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要部署,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6月1日上午,荆门市中院与市妇联联合发布“全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当前妇女儿童权益中较为突出、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和法律效果上具有指导性、示范性,对于解决同类案件和维权难点问题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案例一: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01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婚后生育一子。孩子尚幼时,李某离家外出,多年未归。在此期间,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李某离家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李某因犯诈骗罪、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小孩由张某直接抚养,并要求李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用李某分割的共同财产份额抵付);三、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03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着明确规定。配偶一方重婚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损害,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令有重大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依法保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该案例也警示夫妻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相互忠实,共同缔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钟祥市人民法院提供)

案例二:女职工怀孕时无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01
【基本案情】

某医院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其从事医疗工作。某天,医院向张某送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而张某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张某发现其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已怀孕。

02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张某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对张某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并赔偿工资收入损失以及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工资的诉请予以支持。

03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益予以专门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判决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赔偿相关损失,体现了对怀孕女职工的司法关怀,保障了怀孕女职工的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医院已通知张某回去上班,也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引作用。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案例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妇女免遭家暴的“保护伞”

01
【基本案情】

秦某(女)与邹某(男)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邹某将秦某殴打致多处受伤。秦某起诉要求离婚,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邹某殴打、威胁秦某及其亲属,禁止邹某骚扰、跟踪秦某及其亲属,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02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秦某提交的医院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照片,能够证明其可能遭受了家庭暴力,并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对邹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送达后,家庭暴力没再发生。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

03
【典型意义】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司法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布,对施暴者能起到了有效震慑作用,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也敦促双方恢复理性,避免矛盾升级。

(东宝区人民法院提供)

案例四:父母未尽监护职责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01
【基本案情】

因母亲残疾无抚养能力,父亲长期在外不履行抚养职责,两名有智力缺陷的姐妹出生后一直由外祖父张某抚养照顾,一家五口靠农村低保维持生活。张某因担心两个孙女的生活无保障,以其年过七旬、无法继续照顾抚养两孙女,女儿、女婿未尽监护职责,导致两孙女生活无着落、无法接受必要的教育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女儿、女婿对两孙女的监护人资格。

02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向村委会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两个小孩的抚养情况,全面调查是否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同时就救助管理站是否同意监护两名小孩征求意见,并邀请上述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两未成年人的母亲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父亲长期外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出现小孩无人监护、生活无着落的情形,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没有其他人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救助管理站作为民政局下设提供救助服务的单位,同意担任两小孩的监护人。为有效维护两名未成年人权益,法院依法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救助管理站为监护人。

03
【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保障其健康成长的义务。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本案对于警示、教育父母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具有典型意义,同时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深切关怀。

(京山市人民法院提供)

案例五:教培机构对未成年学员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01
【基本案情】

刘某十岁时开始在某培训公司接受舞蹈培训。某天,刘某在舞蹈课教室进行舞蹈动作时突然摔倒受伤,导致其身体骨折。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培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02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进行的舞蹈动作具有一定危险性,培训公司未安排老师在旁看护,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主观过错,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03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课外培训导致未成年人受伤的案件及相关新闻报道屡见不鲜,家长在选择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课外培训时,应当根据子女的身体状况谨慎选择,不能盲目跟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警示教育培训机构认真履行教育、管理职责,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案例六: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

01
【基本案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与刘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双方将房屋赠与其子孙小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后刘某与孙某离婚,刘某要求分割该房屋。

02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已变更登记于孙小某名下,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一般不得撤销赠与,该房屋变更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刘某要求分割该房屋,于法无据,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03
【典型意义】

父母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后,该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未成年人行为能力虽受限,但具有独立人格,享受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其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管理。本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东宝区人民法院提供)

案例七: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尊重有鉴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01
【基本案情】

秦某、吴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小吴由父亲吴某抚养。离异后,吴某东奔西走居无定所,没有可靠经济来源,便将孩子托于爷爷照看。此时的小吴正在上中学,本应得到更多的关心照顾,小吴也多次表示想与母亲秦某一起生活。为了女儿的学习、生活以及健康成长,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吴小某由其抚养。

02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对于年满8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的小吴已经年满十二岁,人民法院在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同意变更女儿由秦某抚养,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形下,吴某可行使探望权利,秦某予以配合。

03
【典型意义】

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应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兼顾、尊重能够独立表达的子女本人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愿意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抚养权,使其能从变更抚养权中获得父母更好的关怀和照顾,最大程度减少父母分开对孩子身心造成的影响。

(京山市人民法院提供)

案例八:《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父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01
【基本案情】

周某与张某未婚生育一女周小某。周小某四岁时,周某与张某分开,周小某由其母亲独自抚养。周某自此未支付过周小某的抚养费,也很少与其沟通联系,不主动探望女儿,关心女儿的学习生活。为此,周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支付相关抚养费用。

02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漠视”行为在客观上伤害了女儿对亲子关系的情感需求,使其感受不到来自父亲的爱和温暖,给其心灵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为了给周小某提供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法院向周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周某关注周小某的心理和情感需求,给予其必要的关爱,积极与周小某沟通交流,了解其学习状况,促进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并要求周某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加强亲子陪伴,给付孩子必要的生活费用,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承担其作为父亲的主体责任。

03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即便父母处于分居或者离异状态,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可以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家庭教育指导令》为抓手,帮助、指导、警示未成年人的父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沙洋县人民法院提供)

案例九: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破解探望困境

01
【基本案情】

宋某与赵某婚后生育一女,后双方感情破裂,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随赵某生活。赵某同意离婚,亦同意婚生女由其本人直接抚养,但是拒绝宋某探望女儿。

02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赵某直接抚养。同时,为进一步消除双方当事人对离异后探望子女的担忧,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探望权履行承诺书》,就一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配合对方实行探望以及拒绝探望的法律后果等作出承诺和约束。《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签订后,双方均表示会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探望或者配合对方探望。

03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存在时间较长、履行具有反复性,行使中易受当事人情绪影响,具有一定复杂性。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一方面告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应当自觉、合理地行使探望权,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和亲子陪伴责任;另一方面,也警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违反相应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日后探望纠纷和强制执行的发生,有效破解探望困境,让离异家庭的子女更好的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保障其健康成长。

(掇刀区人民法院提供)

案例十:引入专业机构家事调查,对子女抚养权作出最优处理

01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张某(男)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张某同意离婚,双方均要求抚养张小某。

02
【办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张小某由张某直接抚养。

03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相关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可以探索引入相关公益性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合法院调查审理家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借助妇联及心理咨询师进行家事调查,查清当事人及其原生家庭的人际关系、生活情况、心理情况等案件周边事实,为人民法院全面评估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提供重要参考,有助于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抚养权纠纷,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也是荆门地区人民法院首次运用家事调查制度,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的有益探索。

(东宝区人民法院提供)

来源: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琳达

二审:杜莉

三审:黄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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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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