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造成污染,温州永嘉县一沙场被罚款1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9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显示,永嘉县岩头镇锯亮石子沙场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永嘉县岩头镇锯亮石子沙场被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沙场进行了执法检查。你沙场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加油站斜对面,主要从事沙子石子销售。检查时你石子沙场现场有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面积约300平方米,现场堆放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沙场、经营者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3年3月3日)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2023年3月3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沙场现场情况、天气情况和砂土石子堆放场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措施的情况等;

3. 现场勘察图平面1份,证明你沙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等;

4. 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3年3月9日),证明你沙场的基本情况、天气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和砂土石子堆放场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措施的情况等;

5.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2023〕8D001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3月9日责令你沙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3年3月17日)和现场照片证据1张(2023年3月17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沙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等;

7.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8.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沙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对于你沙场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向你沙场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3〕9号),明确告知你沙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沙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3〕9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已经责令你沙场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你沙场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及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响等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沙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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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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