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给了储户23万,起诉返还遭储户拒绝,法院:银行败诉

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下“关注”,方便您观看下篇文章,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银行账户莫名其妙的多了23万元,这个钱应不应该还?小伙子不还被银行告上法庭,但银行却两次败诉。这23万元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小宋要给外的合作方小夏汇钱,就拿着25431元现金来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

因为除了小夏还有其他的客户需要办理汇款单,在填写汇款单时,小宋着急的把25431填成了254310,多写了一个零。

汇款跟我们平常存钱还是有点不一样,如果你存钱不小心多写了一个0,银行发现之后会及时修改,按照你实际的存款数额办理手续。

而汇款是将银行作为第三方,将钱直接从储户账号转入储户提供的账户中。

小宋填完之后,银行也没什么需要补交的手续就走了。直到下午,小宋接到小夏的电话,才知道自己填错了汇款单。连忙打电话给银行,说明了情况。

原本以为这场闹剧就如此作罢,但银行的工作人员坚称他们没有汇错款,反问小宋是不是想闹事。

小宋打过电话后,将银行的话转告了小夏。小夏听后说:既然他们已经认定了没有出错,那我就把这个钱全取走。说罢,下午就把254310元现金取走了。


第二天银行对账的时候,发现有23万多对不上,突然就想起小宋的电话。连忙给小宋打过去,但是已经晚了。

钱已经让小夏取走,而且当时小宋打电话通知过银行,是银行一直坚称自己没有错。

银行又打电话给小夏,希望小夏能够把钱还回来,小夏说“现场当面点清,离柜后概不负责。这是你们说的,我觉得钱没问题,为什么要还回去”。

无奈的银行只好通过法律手段来要钱。先将小夏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的23万多元。

本以为小夏肯定要遵守判决还钱了,谁承想居然败诉了。判决理由:小夏与银行之间不存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主体不适合。

随后,银行又将小宋告上法庭,银行与小宋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本以为这次可以胜诉了,但出乎意料的又败诉了。

小宋答辩:自己与小夏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银行少的23万多并不是给自己还款,因此自己并没有获利。

银行对小宋进行了上诉,但是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银行也没有办法,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核心问题】

一、小宋、小夏两人与银行分别属于什么关系?

二、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三、银行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四、银行“现场当面点清,离柜后概不负责”的标语是否约束储户?

【以案释法】

一、小宋、小夏两人与银行分别属于什么关系?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921条规定,小宋与银行之间是属于委托关系,即小宋将自己的钱给银行,委托银行将钱转给小夏。

普通存款与汇款交易两者主体都有储户与银行,但两者之间所具有的法律关系却是不一样的。

前者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说把钱存在银行,让银行帮忙保管,但是两者之间并不是委托关系,而是债权债务关系。

当一家银行破产不能够将你的钱足额返还给你时,你将成为真正意义的债权人,而银行则成为债务人偿还你的钱。

后者则就是典型的委托法律关系,中间涉及三方当事人。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储户与收款方则可能是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等。

银行与收款方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储户作为中间的桥梁,联系了银行和收款方。

在本案中,小宋作为桥梁联系了银行与小夏,小宋与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小宋与小夏之间是合同关系,小夏与银行之间是没有法律关系。

因此,银行单独起诉小夏是不符合法律依据的。

二、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小宋不构成不当得利,小夏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985条规定,小夏多得的23万多应当有法律依据支撑,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因某种原因归于自己)

小宋不构成的原因在于,小宋与小夏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两者存在这个法律关系,银行帮助小宋清偿债务,把钱给小夏了。那么小夏不构成不当得利,而小宋构成不当得利(本应自己承担的债务消灭了,自己获得了利益)。

小夏多取出来的钱并不是因为债权而取得的,这笔钱的来源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小夏获利,银行受损,小夏应当返还这笔现金。

三、银行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银行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诉讼主体出错。

我国法院审理案件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即你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我就只在你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做判决;

你的被告是谁,我就只审理你跟被告之间的事情,超出这个范围的人和事,法院都采取不告不理。

在本案中,银行与小夏之间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与小宋之间有民事法律关系,但小宋没有获利。

小宋是本案的关键,银行只有将小宋与小夏一起作为被告起诉,法院才能全面的了解事件全部,作出判决。

针对,银行前几次的败诉,法院的判决理由也是公平公正的。

四、银行“现场当面点清,离柜后概不负责”的标语是否约束储户?

“现场当面点清,离柜后概不负责”是我们法律上所说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存在是为了重复利用,但是对其采取了一些限制,如: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得加重对方的责任,减轻自己责任。

银行该条款,明显缩小储户权利,减轻自己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无效条款则对储户和银行都不发生任何法律作用的。

总结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很多柜台已经把“霸王条款”删除。更多的原因在于,越来越多的人注重维护自己的权利,让其不敢再那么“霸道”。

作为储户,我们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也不要侵占他人财产。

银行多汇钱,要及时与其沟通,将多余的返还。银行少存钱,也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23

标签:储户   民法典   银行   面点   概不负责   汇款单   判决   不当   汇款   债权债务   法院   条款   权利   现场   关系   法律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