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纪实:贪污罪,玩忽职守罪!



陈希同案

1998年7月31日陈希同宣判案例

陈希同案,指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希同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背景

1995年4月27日,新华社一篇仅165个字的消息犹如平地惊雷:“北京市常务副市长王宝森慑于反腐败威力自毙身亡;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引咎辞职。”

事后,人们得知,1995年4月5日下午,在北京市怀柔县的一处果园里,时任北京市副市长的王宝森饮弹自尽。王所用的枪,是他在2月份向市公安局要来的,理由是北京治安状况欠佳,他需要自卫。但他最后却将枪口对准了自己。在王宝森畏罪自杀的次日,陈希同即向中央书记处呈交“引咎辞职报告”,但未获通过。在随后的20天里,陈希同三次向中央提出辞职,均未得到批准。1995年4月27日,中央书记处同意陈希同引咎辞职,决定由中纪委第一书记尉健行接替陈希同的工作。

过程

王宝森以一颗子弹将自己的身后事一了百了,活着的陈希同却没有那么“利落”了。因在调查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涉及陈希同,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撤销陈希同的职务。与此同时,中纪委对陈希同的问题进行审查。

被拿下高官身份的陈希同,其真面目可谓惨不忍睹。两年之后,1997年9月,中纪委查明陈存在侵吞贵重物品、腐化堕落、谋取非法利益、严重失职等问题,报中共中央批准,开除其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以陈希同为轴心的22名涉案人员也被关进大牢,其中包括陈的儿子陈小同。

1997年8月29日,中纪委决定并报中央批准,开除陈希同党籍。

1998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罪,决定将陈希同依法逮捕。

庭审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两罪对陈希同提起公诉。

因陈希同玩忽职守罪中涉及个人隐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于1998年7月20日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陈希同委托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庭为其辩护。

1998年7月31日,法庭经过对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质证核实,充分听取公诉人意见、辩护人意见以及陈希同本人的辩护和陈述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认定:陈希同在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其中金银制品8件,贵重手表6只,名贵水笔4支,照相机3架,摄像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5.5万余元,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而是由个人非法占有。

陈希同为追求奢糜生活,还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违规建造了两座豪华别墅,供陈希同、王宝森个人享用。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陈希同经常到上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违规建造的别墅和购置设备共动用财政资金人民币3521万元,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2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希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个人非法占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陈希同不正确履行和不履行职责,指使、纵容王宝森违反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程序,擅自动用财政资金,修建两处豪华别墅,并在此吃住享乐,大肆挥霍国家财产,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亦应依法惩处。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终审裁定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宣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150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陈希同的亲属也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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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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