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途中在火车上摔成重伤,谁该担责?



课前提问

五一小长假刚过,又即将迎来端午、暑假等假期旅游高峰,不少朋友都选择出游放松身心、观赏美景。跟团旅游过程中,偶尔会出现人身、财产损失等意外情况。受伤后该由谁担责?对于意外发生后的各类损失,并非当然由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旅游者自身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举个栗子


原告刘女士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火车双卧跟团游,旅程开始后,次日凌晨在车厢连接处打水的时候不小心摔倒,返京后刘女士自行联系救护车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刘女士的摔伤构成了十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铁路公司没有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应承担此次的主要法律责任,旅行社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被告铁路公司则认为刘女士的受伤为意外,列车的乘务人员已经进行过安全提示,且在刘女士摔倒后乘务人员第一时间进行了及时救助。刘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应对自己所穿的拖鞋以及地面环境有注意义务,故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请。


被告旅行社也辩称出行时员工对旅客进行了安全提示,且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也在外地医院检查时进行了陪护,并负责联系回京事宜,且告知刘女士如何申请理赔。旅行社为刘女士投保了旅游意外险,公司已履行了应尽义务。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公司承保的是旅游意外险,并非责任保险,与刘女士在本案中的主张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不同意对方的诉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根据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摔倒的地点是打水处,存在地面有水的可能性,且铁路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设置了必要的防滑设施,所以铁路公司应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预见到穿着拖鞋走在水房处地面是有摔倒的风险的,但依然没有能够提高注意,所以刘女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刘女士要求旅行社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现刘女士以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起诉,故法院在该案中仅处理刘女士与铁路公司之间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对于其他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综上,法院确定铁路公司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刘女士应自行负担10%的责任。


刘女士所受伤情已构成伤残,确会对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响,故对于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铁路公司赔偿刘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随堂笔记


1.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而作为旅游公司,对于安排的行程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告知和警示,否则需要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涉及到旅游的险种一般有两个,一个是旅行社责任险,一个是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旅行社责任险由旅行社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则由游客自愿购买。游客在旅行前可购买相应的保险,为安全旅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3. 跟团出游发生意外事故,如果是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是旅游者自身有过错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责任。

整理 | 雷若彤

资料 | 北京海淀法院

编辑|雷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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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0

标签:民法典   旅游者   重伤   人身   途中   旅行社   法院   义务   铁路   责任   旅游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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