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1/5打工人在送外卖、跑网约车!如何保障他们劳动权益?

最近,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让社会的目光再次聚焦新业态劳动者:

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占比约20%。也就是说,全国有五分之一的就业人口,正在送外卖、送快递、跑网约车……

资料图。

当前,大量的新就业形态岗位为企业降本增效、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群体劳动权益保障,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尚存哪些短板?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如何审理?在保障相关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广东有哪些探索?“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记者采访相关法官和专家,以期找到答案。

困境:劳动关系不明责任不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随着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迅速发展,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呈增长趋势。

广东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黄小迪介绍,这类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案件数量最多,以此为前提主张相关劳动保护权益也是案件审查的核心。

黄小迪提到,实践中,一类新业态从业者在平台自行注册或接单,他们与平台企业在劳动报酬的发放上不一定具有稳定性,日常工作也不一定受到严格的管理,传统劳动关系中特有的经济和人格从属性特征不明显,加上双方实际可能签订了不同名目的合同,如承包合同、合作协议等,双方体现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如果双方未签订协议,或者约定条款未尽合理,如何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挑战。”黄小迪说,劳资双方关系性质不明、权责不清,从业者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时,往往可能得不到充分救济。

现有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是以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但如果新业态从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报告显示,目前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三类群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43%,一半以上的新业态从业者因此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

记者调查发现,工伤保险之外,一些从业者也格外关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今年41岁的北京网约车司机马露(化名)告诉记者,虽然收入相对稳定,但没有五险一金一直是她的“隐痛”。她曾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交过几个月的社保,但发现费用较高,短期内看不到社保带来的收益,于是不再缴纳。

除此之外,新业态从业者更具体的保障需求,比如高温补贴,也被纳入了讨论范围。记者搜索相关公开报道发现,部分外卖平台代理商确实会为专职骑手发放高温津贴,但是众包骑手则未见报道。

可见,在新业态从业者中,用工形式是否稳定也直接影响到高温补贴的发放。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认为,高温补贴等保障措施制度不应当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无论何种用工关系,只要劳动者工作环境的温度达到法律规定的保护前提,都应受到保护。

对策:“穿透式”认定新业态用工关系性质

采访中,一位外卖骑手向记者展示了他与平台配送商之间签订的各项合同,其中与他签订劳务协议、为他投意外保险、发放工资、缴税的主体是几家不同的公司。在他的印象里,这些公司都更换过不止一次。

“对于部分新业态劳动者而言,用工单位的角色被层层转移、分摊了。”沈建峰将这一现象总结为“去组织化”的用工趋势。他认为,随着生产技术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企业和劳动组织被解构,出现了用人单位碎片化、用工关系交易化、技术控制强化的后果。

记者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一个骑手或网约车司机同时注册几个平台,以及有部分平台经营者为了逃避用工责任,要求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法律关系趋于复杂。

资料图。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复杂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前段时间,佛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骑手与配送商之间的纠纷案例。骑手小A应聘全职骑手并通过面试之后,被要求注册用工平台APP。小A在未仔细阅读格式条款的情况下,被诱导在线确认了一系列协议,完成了个体工商户注册。

“虽然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但是依然由公司通过APP对小A进行任务分配以及考勤奖惩管理……”法院据此认定,平台公司与小A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小A注册个体工商户为其无心之举;双方签订的转包协议,平台公司也未举证已履行。最终,小A打赢了官司,拿到了赔偿。

黄小迪介绍,广东法院在审理新业态用工纠纷时,采用“穿透式”认定用工关系的性质,在审理过程中拨开不同名目的合同、经营模式的“迷雾”,直接审查劳动者和平台企业的经济从属关系和人身从属关系,根据双方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对用工性质进行认定。

“如果仅依靠合同条款,平台或外包公司就能排除事外,这既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更可能侵害当事人权益。”谈到一些新业态从业者面临复杂多元的用工关系,沈建峰认为,平台经济下还需要引入复数用人单位概念,允许形成单一用工关系但多个用工主体的格局。

展望:广东构建适应新型用工关系的社会保险制度

改变正在慢慢发生。

今年3月,人社部专门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旨在引导相关企业依法合规用工。

逐步打破传统劳动法领域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的两分法,将新业态从业者作为“第三类劳动者”加以保护,是近年来的政策趋势。

早在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委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中,在传统的劳动关系形态和民事用工形态之外,首次增加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提法。

“其基本思路是,这类用工关系虽然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实行了一定的管理,在这当中劳动者也要得到保护,于是就把一些劳动法的规则,以列举的方式运用到这类关系中。”沈建峰介绍。

在《意见》基础上,广东省人社厅等八部门于去年5月颁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按照范围扩大、条件放宽、便捷高效的原则,构建适应新型用工关系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放开户籍限制政策,推动新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作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的欧阳锋,长期关注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他认为,广东的《实施意见》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完善其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但目前还是鼓励倡导性质,具体成效仍有待观察。

资料图。

调解被认为是有效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减少诉累的途径之一。近年来,广东省法院与省总工会探索共同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双方联合开展诉前、诉中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以及诉后释法答疑等工作。

广东省劳动仲裁会调解员、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锋分析,在涉新业态从业者劳动纠纷的调解中,如果仅涉及工资或劳务费,通常调解成功率很高。对不同类型的劳动纠纷,通常先要厘清法律关系,确认从业者的要求与法律规定相差如何。

实践中,欧阳锋观察,陷入劳动纠纷的新业态劳动者,普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他们的收入水平也很难符合现有的法律援助受理条件。他建议要修改法律援助受理标准,才能真正让这一职业群体的法律权益得到保障。

“现在规则尚未彻底形成,导致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如何处理,还处于不确定状态。”沈建峰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涉及到法律援助等救济路径的程序法,而是应在实体法层面,让保护规则尽快落地,变成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对保护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才更有实质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进一步保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层面正在释放积极信号。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广东代表建议,在修改现行劳动法时增加一个专门章节予以特别规定,明确在劳动关系认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用工类型。

沈建峰也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基本劳动标准法列入立法计划。未来,新就业形态劳动或将真正“入法”,法定领域将增加保护相关群体的规则。届时,相关群体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全面的保障,也不再只拘泥于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

【南方+记者】孟健 吴晓娴

【统筹】杜玮淦

【作者】 孟健;吴晓娴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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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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