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景区内骑马摔伤 经营者和管理者皆有责

驰骋草原令人神往,但骑马有风险,潇洒需谨慎。游客巴某仗着自己曾骑过几次马,自信跃上马背,不料意外受伤,与景区等多方产生纠纷。


案情


2020年6月,巴某来到新疆阿瓦提县某景区游玩时,看到玉某在景区内经营的骑马项目。因曾有过骑马经历,巴某自信“骑术过人”,支付30元体验费上了马。


上马时,服务人员口头叮嘱巴某骑马要“慢一点”。然而,巴某骑速很快,还没走太远,马突然倒地,巴某也从马背上摔了下来。


经司法鉴定,巴某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为十级伤残。巴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7天,产生近5万元医疗费。出院后,巴某拿着司法鉴定书,找到景区负责人及玉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1万余元。


景区负责人认为,巴某的主张部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本人对摔伤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景区不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玉某表示,巴某骑马由专人搀扶上马,并告知有关的注意事项,巴某摔倒是不听劝告、骑速过快引发的;事发后他立即开车将巴某送至医院治疗,玉某认为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阿瓦提县某景区承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玉某的一部分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列,不予赔偿。


由于始终无法商定赔偿方案,巴某将上述三方起诉至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该院认为,景区作为旅游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游客在其景区范围内游玩的安全。从巴某在景区骑马受伤具体情况看,景区显然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此外,法官在走访中发现,景区虽然在醒目处张贴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提示牌,但该提示内容过于宽泛、没有针对性,起不到对具体旅游项目特定危险的警示作用,也替代不了对景区管理应履行的责任,因此景区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玉某在旅游景区向游客提供收费的骑马运动服务项目,就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他既未提供骑马安全防护装备,也没能对骑马运动可能造成的人身危险充分提示,对巴某摔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显应当预见骑马运动存在的伤亡风险,在没有佩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过于相信自己的骑术,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对造成自身伤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认定,依据景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巴某在景区骑马受伤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2023年2月,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巴某18.7万元;玉某赔偿巴某1.8万余元;景区赔偿巴某700余元,巴某自身承担一定的责任。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虽然景区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首先应对自身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特别是在景区中体验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游玩项目时,一定要考虑自身情况,合理预估自己是否可以参与其中,以免发生意外。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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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标签:经营者   阿瓦提县   游客   骑术   景区   过错   管理者   保险公司   义务   责任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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