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宋朝寡居女性的生活:冲开不平等压迫,为自己而活

众所周知,古代社会以男性为重,女性不但为男性的附属品、地位低,自身的婚姻也不能自由的做主,尤其是后来的封建礼教思想出现,贞洁观念盛行,更让古代的女性生活的苦不堪言。

其中便有“程朱理学”,这个思想是古代社会迫害女性的一大毒瘤,随着这个学说的兴盛,宋朝诞生的一批批爱好女性的弱柳扶风和小脚的封建士大夫,这使得“缠足”阴影笼罩在了女性身上几百年。

鉴于此,许多人认为宋朝女性受到的社会压力十分的大,地位也异常的低。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要知道宋朝之前可是包容开放的大唐,虽然其因安史之乱渐渐衰落并消亡,但其流传的女性自由精神没有没落,后来的宋朝便继承了这样的精神。

接下来探讨的便是一直被后世误会的宋朝女性。

一、宋朝女性:地位不高?

1、宋朝女性地位

除了前文提到了宋朝受到自由开放的唐朝影响,女性的地位相对较高外,宋朝的经济的繁荣也是导致女性地位提高的重要原因。

可以说与其软弱的军事能力相比,宋朝的商品经济不但繁盛,还一度超过历史上的所有王朝,进入了巅峰时期。

当时宋朝时期的纺织技术提高,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十分迅速,再加上海上丝绸之路的开辟,海运贸易带来的巨大利益使得宋朝的经济愈发的繁荣昌盛,为女性的提供了许多的就业机会。

更何况,自古我国便流传着“男耕女织”的思想,故而进入纺织行业的大多为女性,而宋朝恰好是纺织业发达的时代,当时不少的女性从事这个工作而不受歧视,渐渐的越来越多的女性走出家门、赚钱。

基于此,许多的女性开阔了眼界后,不满足于困于内宅之中,也不局限纺织业这一个行业,而是尝试了不少的工作,拥有有一技之长的女性还能自己经商养家。

如,《宋史》中写道:“太上宣索市食,如李婆婆杂菜羹、……胡饼……戈家甜食等……”,可见女性出门卖东西的行为在宋朝比比皆是。

后有史料:“……妇吴氏,为乡邻纺缉、浣濯、缝补……之役,日获数十百钱……为薪米贵”,这是关于女性参与各种社会工作,为了获得的报酬补贴家用的记载。

与此同时,宋朝还出现了男主内女主外的奇特现象。

某些能干的女性赚到的钱,不但足够一家人生活,还能交赋税,由此她们一跃成为了家庭的经济支柱,而其丈夫则在家照顾家人,这对古代封建王朝来说是一件十分不可思议、难以想象的事情。

当然,有了工作的女性代表着她们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受到男性的约束变小,自然她们的地位就便高了。另外,宋朝流行厚嫁,有“嫁女者五十千,再嫁者钱三十千”的记载,可见当时女性出嫁需要的钱财之多。

据文献记载: “长女庆一娘,……今与潘少卿宅知县万八新恩为亲,奁租五百亩。奁具一十万贯,……缔姻五千贯……”,那时父母为了给女儿准备嫁妆几乎包含了后半辈子全部的物品,如衣服、首饰、家具、商铺、房产、田产等。

而这些陪嫁的嫁妆最终的决定权和支配权都牢牢掌握在女性自己的手上,哪怕后续和丈夫离婚,这些嫁妆也属于女性自己。换句话说,女性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财产即具有婚后财产的自主权。

就连宋朝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一定财产,其数额是男性继承财产数额的一半。如果父母非常的喜欢孝顺的女儿,还能自由选择将财产多给她,由此可见宋朝女性的地位还是比较的高。

可惜的是,厚嫁之风的盛行,让一些有女儿的贫苦人家不堪重负。这不但增加了宋朝溺死女婴的恶行出现的机率,还带动了社会上贫穷的士人之间“娶妻暴富”思想兴盛,他们用婚姻获得金钱,乃至谋害妻子获得嫁妆。

二、宋朝的女性:为自己

1、相对自由

宋朝的女性与唐朝类似,她们大都为自己而活。

首先,得益于高度繁荣的经济,宋朝社会环境整体比较宽松,没有出现后期畸形贞洁观念,对女性的束缚较小,且大多数人对女性的态度也比较包容。故而不但宋朝女性婚姻和离婚环境都比较的自由。

彼时,宋朝取消了宵禁制度,未婚女性不单单可以与男子们相约一同游玩、赏花、踏青,还能在晚上和男性一起看花灯、猜字谜,自由的婚恋流行一时。

其次,“不问阀阅”之风在宋朝盛行,这个思想区别于其他王朝看重的门当户对的门第观念,宋人反而不看重婚姻双方的家世是否匹配的问题。

这个时期的女性,哪怕家里已经安排了门当户对的婚姻,一旦她们没有看上对方或婚后不幸福,其也能勇敢的离婚、再嫁。

更何况,还有榜下择婿的风俗文化影响,使得门当户对观念愈发薄弱。

要知道,自从宋太祖建立宋朝以来便定下了重文、重视科举的社会基调,举国上下皆认可“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的思想。

这造成了宋人以“进士女婿”为荣,每当科举结束、上榜名单出来以后,不论其家世如何,只要成为了进士,都是有女儿的人家“争抢”并看重的人才。

2、离婚再嫁容易

最后,值得赞赏的是宋朝的法律给予了女性一定的权利,保障了她们自由的离婚、再嫁。

例如,《宋刑统·户婚律》中规定了夫妻双方感情不好过不下去就可以离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是比较常见的“合离”制度。

还有“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被夫同居亲强奸……未成,而妻愿离者,……”,种种规定均保证了妻子的婚姻的自主权利。

其中,“夫外出三年不归”这条法律到了南宋还增加了一条“而且可保有聘财”,通俗一点来说,一旦丈夫出远门,离家三年后也没有回来,这时的妻子不仅可以自由的改嫁,还能保留之前丈夫给的聘礼。

虽然这些政策实实在在的保证了宋朝女性的婚姻权利,但也使得宋朝出现了许多啼笑皆非的离婚“趣事”。

好比,“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篓之甚,妻弃去适他人”。即妻子嫌弃丈夫丢掉工作变穷了而离婚改嫁。

还有类似丈夫如果长的不好看,会招致妻子的嫌弃,若发生一些小事而忽略了妻子,甚至还会导致妻子离婚再嫁。

再比如,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也是如此,她为了成功和二婚的丈夫张汝舟离婚,揭发了他在科举考试当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夫妻二人直接反目成仇。

由此,可以看出宋朝的实际上摒弃了“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从一而终的思想,变得更加的开放。

事实上,宋朝也并不似明清两个王朝那样的注重女性的贞洁观,离婚、丧偶再嫁的例子在宋朝的社会上多如牛毛。

特别是宋朝重要的文人阶级,他们对自己家中的女性再嫁十分的认可且不排斥,这也让整个社会的风气偏向女性再嫁、改嫁。

如,有典籍写下:“仲淹二岁而孤,母更适长山朱氏,从其姓”,这里“仲淹”即范仲淹是宋朝著名的大文人和大臣,其的母亲便是寡妇改嫁。更令人震惊的是,王安石还曾帮助自己的儿媳妇改嫁。

其实,除了民间的普通女性外,宋朝上层阶级女性也有改嫁的情况,当时无论是公主也好,还是皇后也罢,离婚改嫁的行为都有范例,有文献提到皇后刘娥改嫁的情况“始嫁蜀人龚美,……,既而家贫,欲更嫁之”。

此外,宋朝法律规定了,“寡妇守志而无男者,承夫分。妻得承夫分财产,妻之财产也”,换句话说,继承了丈夫财产的寡妇是社会上的“香馍馍”,备受人们的喜爱。

因此,宋朝的寡妇不仅不会受到鄙夷,还十分受众人的欢迎。

继承了这些财产丧偶的寡妇可以自由选择未来的日子,不论是再嫁也好,还是独自居住也罢,都能生活的很好。

当这类寡妇决定为丈夫守节,她们一般会被政府标榜为伦理妇德典范,获得世人的尊重,社会地位也随之提高,可惜后来这类表彰被人恶意曲解,使得人们为了获得贞洁牌坊而伤害了许多妇女。

三、结束语

总的来说,宋朝的女性离婚容易、寡妇再嫁、独居等行为颇多,究其原因和当时女性的地位有关,甚至某种程度上那时女性的地位还一度超过了唐朝。

特别是离婚制度上,宋朝的虽然出现了礼教思想,但法律并没有受到这个思想影响,而是接受了唐朝的制度并加以改善和创新,进一步的维护了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宋朝的女性能够在封建王朝获得自由还与当时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关,可见经济自主某种意义上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参考文献

《宋朝妇女地位》

《浅谈宋代女性的婚姻自由》

《浅析宋朝女性的离婚和再嫁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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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9

标签:宋朝   女性   寡妇   财产   妻子   丈夫   地位   婚姻   思想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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