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县长陈向华太贪婪!受贿金额2300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终77号文书对湖南省汝城县县长陈向华进行了审判,内容如下:

陈向华,男,1978年7月出生,在职研究生文化,资兴市人。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陈向华担任嘉禾县委常务、副县长,2012年9月至2016年9月任汝城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向华先后在担任嘉禾县委常委、副县长,汝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汝城县财政局原局长陈建兴、汝城县盈洞乡党委原书记黄春林、汝城县政府办原副主任叶剑锋、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原副书记邓华灯(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共同收受单位或者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376.9816万元,其中既遂1907.9816万元,未遂469万元,陈向华实得1176.0816万元。另查明,陈向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违法违纪所得354.6613万元,其亲属主动退赃30万元。


(一)陈向华与陈建兴、黄春林、叶剑锋共同收受汝城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郊建筑公司)范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819万元,其中既遂600万元,未遂219万元。

盈岭公路


2014年3月,汝城县启动十大重点工程项目之一盈岭公路建设项目,以融资代建模式运作。陈向华遂将该信息提前告知了广州市祥龙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的股东周某(另案处理)。两人商议由周某以祥龙公司名义参与项目投资法人的招投标,陈向华保证该项目融资由其负责。之后祥龙公司作为唯一一家参与公开招投标的公司中标,中标后陈向华与陈建兴、黄春林、叶剑锋商议将该项目交给城郊建筑公司范某承建。黄春林、叶剑锋与范某商定并达成协议,在保证工程款拨付的前提下,由范某支付给祥龙公司320万元管理费,并另行支付给陈向华、黄春林、陈建兴、叶剑锋共计819万元的好处费。黄春林、叶剑锋将与范某达成协议之事告知了陈向华、陈建兴。盈岭公路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融资未成功,陈向华仍在申请支付项目工程款的报告中签字同意以融资代建模式支付工程款。2015年8月20日,经陈向华审批支付盈岭公路项目结算工程款1057万元,由汝城县交通投资公司拨付给祥龙公司,周某按照陈向华的指示,从中直接扣划600万元后转账500万元至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荣公司”)作为陈向华、陈建兴、黄春林、叶剑锋在汝城县三号小区即莲升华府项目的出资,另外100万元作为陈向华提供给周某的借款,被周某用于购买郴州市紫云山庄小区的别墅。剩余的219万好处费因案发未支付。

(二)陈向华与黄春林、陈建兴、叶剑锋收受锦荣公司股东周某、侯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所送公司干股,折合人民币300万元。

2014年7月,陈向华与黄春林、陈建兴、叶剑锋以黄春林弟弟黄某的名义竞拍汝城县三号小区即莲升华府项目用地,并以5438.88万元的价格摘牌。摘牌当晚,陈向华与黄春林、陈建兴、叶剑锋、周某、李某乙、侯某在郴州市天一名邸周某的办公室会面,商议注册成立郴州市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运作三号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陈向华当场提出其与黄春林、陈建兴、叶剑锋出资600万元占30%的股份,周某、侯某、李某乙总共出资2400万元占70%的股份,并保证在拨付购房款和对外借款等方面提供便利。周某等人鉴于陈向华是该项目的指挥长,能够帮助锦荣公司获取重大利益,遂同意了陈向华提出的出资占股比例,即赠予10%的干股折合人民币300万元给陈向华等四人。收受这300万元干股之后,在锦荣公司运作三号小区项目的过程中,陈向华利用职务便利审批将本该用于一、二号小区建设的团购房款2100万元调配拨付到锦荣公司;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县财政审批支付2500万元给侯某甲,接着又从侯某甲处将这2500万元借用,用于锦荣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向汝城县相关部门打招呼,调整扩大了三号小区项目的商业面积以及利用政策通过汝城县房产局从三号小区回购了216套商品住房及车位并及时审批拨付回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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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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