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发生了一起家庭纠纷,被告人是一对母女,母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而与这位母亲拥有血缘关系的,是原告——这位母亲的亲儿子。
原因是,这位儿子因为继父的遗产分配问题感到不合理,因此将得到所有遗产的母亲和继妹告上了法庭。
这位儿子叫做郭天誉,亲生父母因为感情不和,在郭天誉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郭天誉和母亲相依为命,到了郭天誉十七岁那年,母亲认识了一位事业有成的成熟男人,这个男人自己也有一个女儿,比郭天誉小。
于是,母亲和这个男人一拍即合,很快就结婚了,婚后这位继父对郭天誉很好,不仅供他读书,在郭天誉成年后,还给他买房子买车子,经济上给予了继子莫大的帮助,郭天誉对继父很感激,心里决定以后要好好对继父要孝顺他。
但是意外在郭天誉三十三岁这年发生了,继父因为得病去世了,留下了巨额遗产。继父生前就经营着很大的公司,留下了巨大的机械厂房、以及一栋办公楼、一些土地使用权,余下的还有80多万元的债权和债务20万元。
以上这些林林总总加起来无疑是一笔巨额的遗产,但是继父死后法律上直接继承人是继妹和妻子,也就是说最后分给郭天誉的遗产一分都没有。
一开始郭天誉对这个判决结果是没有异议的,但是过了两年之后,郭天誉又出现在法庭之上,扬言根据法律他也算是继父的合法继承人,他也应该分到一部分财产。
但是,在他两次将这个上诉诉求提到法庭之后,两次都被法官严词厉色驳回了。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首先郭天誉并非继父的亲生儿子,也就是并非继父婚配所出,而且郭天誉的母亲是在郭天誉十七岁左右嫁给继父的。
当时十七岁的郭天誉严格来说已经具备成年人的意识,身体发育时期基本已经过了,说明已经不需要监护人多么花时间教育以及抚养照顾这些,作为继父自然也是不需要进行什么抚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相关规定第十条 ,如若在行为人身亡后没有行为人自己亲手写下的遗嘱就按照法定遗产继承顺序分配遗产。
遗产继承需要按照下列法定顺序继承:
第一继承顺位:亡者的配偶,亡者亲生儿女,亡者的父母亲。
第二顺顺位:亡者的嫡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的继承顺序开始生效后,首先第一继承顺位是逝者的妻子,再是其亲生子女,再到逝者的父母,这三者是继承顺序中的第一顺位。
第二顺位是逝者的亲朋戚友,但是亲戚朋友继承的条件是建立在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人世无法继承这个条件之上的。
当然,以上条规中所提到的子女,其中包括正常婚配所出的婚生子女或者是非正常婚配所出的非婚生子女。作为养子女或者是和逝者之间拥有合法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那么按照以上来说,郭天誉作为继父的继子,其实也可以继承遗产,但是按照遗产继承顺序来看就轮不到他。
因为第一继承人是妻子和亲生子女,第一继承人还在世,拥有名正言顺的继承顺位,因此也轮不到作为继子的郭天誉,所以按照继承顺序来看,郭天誉没有得到一分遗产也是合理的。
最后,究竟在我国法律上继子是否可以依法得到继父的遗产呢?
在法律上,如果继子与继父之间存在被法律承认的互相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就有资格就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父的遗产继承。
还有一种方式是继父生前亲自签订一份遗嘱,遗嘱中需要表明遗产可以由继子合法继承,这样的情况下作为继子也是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继父的遗嘱继承权。
以上条规中所提及的被法律承认的合法抚养关系是指——作为继子受到继父的抚养教育,这里详细是指继父需要在继子需要抚养和照顾的时候充当继子的监护人,为继子履行监护人的义务去照顾他。
除此之外,继父在年老之后,作为继子也要孝顺继父,对继父履行赡养以及生活扶助的义务。这样才可以成为被法律承认的合法抚养关系。所以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继子就可以继承继父的财产。
很显然,按照以上的抚养关系成立条件来看,郭天誉和其继父之间的关系不足以构成作为继子与继父的抚养关系,郭天誉是无法从法律渠道分到继父的遗产了。
当然,最终遗产分配也可以是家庭内部协商,那就是郭天誉家里的纠纷了。
页面更新: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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