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南京一ATM机莫名消失1.4万,警方查验机器完好,监控发现猫腻

【案情概要】

肖某出生于南京一个已经有两个孩子的家庭,作为家里的老三,父母自然对其百般宠爱,也正是因为无止境的溺爱导致她不爱学习,常常与社会上的小混混混迹在一起,在14岁上初二时就退学了。

退学之后更是肆无忌惮的与小混混们在一起玩,没有外出找工作,刚开始他们邀请自己尝尝白色的粉末,说是为了开心,后来上瘾了之后她才知道是毒品,她知道自己是被骗了但是却在17年的时间里都没戒毒,家里人想了方法都没有用。

2008年12月18日,肖某来到某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取钱,取350元出来的却是400元,这让她看出来了可以利用这种漏洞获得很多钱,再次尝试之后发现确实是故障,但是自己卡上只有1000元,如何利用这种故障取更多的钱呢?

肖某开始多次往返于另一个存取款机,在无故障的机器上存钱,有故障的机器上取钱,一天之内利用故障带着12000元离开,银行工作人员在清点资金时发现存取款机上有14000元不翼而飞,但是机器却没有任何的外部破坏。

警方介入调查之后认为去取钱的人基本都很正常,但是注意到了行踪诡异的肖某,想要与她取得联系但是无果,于是多次查看当时的监控记录最后发现了她凌晨连续几个小时都在取钱,但是肖某无影无踪。警方只能通过通缉令的方式追索她。

2009年,案发半年后肖某以为风生已经过去了就回到南京,在一个小超市里偷东西的时候被发现。

【以案释法】

肖某吸毒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她利用存取款机故障窃取12000元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

肖某吸毒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但是他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为什么我国对于吸毒的规定了是违法行为但并非是犯罪行为呢?只要不涉及毒品的制作、运输、买卖等侵害的犯罪客体都是自身的合法权益。

比如买卖毒品侵害了自身的财产权益,吸食毒品侵犯自身的人身权益,而刑法规制的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我国刑法对于伤害自身身体健康的态度是不认定为犯罪,比如就自杀或自残行为认定为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形。如果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违背了刑法所制裁对象的严厉性。

因此肖某的吸毒行为应当根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判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以下罚款,并不需要通过刑法对她的吸毒行为进行规制。

对于肖某的行为应当通过盗窃罪予以定罪处刑,首先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打算返还这笔钱财,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之后逃离所在的地方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她在到案之后辨别说自己并非主动破坏存取款机的程序,或者是使用外在暴力的情形而获取钱财,是因为存取款机自身的故障所以才导致了她有机可乘,因此不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然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是指用秘密窃取不为财产所有人发现的方式获取钱财的行为,她的行为已经完整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盗窃数额为12000元,构成数额较大的情形,因此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判刑。

今年的肖某已经31岁,长达17年的吸毒史让她一个眼睛已经基本看不到,身体状况很差,一个阳光明媚的少女变成了一个无所事事、吸毒度日的恶魔。

在此我们需要明白,不管在什么时候的,能提高自己的安全保护意识,善于甄别自己身边的人,不要因为一时信任而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

广大父母应当在自己孩子正在出高中的时候,尽量保护好他们加强管教,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而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毒品对人的精神和身体伤害都极其巨大,有的吸毒者甚至为了获得钱财而采取抢劫杀人等极端的方式,所以我们一定要对毒品严格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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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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