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车拉白菜被查,男子怒问交警:我这车到底能拉啥!

【案件摘要】

面包车车厢内空间大、价格亲民,是物美价廉的家用汽车,因此许多小城市的百姓都会购买面包车用作家用。除了载人之外,遇到节假日载点果蔬也是常有的事。

一男子回家路上拉了满满一后备箱的白菜,还占满了后座,从车外也可以隐约发现车内的大量白菜。

在一个十字路口,男子被交警拦下,打开车门查看了载货情况,并且交警告知男子要罚款200元。

男子顿时惊愕,自己只是往家里拉点自己吃的白菜,逢年过节屯点蔬菜确实是很正常的情况。

但是交警还是坚持:载人小客车运载如此大量的货物,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具有安全隐患,根据规定应当罚款200元。

情急之下,男子怒问交警:“我这车到底能拉啥?”

这一场景在全国各地已经不止一次出现,有时车主载的是白菜,有时还有大葱土豆,一旦货物体积过大被交警发现,都逃不过被罚款200元的命运。

虽然很多人对这种规定都迷惑不已,尽管已经知道法律规定不得“客货混装”,还是对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毫不理解:自己家用的东西并不会拿去贩卖,也能称得上“货物”吗?

所以尽管事情已经多次上演,车主们还是都会质问这一句:“我这车到底能拉啥?”

普通百姓购买车辆也有很大原因是为了自己家中搬运一些东西时方便,而不仅仅是载人运输工具,经这一规定限制,面包车给百姓带来的便利就大打折扣。

不过这一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也是由于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为了公共安全考虑,应当对面包车的使用作出规定

【以案释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禁止“客货混装”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这类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抗辩,这条规定中的“客运机动车”是指已经办理客运证,以营运为目的的载客机动车。而自己所驾驶的面包车并非营利性载客机动车不属于规定限制的对象范围。

实际上“客运机动车”并非严谨的分类名词,《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行业标准GA802-2019并没有将其纳入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之所以将“客运机动车”限定在营利范围内,是由于该法规本身限制范围即为“客运经营”和“货物经营”,因此其所指的“客运机动车”都具有营利性质。

在本案中适用体系解释并不合理,涉案的面包车均为载客非营利车辆,可以划入“客运机动车”的范畴。

2.面包车究竟可以运什么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将面包车的后备箱和后座都放满货物显然违反这一规定。

面包车主在装载货物时,可以车身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为限。因此,罚款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货物的种类,而在于货物的数量多少和存放位置。

3.交警罚款200元是否合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这类案件中交警罚款200元看似在法律规定范畴之内。

然而实际上交警的罚款最高即在200元,在类似本案的“客货混装”案件中一律适用罚款200元,在处罚比例上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合适。

首先,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种类很多,其中“客货混装”是否为最恶劣的违规行为之一有待考虑。

其次,在“客货混装”的案例中情节严重情况也又有所不同,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考虑:

当事人是否听从交警规劝,当场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并保证不再违反规定;②运载货物数量多少;③“客货混装”行为是否伴随着改装车辆内部结构;④当事人车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尽管盈利与否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成立,但运营人员对于这类法律法规了解程度更高,普遍具有知法犯法的主观恶意;普通家用车主则大多意外违法,主观恶性较低,在处罚中应当区别对待。

综上所述,面包车“客货混装”确实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但是实践中处罚力度趋同,不符合比例原则,执法规范应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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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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