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亿拆迁款存入银行,最后却不翼而飞,工作人员知法犯法?

【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下“关注”,方便与您讨论分享,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山东青岛,解先生银行账户上的1.1亿元在当天全部被银行转走,美其名曰帮忙还债,但其中有一千万却打到了银行的账户上,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主人公解先生是一家家具公司的老板。根据青岛政府的规划,解先生公司的厂房所在地,将根据规划被改造。

因为政府对土地的征收征用,解先生得到了一笔过亿的土地补偿款。

可就在收到补偿款不久,解先生却收到了9条转账短信,自己原本过亿的资产就在几分钟内化为泡影。

解先生连忙开车赶到了开户银行,一番盘问和查询后,才得知这1.1亿元存款是被银行私自操作去还债了。

原来,解先生曾经与多位自然人、法人有经济纠纷,但是经过法院调解,如今已经妥善解决,且银行转款之时还款履行期限尚未届满。

因此解先生非常生气,觉得银行不经同意私自动用自己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在这时解先生却又发现自己账户中的一千多万,竟然直接打到了存款银行的账户上!

解先生向银行讨要说法,但银行却推三阻四,解先生一气之下便告到了银保监会。

最后,姜行长被撤职处理。但是,解先生的1.1亿巨额存款却难以追回,他的公司已经面临破产,家庭也陷入了困境。

本案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公众的激烈讨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1、行长未经储户同意,私自挪用存款为储户还债,没有不当得利的部分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是否损害了解先生的利益?

2、即使银行是真的从解先生的自身利益出发而处分这些存款,解先生是否有权拒绝并请求赔偿?

3、既然姜女士受到了法律制裁,银行作为雇佣单位,解先生是否还可以向银行追责?

下面我们来一一进行分析。

一、行长未经储户同意,私自挪用存款为储户还债,没有不当得利的部分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是否损害了解先生的利益?

银行行长出于还债的目的,很多人会认为是好意帮助,不应当被处罚。对于处罚行长的结果可能无法接受。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未经储户同意,私自挪用储户的存款,无论是基于什么出发点有什么用途,都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有公司和企业的工作人员,若是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从而造成国有公司和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的,将构成犯罪。

结合本案来看,银行的行长姜女士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从事非法活动,侵害了当事人解先生的合法利益,有明确的犯罪故意,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以还款为幌子妄图钻法律的空子,导致银行应当承担对解先生的侵权责任,损失严重,难逃社会的舆论和法律制裁。

二、即使银行是真的从解先生的自身利益出发而处分这些存款,解先生是否有权拒绝并请求赔偿?

即使银行是真的从解先生的自身利益出发而处分这些存款,我们也不能简单下定论,不能忽视解先生的基本权利跟合同的公平性。

当事人解先生与银行订立存款合同之日起,合同已经生效,银行就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手段,违背对方意愿,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否则违背诚信原则、违反规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解先生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索求适当赔偿。银行应返还不当得利,消除妨害、赔礼道歉。

三、既然姜女士受到了法律制裁,银行作为雇佣单位,解先生是否还可以向银行追责?

很多人会觉得,姜女士已经受到了处罚,银保监会再处罚银行会不会构成重复处罚?如果不是姜女士独自决定而是银行做出了还款决定是否有效?

首先,银保监会不构成重复处罚,银行与姜女士侵犯的法益主体不同,触犯的法律种类不同,所以应当同时处罚。

其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利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因此,按照规定银行有保证储户取款的自由与权利和不得随意挪用储户存款的义务。

如果银行可以随意挪用储户的存款,违背储户意愿,那岂不是打乱了整个市场秩序,所有人都要人人自危了。

所以为了保障储蓄自由,即使是银行也无法做出替解先生还款的决定。

笔者认为,交易秩序需要维护,法律规定不容挑战,储户的权利不容侵犯。无论何时,只要遇到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情况,每个人都有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法都可以一起交流讨论。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1

标签:知法犯法   商业银行   银行   不翼而飞   储户   行长   账户   当事人   存款   不当   工作人员   女士   权利   利益   合同   单位   法律   公司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