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田间小路开三轮被罚,怒将交警告上法院,小路不在道路划分内

老百姓开车上路就要受到交警管辖,这似乎是一个人尽皆知的道理。

然而,现实中却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案例的主人公张某不仅不服交警对其作出的处罚,甚至还反手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

这样似乎违反常理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其背后又蕴含着哪些法律知识呢?且听细细道来。

案情概述

案件的主人公张某,是内蒙古通辽市的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不懂法律法规,只知道要每天去自家田地里干农活、养活一家人。

案发前一段时间,已经五十多岁的张某自觉年纪大了,身体不便,每天徒步走到田里干活再走回家身体已经吃不消了,就打算买一辆农用的三轮车代步,方便自己每天田间往返,省时省力。

一辈子也没学过法律的张某又怎么会知道,自己骑着这辆三轮车也是属于机动车,是需要办理牌照和考取驾驶证的,没有这些手续,上路就是违法。

就这样,没证没牌照的张某就在自己驾车在田间小路往返时被交警逮了个正着,交警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却没有办理牌照,并且没有考取驾驶证,还属于无证驾驶,因此扣押了张某的三轮车并且处罚2000元的罚款。

面对这样的处罚,老实巴交的张某肯定不服啊,我骑着自家的三轮车又没上路,我在田里走一走也违法了?

村里的人们听说了也纷纷觉得张某太冤了,认为他又没有骑着三轮车走大马路,就是在自家田地周围的土路上走一走也违法?于是也都支持张某去寻求一下法律援助。

而后,在朋友们和律师的帮助下,张某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交警队为被告,向所在辖区的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随后经过审理,法官竟然判决交警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撤回了该处罚,还返还了张某的三轮车,而张某也不用再缴纳2000元的罚款。

法院作出的判决,肯定是有法可依的。张某这个案子,值得我们去进行法律分析,探究其中蕴含的法律上的道理。

以案释法

在本案中为什么法院认为交警队作出的处罚不当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张某是在自家田间的土路上驾驶,而不是在大马路上行驶的。

交警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的定义是公路、城市道路或者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例如大学校园里面的马路、公共停车场等这些公共场所。

而张某驾驶三轮车所行驶的农村土路很明显不在上述的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那么就自然而然不属于交警部门的管辖范围,既然不在交警的管辖范围,那么交警对张某作出的处罚就肯定是不合理的。

那么对于张某驾驶其自己购买的三轮车所行驶的农村土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应该由哪一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呢?是张某,还是交警部门?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应该是由作出处罚的交警部门负责提供证据,来证明张某所行驶的土路属于法律中规定的“道路”如果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观点,那么法官就有理由认为该土路不属于交警的管辖范围。

在本案中,交通部门没有能够证明张某所行驶的小路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因此法院认定,交警没有管辖权,其对张某所作的行政处罚不当。

还有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就是,既然交警对于张某所作的行政处罚不当被法院认定为违法,那么张某有没有权利向相关部门索取赔偿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履行法律赋予其的行政管理职责时如果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人是有权请求有关机关给予赔偿的。

侵犯财产权的具体情形包括: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法责令停产停业和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以及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中,交警扣押张某的三轮车就属于违法扣查相对人财物这一情形,因此,从法律上讲,张某不仅可以诉诸法院要求撤销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还可以要求相关的交通部门对其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

张某这个案子对于生活中的我们有着非凡的启发意义。启示我们应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运用好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广大公民提高了法律意识,懂得运用法律去同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之后,我们的法律才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也有利于法律的不断完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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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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