禁渔区等生态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不熟悉,往往采用禁用的渔具炸鱼、毒鱼、电鱼,破坏生态环境而不自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组织被告向盘州市鸡场坪镇岔河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并邀请检察机关、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共同见证,让被告从“破坏者”变成“修复者”,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重要流域的生态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作用。

案例二:

一石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采石经调解缴纳补植复绿金

【基本案情】

六盘水盘州市玉珠石材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以来,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盘州市竹海镇珠东乡珠东居委会老猴山非法占用防护林地9.94亩进行采石,造成了原有森林植被消失,占用区域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丧失。经盘州市自然资源局评估,修复需6.63万元。六盘水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六盘水盘州市玉珠石材有限公司异地补种9.94亩林木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承担补植复绿金6.63万元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经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六盘水盘州市玉珠石材有限公司自愿向盘州市自然资源局缴纳补植复绿金6.63万元,并在六盘水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调解协议生效后,六盘水盘州市玉珠石材有限公司积极缴纳了补植复绿金并登报道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漠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生产经营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以往此类情况往往只追究了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忽略了对生态资源的修复。通过司法程序确定企业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并赔礼道歉,可以督促环境破坏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损害的修复成本,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群众受害的困境,减少生态破坏违法行动的发生,并有利于促进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

案例三:

2被告滥伐林木被判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及补植修复生态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向某某、邹某某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六枝特区新华镇王家冲村黑洞梁子处的林木,并于2021年7月14日取得了六枝特区自然资源局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21年7月19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向某某组织伐木工人进行采伐,在砍伐林木期间,指使伐木工人对其所购买范围以外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进行采伐,无证采伐面积1.6095公顷,蓄积(立木材积)496立方米,林木价值334106元。

【裁判结果】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邹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二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及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根据二被告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二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最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环境侵权责任,责令二被告在无证采伐区域内补植补种1.6095公顷杉木或柳杉苗,并经三年管护,树苗的成活率不低于85%,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重要作用。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要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必须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以保证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为了防止滥伐林木的情况,森林法规定了限额采伐的原则和核发采伐许可证制度。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性质上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本案判决二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补植补种、赔礼道歉的民事环境侵权责任,体现了惩治和修复并重,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案例四:

一被告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被判三缓五并补植修复生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秀在六枝特区新窑镇洗马河村坡脚组大坪子山下的戛猛冲处用火烧洋芋时不慎引发重大森林火灾,造成新窑镇的洗马河村、新窑村、关寨镇的半坡村、牛坡村森林被烧毁。经调查,受灾乔木林地(有林地)面积251.56亩(16.77公顷)、灌木林地2598.3亩(173.22公顷)、未成林造林地807.8亩(53.85公顷),造成经济损失798469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秀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积极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杨某秀案发时55周岁,因女婿是精神病人,女儿意外死亡,家中尚有外孙女需要其抚养。

【裁判结果】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秀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51.56亩(约16.77公顷),其行为符合失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杨某秀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环境侵权责任,故责令被告杨某秀在案发地补植补种,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春末天干物燥,季风强劲,林火隐患较多。被告人杨某秀防火意识淡薄,对火灾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和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违规野外生火引发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乔木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3000余亩受损,使公私财物受损达7984690元,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也直接影响该地生态系统的稳定,破坏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该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且家中有未成年儿童需其抚养,故对其判处缓刑并承担补植补种的生态修复责任,在表明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坚定态度的同时,彰显了司法温度,充分落实了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

案例五:

多名被告非法采矿被判缓刑并处罚金连带生态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何某伙同骆某、吴某、李某、陈某(已判决)在盘州市胜境街道李子树村谢家坟以建砖厂的名义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由何某、陈某、李某先后出资,骆某以砖厂手续入股,吴某参与现场管理分红。在挖煤期间由何某负责记账,骆某、吴某、李某负责现场管理,陈某负责联系昌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段某(已不起诉)进行销售并结算。段某明知陈某等人销售的煤炭系非法盗采,仍予以收购3975.52吨用于昌源公司供应电煤,并支付给陈某等人1018187.58元。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判令五被告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7400元,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骆某、吴某、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盗采煤矿资源3975.52吨,经销售非法获利1018187.58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被告人何某、骆某、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责任以及缴纳生态修复费37400元,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煤炭资源是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以办养殖场、开挖公路、建设采摘园等名义擅自开采煤矿,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行为,将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和资产大量流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还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本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违法所得的同时,责令其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并进行赔礼道歉,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国家利益,并且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意识,促进自然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

案例六:

2被告贩卖野生动物被判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连带生态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多次驾车到广西百色市隆林县收购画眉鸟后运至贵州省普安县、盘州市等地销售。2022年8月23日,杨某甲、杨某乙再次驾车到百色市隆林县收购56只画眉鸟运往贵州省普安县、盘州市销售,途经贵州省盘州市新民镇时被盘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6只画眉鸟均为雀形目噪鹛科画眉Garrulax canorus,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级别为二级,价值人民币280000元。盘州市公安局民警在盘州市八角箐林场内将查获的56只画眉鸟现场放生。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责令二被告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28000元;判令二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画眉鸟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予以买卖,价值人民币2800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犯罪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修复生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当庭悔罪,并且收购的56只画眉鸟均已放生,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当庭主动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28000元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判令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连带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28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当庭支付了生态环境修复费28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不仅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作为国际上野生动物保护负责任的大国,历来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零容忍,202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在我国昆明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职责,不断强化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审判力度,充分发挥刑法惩罚、预防和指引的功能。本案除判处二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责令其承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达到“审案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编辑:谢孟融

一审:石有叶

二审:巫娜

三审:刘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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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标签:电鱼   环境   赔礼道歉   罚金   资源   林地   被告人   林木   野生动物   生态环境   判决   被告   民事   水中   典型   生态   森林   案例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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