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老师的普法头条(63):人权大于猫权吗?

人权大于猫权,这句话对吗?

当然不对,因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权利的主体只能是人,要么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要么是法律拟制的人,如公司、政府机构等,它们在法律上常被贯以“法人”的称呼。

因此,“猫权”一词从法律规范层面就是不成立的。既然猫权不成立,人权和猫权就无法对比出谁大谁小的问题。

起码从中国现行法律的角度,任何动物都不构成权利的主体,猫狗不行,其他任何珍惜野生动物也不行。大熊猫那么可爱都不行。

当然,种群意义上的动物在法律上有保护的重要价值,但它们是作为一种有社会公共价值的法益受到保护的。比如,我们之所以禁止捕猎和食用野生动物,是基于保护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以及它们作为生态资源的稀缺性价值等。这种保护与个体权利意义上的保护不是一回事。


而猫狗等伴侣动物,在法律上保护的主要法益有二:

其一,猫狗本身构成宠物主人的私有财产,是主人财产权的客体。当作为宠物的猫狗被他人偷抢、残害时,侵害人所侵犯的并不是所谓猫权狗权,而是宠物主人的财产权。

其二,作为伴侣动物,猫狗在现代社会中被赋予了抚慰、陪伴的拟人价值。即使是不养猫狗的人,当目睹猫狗被施虐时,也会更容易动容和共情。这是因为,与杀猪杀鸡不同,对猫狗的施虐暴力行为更容易被联想至对文明的冒犯,这在法律上,确实有进一步加强保护的价值。但是,这种保护是有边界的,野生猫狗其实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都有潜在的威胁,有必要交由特定的公共机构集中捕获和处置,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秩序必要的代价。


总而言之,相较一般动物,猫狗在法律上确实有必要被特殊对待和保护,但这种保护并非源于所谓猫权狗权,而恰恰是人权价值延伸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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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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