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识:以贩卖盗版为例,浅谈侵犯著作权的认定与量刑

引言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

或者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以往科技不发达的年代,人们听音乐看影片多是通过光碟,那个时候不少影视公司就是根据卖出光碟的多少来看是否能大爆。

如今科技网络发展,想看什么想听什么有手机就够了,光碟更多地成了一种纪念意义的物品。



尽管如此,光碟的版权也是不容侵犯,科技进步的同时也导致盗版横生,但是现如今许多人版权意识都很淡薄,或者说根本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侵权。

买盗版是不侵权不犯法,但是贩卖盗版进行盈利却是违法行为,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著作权”的话题。

男子贩卖盗版光碟被判刑

朱某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从四川云南等地大量购进盗版的光碟进行发售,之后朱某不满足于此,还购买母盘、刻录机等工具自行刻录影视剧、歌曲。

朱某将自行刻录的光碟销售给马某以及云南省、四川省的商户进行售卖,后经警方查明销售数量已达数万份。

马某不仅从朱某等处购进盗版光碟,还扩大进货渠道从广州、深圳等地进货,之后马某曾两度被当地的文广局进行行政处罚。



但马某仍不改正再次经营录像店,这次马某的行为同朱某一样,不仅贩卖盗版光碟等还自行刻录,又销售给其他地区的商户。就这样销售线越拉越长,销售数量越来越多。

直到某日公安机关对二人的经营店铺进行搜查,查获朱某用于贩卖的侵权U盘七千个,光盘更是高达12万张。后续经鉴定,从二人店铺查出的疑似盗版歌曲类、影视类光盘、U盘等属非法出版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数十万份,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马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



案例分析:著作权不容侵犯

很明显朱某马某在进行刻录时并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未经允许私自刻录还进行贩卖,已经是违法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且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之一就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朱某马某未经允许私自刻录他人的作品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按照法律规定,将面临坐牢的风险。但是具体怎么判还要看法律的规定,因为销售金额和数量的不同,判刑的年限也是不一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有相关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中第一款是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第三款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朱某马某的刻录数量以及销售数额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量,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所以此案件已经构成刑事案件,违反刑法,二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解释第五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警方审查前进,从二人店铺搜出来的盗版光盘已达12万张,远远超出了标准,所以法院在量刑时二人最低也要面临三年的牢狱生活,当然最终的结果以法院的判罚为准,毕竟司法实践需要立足于现实。

打击盗版,人人有责

盗版的存在就是对著作权的侵犯和法律的蔑视,它有着许多危害,因为购买正版作品,该作品作者可以分享到自己的劳动果实,可是盗版是不会给原作者任何利益的。

作者的作品一般要通过经销商来出版发行,盗版是未经经销商和作者允许的非法买卖,会对经销商造成损害。还会败坏社会风气,贪小便宜的人都买盗版就是对正版市场的挤压,以此形成恶性循环。

盗版还会影响行业质量,当然盗版也并非一无是处,也给买不起的人带来一丝求知的机会。但盗版就是盗版,上面的问题应该是想办法维护正版后把价格打下来,而非让盗版猖獗。

为此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国家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公众也从自身做起,不购买盗版商品。

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要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应要求出版社或者相关单位,在正版书籍上标上正版标识,完善正版查询系统。

公民要做一个拥有正义感的人,在知道和了解盗版商的具体情况后,及时想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维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权。最重要的一点是,在出版书籍或其他物品时应完善制度,并做出相关措施不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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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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