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英国都铎王朝时期伦敦书商公会的垄断制度是怎样的?

文|青丘

编辑|海蓝宝


英格兰的印刷出版业最初以伦敦为中心,这与卡克斯顿在威斯敏斯特建立的第一家印刷所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国王授予书商公会特许状

16世纪,都铎王朝通过启用书商来控制书籍的印刷出版销售,来压制煽动性言论和异端书籍。

1556年,玛丽一世颁布特许状,授权书商们组建伦敦书商公会法人组织。

此后,英国书籍的印刷出版贸易就牢牢地控制在书商公会手里。

伦敦书商公会是1556年在伦敦由97名印刷出版业者构成的法人组织。

其在英国印刷出版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更有学者指称其“几乎占去了出版特权时代全部的版面”。

费瑟也认为,自15世纪50年代至18世纪初期,该公会就在英国出版史上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

事实上,该公会在金属活字印刷术发明之前便已存在,最早可以追溯到1357年由居住于伦敦的代书人、抄写员、书稿装饰者联合而成的行会

“到14世纪末期,他们分别建立了独立的行会

1403年,伦敦市场和市政官同意抄写员、书稿装饰者、装订者以及销售者的请愿书。

正式批准其共同组建书商行会,并从抄写员和书稿装饰者中各挑出一人出任行会监察人,由他们负责为行会提供良好的治理。

该行会就是后来控制英国整个印刷出版业的书商公会的雏形。

1542年,书商行会试图向亨利八世申请组建独立的法人组织,但并未成功。

这一次申请的失败,究其原因:

第一,这同亨利八世1538年公告的核心一将印刷出版业置于国王的控制之下相悖。

该公告规定,除非获得国王或枢密院的许可,否则不得印刷出版英文书籍未经国王或一名枢密院官员或一名大主教的允许。

任何人不得印刷出版或出售任何英文圣经书籍未经王权的许可不得进口任何英文书籍。

“由此,“该公告被认为是对以往主教许可制度的超越,由此开始国王的许可成为决定性的因素”,也是英国书刊审查制度的重要转折点”。

第二,该行会既要求维护已得的经济利益,也要求获取更多的政治权益,但行会微弱的力量并未引起国王的关注和重视。

第三,当时正处于宗教改革时期,亨利八世担心如果授权书商们组建法人组织,就无法有效地控制舆论,从而引发社会动荡。

1553年玛丽一世继位后,致力于恢复天主教,但却遭遇新教的叛乱。

甫一开始,伦敦印刷业者和书商成员中就存在或多或少的新教徒,而且新教宣传也具有保守主义作品中所缺乏的派头和优势,这让女王忧虑不已。

“因此,玛丽一世在1553年8月18日颁布了公告:

禁止煽动叛乱言论,远离异端;未经女王的特别许可,禁止印刷出版任何书籍;

禁止在任何场合讲解异端书籍、民谣、童歌以及其他的论著,也禁止它们进入英国。

“另外,为了反对她与西班牙腓力二世结婚,各种谣言也层出不穷。

为了制止这些谣言,玛丽一世于1555年1月颁布了《关于反对煽动性的言论或谣言的法令》。

该法令规定,发表诽谤国王和王后的言论可以判定为重罪,尽管尚未构成叛国罪,但应剥夺其权利作为惩罚。

“同一时期另一项法令也规定,通过写作或其他公开行为鼓吹或反对腓力国王或王后以致其死亡的行为;

或以类似的方式否认国王或王后的头衔或他们言论的行为,都列为叛国罪。

可见,玛丽一世加大对异端、诽谤言论的管控和惩处力度。

但异端言论以及诽谤现象仍然屡禁不绝,这让她意识到单纯依靠政府进行管控的效果是有限的。

与此同时,伦敦书商们为了保护印刷出版特许权,实现对全国印刷出版行业和书籍贸易的垄断,再次向王室请求特许状。

“这样,玛丽一世就想顺势利用书商行会来加强对印刷出版行业的控制。

因此,在1556年,玛丽一世授予书商行会特许状,批准其正式成立伦敦书商公会。

该特许状明确规定如下:该公会的核心领导由一名总管、两名监察人组成,他们负责处理公会各种事务;

除非取得女王及其继承人颁布的印刷专利特许证,否则书商公会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从事书籍印刷出版或销售工作;

所有印刷出版的书籍都需有副本送交书商公会进行登记、审查、保管;

书商公会享有任何时候在英国任何地方搜查任何印刷者、装订者、书商的商店、住所、房屋、建筑物之内的书籍的特权。

并可以对任何违反法令、法规的印刷书籍,进行扣押、没收、占有、焚毁或是缴送上述有关组织处理;

如果任何人干扰或是妨碍书商公会总管或监察人等执行公务,应惩处3个月监禁,100先令,一半交予女王及其继承人,另一半则交给书商公会。

此后,该公会成为管理英国书籍印刷出版销售的唯一合法组织,拥有从事、监督和管理全国印刷出版的特许权,同时还首次被授予了出版审查权。

因此,该公会具有了半私人半政府的性质,拥有对英国整个印刷出版业的垄断权

这也是后来剑桥大学在王室许可下建立印刷出版社引起抱怨和控诉的原因所在,即书商们认为剑桥大学这一行为侵犯了书商公会对印刷出版业的垄断权。

但该公会终究是王权基于政治考量下的产物,必然受到王权的制约。

在王权面前,它充其量也不过是王室用以控制印刷出版言论的工具。

1559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布确认书,再次确认该公会的特许状有效。

而且还批准和认可了该公会总管雷吉纳尔德●沃尔夫和监察人迈克尔●罗伯利、托马斯●杜克斯威尔以及他们的继承人管理印刷出版行业的特权。

“至此,伦敦书商公会的建立成为不可逆的历史事件,同时也进一步确定了该公会对印刷出版的管控地位。

但是,当时王室为什么会选择书商行会?究竟是基于王室考量下的主动授予还是基于行会的率先申请?这是关于该特权争论的焦点。

依据现有材料,似乎很难给出准确答案。

如果获得1556年的特许状是书商们向王室申请的结果:

首先,尽管没有这么一份请愿书保存下来,但现存的一份文件表明,法定正常程序下的结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遵循;

其次,书商们非常清楚获得特许状可以帮助他们垄断印刷出版行业,获取巨额的利润。

并可以借助王权来保障其利益,这样看来书商们执着于王室的特许状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波拉德却认为,对于书商而言,尽管书商公会法人组织的组建是相当重要的

但这只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法人组织只是公会扩张过程中的一次偶然性事件。

从中可知,这些考量都忽略了王室对于印刷出版这个特殊行业的重视程度,也忽视了印刷文字无形中所蕴含的力量。至此,可以肯定的只有一点:

玛丽一世愿意授予书商行会特许状的动机在于获得一套有效的书籍审查机制。”

正如特许状的序言明确指出,该公会的建立是为了控制煽动性言论、异端书籍以及各种可耻者、恶意者、分裂者和异端者非法言论的印刷出版传播。

“1558年的公告,也明令禁止印刷出版、传播关于国王的错误言论、煽动性故事、谣言,以及动摇良善臣民思想和信仰的类似言论。

根据帕特森的记载,1558年11日5日上议院出台了一份限制印刷出版的法案,规定任何人未经菲利普国王和玛丽女王的许可及国玺盖章的认定,不得印刷出版任何书籍或歌谣等

可见,玛丽女王从未放弃对印刷出版行业的管控。

书商公会是玛丽女王为管制印刷出版行业而授权建立的御用工具,同时她也利用议会法令来强化王权对印刷出版的控制。

可见,“伦敦书商公会成员对印刷出版特许权的垄断,并非是印刷出版业繁荣发展的结果。

而是在宗教和政治形势不利条件下的选择,可以说,书刊审查制度的强化是其得以获得特许状的重要原因。”

基于以上分析,任何把书商公会的建立看做是单一因素作用结果的观点,都是欠妥当的。

笔者认为,这或许是玛丽一世出于以下两方面考量的结果,从主观上讲,是玛丽一世强化王权统治的需要;从客观上讲,书商们的积极请愿也符合了王权的利益。

正如肖尤丹认为,“由于当时印刷业的混乱和地下印刷的兴盛,印刷出版商们期待着通过王权的确认来保障自身利益获得充分的保护。

王室则希望利用现有模式和已有组织来控制印刷出版业,以期达到钳制言论的最终目的。”

可见,伦敦书商公会的建立对于法律书籍印刷出版的管理,甚至整个英国印刷出版业的控制与垄断都具有巨大的作用,是印刷出版领域官商合作的典型案例。

二、书商公会的外部与内部职能

书商公会的职能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外部职能,主要针对印刷出版行业的控制;另一类是内部职能,主要针对公会内部成员所印书籍的管理。

在外部职能上,书商公会自获得特许状起就取得较大的职权。

都铎王室赋予书商公会极大的权力,可以下达命令、收取费用、解决贸易纠纷、监督学徒的培训以及搜查并销毁任何违反议会制定法、法令或王室公告的印刷书籍。

1556年的特许状明确规定,“除非取得女王及其继承人颁布的印刷特许证,否则书商公会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从事书籍印刷出版或销售工作”。

此外,该特许状还规定,“书商公会享有任何时候在英国任何地方搜查任何印刷者、装订者、书商的商店、住所、房屋、建筑物之内的书籍的特权。

并可以对任何违反法令、法规的印刷书籍,进行扣押、没收、占有、焚毁或是缴送上述有关组织处理;

如果任何人干扰或是妨碍书商公会总管或监察人等执行公务,应惩处3个月监禁,100先令,一半交予女王及其继承人,另一半则交给书商公会。”

至此,书商公会全面控制了英国整个印刷出版业并拥有相应的搜查处置权

正如费瑟的观点,在玛丽一世统治时期之前,都铎王朝尚未赋予任何一个非政府机构如此宽泛和重要的特权。

伊丽莎白女王即位后,为了维护宗教的和平与稳定,于1559年7月19日,颁布了宗教禁令。

第6条和第51条是涉及书籍印刷出版的两条禁令,它们有利于加强王权对印刷出版行业的控制。

相较于第6条禁令,更值得关注的则是第51条禁令,它明确规定:

任何人不得印刷出版任何书籍,除非取得女王或6名枢密院成员或坎特伯雷大主教、约克的大主教、伦敦主教或牛津、剑桥大学校长的其中至少两人的许可;

任何人不得印刷小册子、戏剧、歌谣,除非得到女王任命的伦敦专员全部或其中三人的许可;

未经上述专员的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书籍出售活动,否则将受到惩处。

“从中可知,除了学校和大学课本以外,所有书籍(包括法律书籍)的审查都由女王、伦敦专员、枢密院成员或坎特伯雷大主教、约克的大主教、伦敦主教或牛津、剑桥大学校长施行。

而且禁令还特别指出“书商公会的监察人以及其他所有臣民均须服从这些规定”。

这些禁令的颁布说明女王撒销了书商公会在玛丽一世时取得的印刷出版特许权和书籍审查权。

费瑟也曾提及,书商公会须协助官方执行未经许可的印刷禁令,但因政府并未给予其足够的权力去执行这项任务,因此该公会只是不完全地履行了部分职贵。

“其实,女王在1559年1月12日授予理查德●托特尔终生印刷出版英国普通法书籍的专利特许证,就是印刷专利权直接来自王权,而不再受书商公会制约的最佳例证

书商公会为了取得更多的权利,积极通过咨议会官员向女王请求特许状确认书。

1559年11月10日,伊丽莎白女王最终颁布了特许状确认书,明确认可和批准了玛丽一世赋予书商公会总管、监察人及其继承者们对印刷出版业进行管控的权力。

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建立起了书商公会对印刷出版业的管理职权,但却因女王颁布的禁令和专利特许证而逐渐式微。

由此可见,女王致力于掌控印刷出版特许权,并逐渐加强枢密院在这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星室法庭因此成为印刷出版管制的核心机构。

1566年6月29日,星室法庭首次颁发了关于印刷出版的六条法令。

尽管法令再一次明确了王权与书商公会之间的合作关系,甚至扩大了该公会的某些权力,像是拥有了对进出口装载印刷品货船的搜查和没收的权力。

但实质上最重要的权力,诸如书商公会的审判权和处置权却被重新限制了。

另外,第6条法令直接明确地把书籍的印刷出版特许权和审查权收归专员和枢密院,最终被牢牢掌控在女王手中。

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书商公会对印刷出版领域的垄断权。

1586年6月,星室法庭再次颁布关于印刷出版的新法令,共九条。

可见,相较于1566年的法令,此项法令更为严密、更为直接地强化了王权对印刷出版行业的控制,以及对书商公会的限制。

但在某种程度上,该法令并没有从根本上重塑执法机制,也没有提高政府对思想言论的监督力度:

首先,就出版前的审查制度而言,1586年的法令并没有提出新颖的管理逻辑和程序,它只是1538年、1551年公告和1559年禁令的延续和加强;

其次,这项法令,并不是政府自上而下自发颁布的规章制度,而是书商公会经过两年游说花费80英镑换取的结果;

另外,该法令也未全面加强政府对叛国、异端、煽动叛乱等非法言论和思想的控制。

因此,1586年的法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总体而言仍加强了英王对印刷出版行业的管理。

而且罗斯也认为,1586年的法令尽管背离了1559年禁令和1566年法令的大部分规定。

但却加强了书商公会的外部权力,从而有效防止了更多的侵权行为,以免有损富有印刷出版业者的权益。

基于以上分析,书商公会的印刷出版特许权以及出版审查权等方面的外在职权被渐渐削弱。

这主要体现在对法律书籍管理和控制上

其一,伊丽莎白女王即位不久,就授予托特尔终生印刷出版普通法书籍的专利权。

1594年托特尔去世后,其法律书籍的印刷专利权被转授予查尔斯,期限30年。

“这种印刷专利权为法律书籍印刷垄断者提供了一种类似于版权的保护,因此无需再向书商公会登记图书。

其二,“国王的印刷业者”自1504年设立起就拥有印刷出版议会制定法书籍和王室公告的特权。

而1586年的法令也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女王的印刷业者”的特许权,其议会制定法书籍的印刷出版无须经由坎特伯雷大主教和伦敦主教的审查。

另外,该法令第4条也清晰界定:任何普通法书籍须经过首席大法官中任意2位的许可,方可印刷出版。

可见,书商公会自建立以来,基本被排除在法律书籍印刷特许权和出版审查权之外。

总的来说,这些法令的具体实施还得依靠书商公会,在执行的过程中,公会内部的注册登记制度也为其有序地运作提供了最好的证据,这为加强英国国王对印刷出版业的控制提供了重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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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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