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网络诈骗的司法认定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催生了新型犯罪形式,让人们防不胜防。截至去年11月,2022年破获的网络诈骗案件就高达39.1万起

网络诈骗不仅严重侵害了人们的财产权益,也对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这种犯罪形式依托网络和科技的发展,手段新颖、隐蔽,给防范和打击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一、法律对网络诈骗的定义

电信网络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与传统诈骗在行为方式上有着显著的不同。法律对普通诈骗罪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与《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可知:电信网络诈骗,是通过语音、短信、钓鱼网站等技术手段,虚构信息设置欺诈陷阱,远程行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此外,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的基本构造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首先,行为人通过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或持续在错误认识状态;

其次,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被害人主动处分其财产,导致财产流转至行为人或第三者手中;最后,这个过程导致被害人承受财产损失。

二、医保卡异常虚假来电诈骗案

2013年7月份,“水哥”与吴某等人前往东南亚进行网络诈骗活动。这个团伙在老挝设立了一个窝点,通过网络电话向各省市的电话用户发送预设好的诈骗语音信息。

他们的骗局巧妙,先以医保卡异常为由,诱导被害人回拨电话,然后团伙一线人员假冒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接听。

“医保工作人员”确认被害人所持医保卡有异常,应立即向警方报案。进一步诱导被害人与他们扮演的警方对接。

他们更改来电显示号码,假冒“公安局号码”给受害人回拨,以此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在取得信任后,二线人员会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声称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所谓的安全问题,团伙二线人员将电话转至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团伙三线人员,三线人员则向被害人提出一个解决方案: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移到指定账户进行“资金清查比对”。借此手段,该团伙成功地诈骗了总计10192500元。

此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欺诈行为,使多数被害人发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吴某因其在召集、管理、培训人员等方面起到主要作用,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被告人根据各自参与诈骗活动的程度,分别被判处2年至1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网络诈骗的司法认定

以本案中吴某等人的诈骗团伙为例,他们巧妙地运用医保卡异常的假象,设计出一套复杂的诈骗流程,利用虚构的公安局、检察院号码,增加了诈骗行为的逼真程度。

这既体现了网络诈骗的技术性,也显示了其非接触性。受害人的认知被巧妙地误导,个人信息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被窃取,最终导致财产损失。

这就引出了网络诈骗的司法认定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的相关内容,但对于网络诈骗的特殊性,如何进行司法认定?

首先,对于网络诈骗的认定,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要看其是否利用了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误解,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这两点构成了诈骗罪的主要元素。

然而,网络诈骗的技术性和非接触性,使得这两点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由于网络诈骗的犯罪手段多变,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往往难以确定。

《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处理意见》就对此作出了规定,犯罪嫌疑人通过钓鱼网站或者虚假语音信息等方式远程行骗不仅可以对社会有着巨大的危害性,还需要花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侦查抓捕。

因此,在该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吴某等人的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他们以医保卡异常为引子,利用假冒公安、检察院的电话号码,欺骗被害人,通过设定的骗局,导致被害人自愿将财产转入诈骗团伙指定的账户。

这种行为显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判定吴某等人构成诈骗罪。

四、网络诈骗罪在哪些情况可以从重处罚?

在《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处理意见》中,对网络诈骗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对于一系列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冒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人员实施诈骗,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境外设点实施诈骗等。

在上述案例中,吴某等人的行为就涵盖了多个这样的从重处罚情形。他们设立窝点在老挝,这就涉及到在境外实施诈骗活动的情形。

这种行为,尤其是跨国界的电信诈骗,因为涉及到更复杂的国际法律环境,且其追踪和查处的难度更大,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更大的威胁,因此需要从重处罚。

此外,他们在诈骗过程中假冒公安局和检察院工作人员,这是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人员身份的冒用,严重的侵犯了公正的行政、司法治理体系。这样的行为也是《处理意见》中明确规定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处理意见》还特别关注到网络诈骗对弱势群体的影响。如果被害人为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或者被害人深受打击后自杀或患上严重精神疾病的也都要从重处罚。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同时也说明了网络诈骗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五、结语

网络诈骗作为新型犯罪形式,其特点鲜明、危害巨大。而正确认识和理解网络诈骗,正确定位网络诈骗的司法认定,是我们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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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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