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假释期间要求媒体删除忏悔视频?律师:播放手段合法,无需删除

央广网北京6月2日消息(记者刘经宇)据媒体报道,近日,有媒体收到一名自称“姜某凡”人员的电话,称自己是该媒体三年前发布的一则反腐警示报道中,出镜忏悔的落马国企高管。他还称,现在自己已经“出来了”,要求媒体立刻删除这条反腐警示报道,因为报道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如果不删除,他将委托律师进行起诉。

对此,河南泽瑾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播放忏悔视频无需经过罪犯同意。录制忏悔视频的目的正当,播放手段合法,目的是警示官员遵纪守法,向社会展示惩治贪腐的决心,没有不当使用视频,也无需经过罪犯同意播放。

播放悔罪视频侵犯肖像权?律师:不构成侵权

据媒体报道,通话录音中,姜某凡扬言:“你如果真的不去删除那没关系,我会告你侵犯我肖像权的,我是百分之百告你的。”

经过信息比对,上述落马国企高管“姜某凡”是浙江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姜某凡。

据温州市纪委监委2020年5月通报,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姜某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姜某凡被查(图片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官网)

浙江省纪委监委2021年9月发布的姜某凡的警示视频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姜某凡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32.13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2020年12月,姜某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付建认为,贪官在假释期间威胁媒体删除忏悔视频,没有法律依据,媒体无需因为威胁而删除视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明确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付建表示,首先,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肖像权,但录制悔罪视频是其认罪、悔罪的表现,也是减刑、假释的前提,媒体播放贪官悔罪视频,目的是起到宣传、肃清社会风气的作用,并没有用该视频不当谋利,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其次,播放悔罪视频也无需经过罪犯同意。录制悔罪视频目的正当,播放手段合法,目的是警示官员遵纪守法,向社会展示惩治贪腐的决心,并没有不当使用视频,无需经过罪犯同意播放。

贪官能否假释?律师:不认罪悔罪不得假释

据媒体报道,按照时间推算,姜某凡出狱时间应为2024年年底。据衢州中院今年3月公示的(2023)浙08刑更939号显示,姜某凡“4个表扬,余259.0分,建议假释”。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指出,对拒不认罪悔罪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和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门槛也提高,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付建表示,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他还表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付建称,假释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是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是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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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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