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旅行社被“掉包” 受伤游客该找谁赔?

假期前,冰冰与A旅行社签订一份《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冰冰购买A旅行社所销售的旅游服务,游览地点为三亚,行程共计3晚4日。

出发时,A旅行社没有征求冰冰的意见,就让B旅行社代替组团旅游。在游玩中,冰冰在乘车返回酒店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旅游车驾驶员对该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后冰冰选择走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旅行社与第三人B旅行社连带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 官 说

在冰冰与A旅行社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后,A旅行社未经冰冰同意将旅游业务转让给第三人B旅行社,该转让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冰冰选择以侵权之诉作为其请求权基础,要求A旅行社与第三人B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A旅行社虽非本案直接侵权人,其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行为同样也属于违约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刘思妤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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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1

标签:珲春   旅行社   旅游者   旅游服务   交通事故   经营者   法院   游客   时刻   合同   业务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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