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史:最高法院的权威是怎么来的?

如果你对美国政治有兴趣,这是个比较复杂但是必须要具备的背景知识。关心国际新闻的朋友应该都听说那则新闻了。2022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推翻了罗诉韦德案。这件事情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这个案子发生在1969年,距今已经超过半个世纪了。这个案子里面的罗其实不是当事人的本名,而是为了保障个人隐私在法律程序上使用的化名。这位罗在1969年怀上第三胎,但是她不想要这个孩子,想要终止怀孕,可是罗住在德克萨斯州。该州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允许做类似的医疗处置。罗决定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诉讼,具体控诉对象是当地的地方检察官韦德。这就是该案名称当中韦德的由来。

提到这里,你大概已经掌握到关键了。这种事关女性是否有权终止怀孕的争议,天然牵扯基本人权,宗教信仰和道德议题,各方都有自己不能退让的底线,一旦有人把争议拿到台面上来讨论,各方势力就会迅速加入战局。果不其然,该案经提出就变成全美瞩目的档案。然后在德州法院的3位法官做出了有利于罗的判决之后,德州相关团体随即提出上诉,把案子弄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当事情扩大到了这个地步之后跟罗本人的意愿与状况基本上不是很有关系了。这个案子已经升级到正反双方阵营的政治主张角力战。接下来就是长达3年的辩论与审判。到了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终于7:2表决通过判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是,根据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当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女性拥有不可剥夺的隐私权,因此女性终止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隐私权?是的,大法官的理由是隐私权。这个理由被不少学者吐槽,因为美国宪法当中也没有条款具体提到隐私权,这是一种非常具备创意的扩张解释。总之,判决的结论是,大法官们认为妇女的怀孕期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德州当时的法规并未因为妇女怀孕期间的不同订定出不同的审查标准。大法官们认为这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所以德州的法律得修改。然后,美国各州议会在相关利益团体的推动下,以这个判例为基础,通过各种相关法律保障妇女友自行决定是否终止怀孕的权利。

所谓的罗诉韦德案大概就是这么一回事。顺着这个理解,你就知道前几天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半个世纪前的判决意义有多重大。主导这次判决的保守派大法官们在多数意见书中表示,罗诉韦德案必须被推翻的理由是,美国宪法中并没有提及妇女有终止怀孕权利。任何这项宪法条款都没有隐含地保护这种权利,包括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以该案判决从一开始就大错特错,整个判决的推理也异常薄弱,所以应该被推翻。《多数意见书》表示:应当依据宪法,将是否允许女性拥有这样权利的决定权交给各州议会自己决定。补充一下,这里说的是美国宪法第10修正案的规定,未明文授予联邦的权利属于各州,也就是说这次的判决是有依据的。另外3位自由派大法官是这样说的,我们心怀悲痛,不仅为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更是为了上百万今日失去一项根本宪法保护的美国女性,为此,我们提出异议。有这么严重吗?的确有这么严重。,判决才刚刚出炉,改变已经发生了。目前全美50州已经有13州启动新的禁令,预计有上千万人的声誉与人生计划将被影响。这就是为什么你会在新闻上看到各种激烈思维游行抗议的原因。

真的会有这么严重吗?这我就不确定了,但是我想探讨一下,让我们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发展历史谈起。众所周知,美国是历史上第一个实现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号称现代民主国家的范本。这个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修提出的构想是把国家最高权力一分为三,总统执掌行政权,国会执掌立法权,最高法院执掌司法权。这个大家都很熟,不过你有没有想过司法权是干嘛的?行政权很显然属于执行权,但凡用人花钱收税、征兵、出兵打仗、建交、断交种种事物的执行都可以归在行政权的领域。所以美国总统公认是世界上最有权势的人,立法权则拥有审查监督的权利。钱虽然是美国政府征收来的,但是要怎么花却是国会说了算。重要职务要用谁,是否要出兵打仗,跟谁建交或断交之类事情的,也需要等国会了之后总统才能做。这种设计是相当合理的,历来美国重大决策都经过总统与国会协调。

可是联邦最高法院是用来干嘛的?这里面好像没有最高法院什么事?是的,平常还真的是没有他们什么事。所以你不管是读历史还是看新闻,几乎都不会看到描写最高法院的部分。那三权分立里面的第三权到底是干嘛的?关于这个问题,大名鼎鼎的哲学家罗素曾在他的名著西方哲学史里面回答。美国宪法设计独获司法权,这让法官在发生法律争议时能作出最终仲裁,这是没办法中的办法,因为民主制度中的自由人根本就是一群吵吵闹闹的个体,若不透过法律做最终仲裁,没有人知道这种闹剧会闹到何时。罗素说出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被动功能。在美国的政治体制当中,最高法院拥有终局性权威,是唯一拥有这个权威的机构。最高法院的判决无法推翻,是美国政治的铁律。总统不行,国会也不行,只要最高法院作出判决,那就没有任何合法手段可以推翻。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你在最高法院败诉,你就只好认了。

最近一次的案例就是2021年川普引发的选举诉讼官司。要知道川普引发这场选举纠纷异常火爆,曾经导了大批民众冲进美国国会山,让全球反美阵营看了一次大笑话。但是最高法院判了之后大家就不闹了,这就是最终裁判权的威力。如果你曾经经历过民主政治里的种种乱象,比如说只挺自己人的党派斗争、毫无是非的政治口水仗,你就知道这种设计有多么可贵,无疑是民主社会当中的定海神针。如果没有这种最终仲裁权威,鼓励言论自由的政治民主体制很容易就被内讧甚至内战给拆散了。不过这只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被动功能,另外一项主动功能就比较少人看到了。

什么是联邦最高法院的主动功能?最高法院处理的另外一项重要问题是保障少数人的权利。这是美国政治学者奥布莱恩在研究美国最高法院的经典著作《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书中提出的观点,说的清楚一点,就是最高法院负责对付多数人的暴政,这是民主政治的政府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在民主政治当中产生的多数党派拥有执政的正当性,多数派的政府保障的是多数人的权利,毕竟民主政治就是票多的赢。这种制度设计让职业政客本能的知道,只要博取多数人的好感就行了,至于那些少数派的权益无所谓,反正他们也没有多少票。这种嘴脸,生活在民主国家的朋友想必不怎么陌生。那怎么办?少数人的权益怎么样保护?如果多数人不尊重,少数人该怎么办?在美国,这个问题就被交给联邦最高法院来解决,也不是一开始就规划好的,是经由历史上一个个判例来捍卫的。靠着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两项功能,美国的民主政治成为历史上少有的能够顺利运行的特例。如果你不懂最高法院的这两项功能,很难说你能看懂美式民主内涵。

为什么一个案子的判例威力就这么大?因为英国与美国是普通法系,这与我们熟悉的大陆法系不同,没有民法,刑法这样的大部头法典,先例拥有无与伦比的权威。如果先例已经确认了某项法律存在,给予公平原则,法院对后来的人民都需使用相同的法律。所以各种争议通常都有据可循,很具体,不会产生一种规定各自表述的奇怪状况,除非最高法院后来推翻自己了这个判决,否则只要沿用这个判例,最高法院就永远拥有违宪审查这把屠龙刀。

任何法律争议是否为宪,都由最高法院说了算。当然,先例也不是完全不能修改,如果在较新的案件当中,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与过去有所不同,以至于应该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见解,或者法院认为过去的见解有明显的错误或不合时宜,那还是可以推翻先例的。比如这一次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就是最高法院自己推翻了自己过去的见解。

说到这里,最高法院被动权力的起源算是解释清楚了。再后来2个多世纪里,每当美国出现巨大纷争时,联邦最高法院就会出面做最终裁决,维持国家的稳定与现行体制的运作。联邦最高法院被动权力无疑是美国民主体制这项定海神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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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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