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实在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客体不是整个世界,只是进入人的实践活动或认识活动中的事物,也就是说总是依存于主体的,从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说客体不依存于主体。

这种理解难于成立,何谓“进入”?只能是主体已经改造过或已经认识的东西,那么,没有改造过或没有认识的东西是否就不是客体了呢?

恐怕不能这样说,因为客体只是人的实践活动或认识活动所指向的东西,不是说已经改造了或认识了,假定实践或认识失败了,客体仍然是客体,其存在不依存于主体。

而且,进入了实践或认识活动的客体,它在主客关系中依存于主体,但其存在仍然不依存于主体。笼统一点说,不能否认客体就是现实世界。

主体性与客体性这对范畴是从主体与客体这对范畴引申出来的。如果主体与客体能成立,主体性与客体性也能成立。

因为主体性不过是众多主体的根本共性,客体性不过是众多客体的根本共性,正如众多男人有男人性,众多女人有女人性,人有人性,党有党性一样。

“性”一般指根本共性,而不是任何共性,如果把任何共性都包括在“性”中,那就太滥了。

所以,问题在于根本共性是什么。而这里的问题在于主体与客体各自的根本共性是什么,主体是人,但并不等于人,人只有作为某种活动的主动的发出者才是主体。

因此,主体性不等于人性,而只能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根本共性,而不是人的其他共性。一个具体的人具有多层次的共性,他首先是一个自然物,具有各个层次的物性,如物质性、生物性、动物性等等,这些都不是人性,而只是他得以存在的自然属性。

作为人,他有多种社会属性,即人性,如实践性、劳动的能力、会说话、能思维、能审美等等,这些都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异于动物的共性,其中任何一个都可以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

人的主体性只是一种人性,而决不是全部人性。那么,它的内容是些什么呢?我认为它就是人在自觉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自立性、自为性、自主性、能动性等,这些都是人之所以为主体的根本共性,不管他是实践主体、认识主体还是评价主体。

客体是世界,但不等于世界,世界只有作为某种活动的接受者或被指向者,才是客体。因此,客体性不等于世界的共性,而只能是作为活动的接受者或被指向者的事物的根本共性,而不是事物的其他共性。

那么,它的内容是些什么呢?我认为它就是事物在人的活动中的受动性、外在性、对立性,这些都是客体之所以为客体的根本共性。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谈到的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

主观与客观显然不同于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主观是主观的东西的简略语,即头脑中的心理活动,是主体的一部分。客体同客观的东西实际是一回事。

因此,我们可以说客体或客观是第一性的,主观是第二性的;却不能说,客体或客观是第一性的,主体是第二性的。但是,主观与客观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相互依存的,无主观,客观就没有意义;无客观,主观也没有意义。

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一样,就其本体论意义来讲,主观离不开客观,而客观却可离开主观。至于主观性与客观性,它们同主体性与客体性的含义是一致的,主观性基本上就是主体性,客观性就是客体性。

在这四对概念中,主体与客体是最基本的,其余三对都是从它引申出来的。把这四对概念译成英语,它们的含义似乎更清楚一些。主体与客体是subject与object,主观与客观是 the subjective 与 the objective,主体性与主观性都是subjectivity,客体性与客观性都是objectivity。

目前哲学界在对主体与主观、主体性与主观性、客体与客观、客体性与客观性的区别问题上分歧较大。按照上面的分析,主体不等于主观。

但主体性与主观性、客体与客观、客体性与客观性是没有区别的,或者说,基本上是一致的,特别是主体性与主观性、客体性与客观性难于区别,它们都是可以作为同义词交替使用的。

有的同志认为由于主体与主观有明显的区别,所以客体和客观、主体性和主观性、客体性和客观性也有明显的区别,决不能同样使用。

其理由大致是:客观与主观的关系是第一性与第二性的关系,二者并不相互依存;而客体与主体没有第一性与第二性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同时产生,同时消失。

主体是人,是有血有肉的具有实践能力的客观的东西,主观是观念性的东西;客体是依存于主体的,只是进入主体的实践和认识范围中的部分。客观是整个世界。

因此,主体性即主体的主要特性是客观性、实践性;客体性即客体的主要特性是对主体的依存性,而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实在性。

这种观点不是毫无道理,但整个说来是难于成立的。它的关键问题是一方面忽视了主体之为主体在于它是某种活动的主动发出者,而把它笼统地等同于人,从而把主体性等同于人性。

另一方面忽视了客体之为客体在于它是某种活动的接受者,它不一定在活动范围之中,而是为活动所指向的东西,可以在活动范围之外,倒是可以笼统地等同于客观世界。

主体不能不具有主观性或主体性,客体不能不具有客观性或客体性。按照上述观点,主体的主要特性是客观性;客体的主要特性是主观性,这种“辩证法”实在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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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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