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契约制度对现代西方契约法的影响

文 | 夕颜TALK

编辑 | 夕颜TALK


基督教教会法是指基督教对教会组织、机构和教友的行为规范所制定的法令,它构成了西欧的封建主义法的基本要素。罗马教廷法律是一种与宗教权力关系紧密的宗教法律,具有严格的等级划分、基督教教义《圣经》的至高无上来源等特点。

中世纪教会法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与世俗法同时存在,竞争,并形成了当时的整体法律体系,并对后来的西方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契约制度

契约种类

教堂法律所认可的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名义合同,另一种是无名合同,还有一种是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这两种合同都是从罗马法律中提取出来的。

教廷法律把著名的合同分为四类一是违背已有的语言程序,二是把它记录在某个账本上,三是根据合同所指的对象的转移,四是根据一种非正式的一致意见而产生。不具名的合同还包含了四个方面:以某物交换某物.以某物交换某事.以某事交换某物和以某事交换某事。在罗马法中,没有名字的合同是在一方遵守了自己的诺言以后才被起诉的,而在教会法中,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都是由两种不同的方式来维护的。这两种合同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当代西方的书面契约和诺成契约。这意味着,在教会法上,书面契约和诺成契约.都得到了同样的保护。

奖约的基本原则

基督教教会法中关于合同的主要规则--合同规范的“平等”、“合理”、合同自由、“不放人”等,都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

契约标准“平等”、“合理”的原则。

“平等”、“合理”的合同准则,也就是所谓的“正当价格”准则,指的是合同双方在利益与损失上的“平等”、“合理”之间的平衡,也就是一方付出的代价与对方付出的代价相同,因此,宗教法对合同中的各种交易对象进行了定价,其中“正当价格”指的是市场价,交易对象的交易价格也因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发生变动,从而实现交易对象之间的平衡。经过演变,“正当价格”原则变成了两条准则:一条是违背良知的准则,一条是反对欺诈性的准则;一条是禁止违背市场准则的准则,二条是反对不公正的准则。在此之后,“正当价格”成为了一个主要的准则,在中世纪,它被用来测试所有合同的效力。

罗马法提倡“平等”、“合理”、“正当价格”的合同准则但这并不意味着罗马法为了利益而驱逐其自身,罗马法所指责的是为了追求“无耻的”利益而贪婪的贸易手段。举个例子:一个人购买了一块地,在当时的市场价是100元,半年之后,那块地的市场价变成了200元,此时这个人因为生活需要,就把那块地以当时的市场价200元卖掉,这种行为是不会受到教会法律的制裁的;但如果一个人不是因为需要才卖掉那块地,而是因为那块地里有100块钱的差价,那么这种做法就会被教堂明令禁止,被认为是在追求“无耻”的利益。

2.契约自由原则。

宗教契约法是指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同意为前提而缔结的合同。基于基督教“神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神谕中的“自愿”原则,“神谕”规定了缔结合同的两个主体必须具有同等的身份:神谕法中的自愿原则,即缔结合同者必须具有“真意”,而对“真意”的定义则是把“同意”扩展到“神谕法”中去的产物。根据教会契约法,如果一方对某一事实的判断有误,其中包含了对一些本质上的、有差别的性质的理解上有误,就会影响到同意的真实性,从而造成合同的无效;此外,在教堂法律中的合同体系中,由于害怕或欺骗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合法的。

3.禁止高利贷原则。

宗教合同法明令禁止“重利”,也就是明令禁止以货币放款来获取“暴利”。在天主教中,为了利益而借贷是一种邪恶的活动,无论是在《旧约》还是在《新约》中,都对“高利贷”进行了严厉的惩罚,但是,在这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个时代,一切通过借贷获取利润的活动都被禁止。大约到了十二世纪,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学者们对“高利贷”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们在十三世纪的后半期,在罗马法中,宗教学者们使用了“利息”这个术语,作为放款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以此来与其他罪行区分开来。所以,宗教法律所禁止的只是以“高额利息”来获取“暴利”的贷款,并没有规定在贷款中包含一定的利率。

契约诚信制度

基督教的教义中,无论以何种方式做出的保证都是一种道德行为,对神来说,一个已经宣誓过的保证与一个没有宣誓过的保证都是一样的,并且不履行承诺等同于撒谎。从这一点上,就可以推断出“恪守契约原则”,也就是在教会的契约法当中,遵守合同的信用。

教会契约法中的缔约诚信与履约诚信。

在合同的效果方面,罗马教廷主张以“同意”原则作为合同生效的依据,而“同意”又具有“自愿”性质。罗马法中,欺骗、胁迫、过失等违反了“自愿”原则;宗教法根据基督教信条中关于欺骗、胁迫等不当行为的规定,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欺骗、胁迫等行为的错综复杂的学说。该理论一方面提倡双方可以自由地作出具有约束性的承诺,另一方面也对他们进行保护,防止他们遭受各种各样的不择手段的侵害,因此,既允许非正式的口头约定得到履行,又不允许大多数欺诈,或是订约者并无责任的某些误解而达成的正式约定,以促使双方诚实地签订合同,进而对合同的意思表示既要保持一致,又要保持真实,这就是教会契约法中的“缔约诚信”。

所谓“守信”,就是指教堂法庭以守信为准则,对神圣合同的守信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守信人违背了守信的条件,教堂法庭就会判定他犯了罪,并提出赔偿的请求。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实践,形成了缔约诚信与履约诚信的原则。

教会契约法中的默示注意义务。

教堂契约法规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对另一方的“作为”负有默示的责任。在教会法学家看来,卖家将有瑕疵的商品进行销售,并且没有将所售商品中的隐藏瑕疵进行公开,这种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它对买家的利益造成了伤害,这是一种“爱人如爱已”勿害人的消极义务范围。因此,卖家需要向交易相对人公开所售商品的瑕疵,并确保所销售商品的质感和重量。在近代契约法上,这种隐含的信赖责任被称为“作为”

契约终结制度

宗教协约指出,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承诺,则该协约也将解除。但是,已经发过誓的盟约,为了让盟约人“灵魂得救”,就一定要遵守,所以,盟约是绝对不能被以各种理由解除的。这句话的意思很简单,这就是说未经宣誓履行的契约.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就不再受此契约的约束,而已经对神宣誓过的约定,为了“灵魂得救”,不会受到上帝的制裁,那么这个约定就一定要遵守,没有理由违反约定。

承认“死抵押”权

宗教法律允许“死抵押”,也就是债务人可以从被抵押的地产或地产中得到收益,但却不允许用这些收益来偿还债务。这样的按揭对债务人来说是一种抢劫。此外,教堂的法律也有一条规则,凡是以借款为“抵押”的债务,都必须遵守,否则,债务人的灵魂就不能得到拯救。教堂法中的“合同”规定了“死抵押”的权利,从而突破了“合同”中“不允许放高利贷”的重利规定,显然属于不公正的压榨。从该条文还可以看出其对封建法律的剥削性质,即对封建法律的剥削性质。

二、基督教教会法契约制度对现代西方契约法的影响

所谓“西化”,指的是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部’这个字是一种很有时代特色的文化,它是一种西欧的民族,他们从古希腊、古罗马、希伯来的经典中汲取营养,并用一种令人惊讶的方法加以修改。

对现代西方契约法契约种类和契约成立形式的影响

《教会契约法》规定了“有名”“无名”两种形式,契约成立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尽管它们都是对古罗马法思想的传承,但是,它们对古罗马法思想的传承与发展,使罗马合同法中诺成合同的具体实现机制与保障机制得到了充实与发展,而在近代合同中,诺成合同又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与来源,近代合同几乎处处受到罗马诺成合同的影响。

对现代西方契约公平交易原则的影响

宗教契约论强调:在合同中,合同各方的得失应当“平等”、“合理”并实现利益平衡;从对高利贷的抵制“暴利”的角度来看,近代西方合同平等主义的法源就是基督教的教会法中的合同体系。

对现代西方契约法契约诚信原则的影响

罗马法对立约诚信和履约诚信只做了一个概念的规定,而教堂法则将诺成合同与书写合同平等地加以保障,即分别对守约信用和守约信用进行了系统的界定,罗马法仅就默示信用中的不作为行为承担了默示信用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教堂合同信用则补充了罗马合同信用中有关“作为”的默示信用的缺憾,使得近代西方民事法律中的默示信用体系得到了完善。

中世纪的教堂法把违反诚实的行为定为一种宗教罪行,在侵权法、契约法和婚姻法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诚实信用规定,并把诚实提升到一种普遍的法律准则,对近代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近代民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和作为其具体表现形式的众多诚实信用制度,其更多的是来自于中世纪的宗教法律。合同法律是民事法律的一部分,民事法律中的皇权条款对合同法律也具有同等的效力。近代西方合同中的诚实原则,也是从基督教的教堂合同中衍生出来的,它是近代基督教的教堂合同对近代合同的最大贡献,也是近代合同法律体系的最大贡献。

对现代西方契约法违约救济的影响

教廷契约法明确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遵守“信义保证”,规定了契约的解除可以因为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约定而实现,与此同时,还规定了经过宣誓的契约必须履行,否则就是违背了对神的承诺,会受到教会法惩罚。在惩罚时,强制执行的并不是产生于上方承诺的义务,而是对神的义务。

这些凡夫俗子在他们的合同中所作的承诺,就是“信义保证”,它赋予了宗教法在凡夫俗子的合同中的权力,最初,这些哲学上的承诺都是口头上的,但是,到了最后,这些承诺就变成了“抵押”,如果一方违背合同,它的法定义务就是剥夺该合同的权利,这就是近代的契约法中的“不履行合同”的开始。而在教堂合同体系中,“信义保证”在凡人合同成立时的具体实现,以及教堂合同体系中关于“抵押”的综合性规范,则产生了教堂合同体系中的“违反合同的补救”,即为近代西方合同体系中的“违反合同的补救”之雏形。

[参考文献]:

【1】由嵘,胡大展主编,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2】[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3】杨赖.英美契约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4】黄春高,教会法的精神与历史实践评彭小瑜教授的《教会法研究》I.世界历史,2005(1)

【5】于慧施.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I].现代商贸工业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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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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