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不敢为,责任不只在群众

□王雅婷(西南科技大学)

近日,媒体人胡锡进就“男子火车上被持刀杀害事件”提出:“一个人自保可以理解,全车人不敢制服单一凶手就是问题。互联网上这么多人一起宣扬自保主义,是悲哀。” 对此,@中国新闻周刊发起微博投票#你会毫不犹豫见义勇为吗#,在2.5万网友投票中,54%的网友表示“有后顾之忧,不敢见义勇为”。(5月9日《中国新闻周刊》)

投票结果随即引发热议。人们缘何不敢见义勇为?对此,有网友表示:见义勇为的风险太大,普通人见义勇为的风险需要制度加持。这一观点道出了不少人的心声。毕竟,见义勇为者蒙受指责甚至冤屈的案例并不少见。比如,在2017年的“男子心肺复苏压断老太肋骨遭索赔”案件中,见义勇为的药店老板孙向波,在经历了近四年的舆论喧嚣后才等来了正义的审判。

早在“老人摔倒该不该扶”成为普遍的社会议题之时,如何使好人更放心地伸出援手、见义勇为,便已成为值得全社会深思的问题。但直到现在,问题依旧难以解决,见义勇为的风险依然存在。在笔者看来,若要将这种风险降至最低,行之有效的法律、行政管理和积极的舆论导向缺一不可。

在法律层面,有关保障已经出台。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便明确指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后,2019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指出:见义勇为者出于保护他人法益的目的,可以采取施救行为,且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此类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被誉为“好人法”,其出台和完善,不仅弥补了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的空白,还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善者的后顾之忧。

在行政管理层面,有关部门在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上,应当建立完备的调查机制,并在执行的过程中有的放矢。在不少见义勇为的事件中,由于证据链缺环,事实真相难以厘清,致使救助者在被“反咬”时百口莫辩、无处上诉。若有关部门在调查时,粗暴地将所有因风险带来的责任摊派给救助者,无疑是对人们见义勇为的潜在“劝退”。毕竟,当人们遇到危急情况却首先考虑责任问题时,谁又能保证还有多少人敢于伸出援手呢?

除了行之有效的法律、行政管理不可缺少外,积极的舆论导向对于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也大有裨益。当社会对好人和善行的信任变得愈发稀缺时,当“乐于助人是一种美好品德”的社会共识被逐步撕裂时,当一个个行善者屈服于充满猜疑和中伤的流言蜚语时,好人行善将不再变得安心,而这最终的“恶果”,将由全社会共同承担。解铃还须系铃人,若要斩除这一“恶果”, 需要每一位参与其中的民众在事件发酵时保持善意和理性,提高媒介素养,共同构建社会信任的大厦。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理应成为一个现代化社会的良好风尚,但其真正实现需要建立在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唯有如此,见义勇为者才能真正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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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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