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特大暴雨,许多人因为这场雨都遭受了损失。官方将这次暴雨定性为千年不遇的大暴雨,一个小时下了150个西湖的水的字眼现在提起来还是让人震惊。
雨停之后,郑州市张某停放在绿地之窗地下停车场的价值400万的迈凯伦汽车被淹,包括张某在内的多名车主表示,车内有贵重物品被盗。张某放在车内的茅台也不见了,就剩下了开了的,还剩半瓶的茅台在车内放着。
张某询问物业相关人员:为什么我们的酒成瓶成瓶的不见,就半瓶的在车里?物业负责人员则回应道:被水冲走了。张某愤怒的发起抗议:暴雨来临之时,物业没有通知任何人将车辆从停车场挪出,其余防汛的措施更是没有,并且物业在后续停车场抽水时未对现场进行严格的管理,导致人员进出频繁,鱼龙混杂,导致自己车内的茅台悉数被盗,物业应当对此负责。
对此,物业则拿出合同,并表明:根据签订的合同显示,双方只构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业主应当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果因此造成车辆的损失或者车内物品的丢失,物业不承担任何责任。车库管理方则表示不关自己的事。
车主们认为,车库管理方和物业公司在相互推诿责任,应当两方共同承担责任。
物业和车库管理方都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工作,7.21大暴雨确实是天灾,不可抗力,但是在抽水时,没有对车库的安全做好把握,放任他人进入,导致业主车辆内的贵重物品丢失这是赖不掉的,以及物业在发现大暴雨后应当及时通知业主注意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在发生后暴雨后物业丝毫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职责,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物业拿出的合同是否有效?
物业拿出的车库合同第三条写到:双方只构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此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样的合同规定,可能构成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劳动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的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普遍偏向签订合同的一方,《民法典》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所以物业拿出的合同很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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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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