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蔚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3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蔚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83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830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蔚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20LX814
工商注册号110115030521218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刘皇飞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经查,域名为wxkj666.com的网站为当事人自设网站,当事人网站“xftf.wxkj666.com”中有“教学团队包括出题老师,消防学院教授,20年教学经验专家”广告内容。该广告为当事人消防工程师考试培训服务的广告,为当事人委托北京维营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广告费1000元。 又查,当事人举证其广告中“教学团队包括出题老师”是指其教学团队中的杜文锋教授,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但根据“人社部发〔2012〕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中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是由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并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情况。根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没有规定实际参与考试出题工作。对此,当事人承认其未认真确认实际情况即发布了涉案广告内容。 综上,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教学团队包括出题老师”与实际情况不符,教育培训服务的老师是消费者选择服务时的重要考虑因素,故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服务的提供者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2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8-12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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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标签:科技有限公司   公安部   广告法   领导小组   北京   资格考试   当事人   工程师   消防工程   广告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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