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合同陷阱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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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很重要

你知道劳动合同

必备条款包括哪些内容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个别用人单位

为降低用人成本、规避用工责任

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有的合同内容简单

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

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

劳动者签订时千万多加留意

有的仅签订《就业协议书》

或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

约定工作相关事项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有的以少缴税款为由

同时准备两份不同薪资的“阴阳合同”

有的包含“霸王条款”

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无条件服从加班、

试用期离职不结算工资等

这些“陷阱”一定要警惕

只签“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则应认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

不缴纳社保费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上面写明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将社保缴费的钱作为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这种情况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补缴的责任,而且一旦发生工伤,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款项也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类似还有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的约定,也属无效。如劳动者已实际领取该款项,应退还用人单位后,双方再按各自缴费比例共同补缴。

转正后才缴纳社保

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而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对于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常常不给试用期的职工发工资或发很低的工资。

对于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定额约定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对加班工资进行定额约定,是对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核算方式的违背。

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

交抵押物

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劳动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财物等作为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在劳动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以种种理由拖延或者不还抵押物。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遇到这样的单位,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只给劳动合同复印件

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主动将本应由劳动者持有的那份交予劳动者,或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予劳动者,而不交予原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原件,有可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带来维权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索要应由自己持有的劳动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不可草率签订。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特别要高度警惕其中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掉入陷阱,难以维权。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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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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