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抛弃女孩长大后拒与父母相认 律师: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父养母就我一个独子,而你们却还有儿子;没有道德的人,没有资格用道德来绑架我!”近日,江苏东台。骆女士称亲生父母因自己是女孩在自己出生时就抛弃了自己,自己19岁时对方找来相认,自己拒绝后遭到了对方谴责。近几个月亲生父母那边又找人说弟弟交了女朋友,让自己和弟弟好好相处。骆女士称,自己拒绝相认后,对方以各种理由找自己,谴责自己没良心,说养父母小肚鸡肠阻止他们相认,但养父母一直尊重自己的选择,是自己不想相认,对方虽然十月怀胎生下了自己,但是已经扔掉了自己。现在最大的希望是对方不要再说自己的养父母,自己是养父母唯一的孩子,希望对方不要再道德绑架自己。



骆女士出生于1998年,可其刚出生没多久,就被亲生父母狠心送给一对没有子女的夫妇收养,当时还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收养证。骆女士被收养后,养父养母对其视如己出,待其很好。

骆女士长大后才得知,亲生父母将其送人时,已经在老家建了房子,家庭条件并不差,将其送人完全是因为重男轻女。而他们也终于在2000年时如愿以偿,生下了一个儿子。好在养父母对自己很好,所以骆女士没打算去记恨亲生父母。

可谁曾想,骆女士19岁时,亲生父母却上门想要认回女儿。骆女士认为,生而不养,断指可还;未生而养,来生难还。因此骆女士毫不犹豫就拒绝了。

可当被拒绝后,亲生父母不仅没有反思亲生女儿为什么会这样对待自己,反而还谴责骆女士做人没良心,忘记是母亲十月怀胎将其生下来的。但骆女士根本不在乎他们怎么说自己。

虽然多次被拒绝,但亲生父母还是没有放弃。之后几年时间里,经常找各种理由打电话给骆女士,明里暗里的意思,就是想认回女儿。但骆女士根本没这个打算,只是碍于血缘关系,没有当面把心里话说出来而已。



为了让大家明白自己的态度,当养母、生母同时生病需要人照顾时,骆女士明确告知亲生父母,自己要照顾养母,因为她是家中独子,而亲生父母却还有一个儿子。亲生父母听后又指责骆女士没良心。

可当亲生父母告诉骆女士其弟弟已经交了女朋友,并让骆女士与弟弟好好相处,被骆女士回怼后,他们却指责是养父养母太小气,故意阻止其认回女儿。

骆女士知道后表示,自己不在乎亲生父母怎么说自己,但绝对不能指责养父养母,因为他们从始至终都明确表示尊重自己的选择,不会干预。

骆女士同时还表示,其不希望亲生父母把责任归咎于养父养母,且对于没有道德之人,她不希望用道德来绑架自己!其只想对养父养母负责!

网友:早干嘛去了?支持不认!

有网友气愤的表示,19年后才想认回女儿,早干嘛去了?他们到底什么心态啊?见过不要脸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摆明是想来要赡养费的。

也有网友表示,完全理解骆女士的心情,也支持其想法,同时也证明养父养母教出来的女儿,三观很正,懂得什么叫做知恩图报!

但也有部分网友担心,会因双方有血缘关系,而被取消收养成立,且被索要赡养费。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么?亲生父母可以向骆女士提出上述主张么?

律师: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针对此事,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首先,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也就是说,在骆女士8岁以前,亲生父母还有可能争一下,主张解除收养关系。但现在骆女士都20多岁,且已经多次明确表示拒绝,所以他们没机会了。

其次,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注意!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大家都看清楚了!本条规定已经讲得很明白,一旦收养关系成立,亲生父母与被收养子女只剩下血缘关系,双方的抚养和赡养义务都因收养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当养父母拿到那本收养证后,养父母对骆女士有抚养义务,而骆女士则对他们有赡养义务。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一点。即便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的养育之恩,被收养长大的子女还是有义务的。

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综上,从道德上讲,亲生父母对骆女士提出赡养的主张,于理不合;从法律角度来看,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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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度时评综合头条新闻、白鹿视频、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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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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