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害婶婶并留下精液,逃亡35年隐姓埋名,威胁妻子要杀她全家

【案件梗概】

与自己同床而眠多日的丈夫居然是潜逃许久的杀人犯,而自己还与这样的社会人渣生育了一个女儿和儿子,求这个女人的心理阴影面积。

女人张某是土生土长的云南姚安人,家境不错,父亲待自己也如掌上明珠。到了年纪的张某也该考虑嫁人的事,可张父不愿把女儿嫁的太远想着找一个上门女婿最好。经张父朋友的介绍,李某便来到了张家做上门女婿。

起初李某还算是体贴,二人结婚不久后便生下了一个女孩,随后又生下了一名男孩。按理说生活应该是越过越好,可此时的李某逐渐暴露了自己的真面目。开始好吃懒做,终日无所事事还动辄辱骂张某。

这让张某忍无可忍,自己在父亲的庇佑下长到二十多岁什么时候受过这种委屈?她一气之下便将李某赶出家门,让他外出打工去了。但李某并不消停,时不时会吓唬、恐吓张某及其家人。

张某对她的情谊也早就烟消云散,而李某这一打工不要紧,杀人犯的身份一下藏不住了。在广东东莞的出租屋里,终于找到了逃窜35年之久的李某。而李某究竟是犯了什么事呢?

原来在35年前,李某就犯下了滔天大罪。1987年,此时的李某已经22岁。年轻时候的李某嗜酒成瘾,在一次酒后便犯下了命案。死者是李某的婶婶,因为是亲戚且住的比较近,李某婶婶就经常充长辈训斥李某,还美其名曰是为李某好。

时间一久,李某就厌恶深深地说教,他觉得这很不给他面子。在一日醉酒后便冲到婶婶家将她杀害,他用绳子勒住婶婶脖子使其窒息而亡,时后还对婶婶进行了一番猥亵,留下了自己的精液。

同时在勒婶婶脖子时由于挣扎还抓破了李某的胳膊,也留下了生物特征,这些都帮助警方更快的将李某抓捕归案。

李某被关押了起来,但因为监管人员不理导致李某逃脱。至此,警方开启了长达35年的抓捕嫌犯的道路,李某也开始了自己的逃亡生涯。

李某盗用别人身份信息辗转至各个地方,后来在昆明认识了现在妻子张某家的朋友,才成就了这段孽缘,张某和张父知道李某是杀人犯、强奸犯之后把他用过的东西全部烧掉并表示瞎了眼。

最终在警方永不言弃的努力下终于将李某抓捕归案。但李某的行为却深深伤害了婶婶一家、伤害了自己原本的家庭、也伤害了潜逃中在组建的家庭,因为他的过错使得三个家庭受到不该有的伤害。

【法律分析】

将李某捉拿归案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诉讼。但时至今日,我们再来看一看李某究竟犯了哪些罪。

首先毋庸置疑的就是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中的李某醉酒后潜直婶婶家中,故意将其用绳子勒死。李某非法剥夺婶婶的生命使其丧命,这很显然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无论当时的李某是否醉酒,他杀人的事实已经铸就。

而在案发现场办案人员也在婶婶的体内发现了李某的精液,具体是婶婶死后李某对其猥亵还是生前侵犯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李某都触犯了法律。

如若在将婶婶杀死之后,他对婶婶的尸体进行了猥亵并留下了自己的体液,那么他的这种行为或许也就触犯了侮辱尸体罪。

而在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侮辱尸体罪会判处犯罪嫌疑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件中的李某在将婶婶杀害后威胁其尸体,很显然已经构成此项罪名。

如若实在生前对婶婶进行了猥亵,事后怕败露才将其杀人灭口,那么这就构成了强奸罪。

但当李某落网后,却仅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或许李某的猥亵行为因年代久远,且受到当时办案技术水平的限制未能查证,但故意杀人罪加上多年的潜逃和不知悔改,也足以让他被判以死刑或将牢底坐穿。

但李某的潜逃也少不了当时监管人员的责任,若不是他们监管不力,李某也不至于有逍遥法外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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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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