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私立学校 不仅拿不到劳动报酬 还另付一笔不小的违约金 咋回事?

评先评优本身是一件好事

可前提是要签订约定服务期的附加协议

马老师就因为这样一份协议

在离开就职十多年的私立学校时

不仅拿不到劳动报酬

还另外付了一笔不小的违约金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马老师自2004年开始就职于某私立中学,劳动合同一直续签到2020年。

2017年5月,全市拟评选“学科带头人”,该学校通知评选成功的老师需签订附加协议。

6月,马老师等4名老师被评选为“学科带头人”,部分老师与学校签订了包含服务期限的附加协议。

2018年8月,马老师提出辞职,并就违约金多次和学校交涉。11月12日,马老师向学校支付人民币52000元,同时向学校出具一张28000元的工资收条。

但学校并未支付该笔劳动报酬,而是向马老师出具一张八万元的违约金收据。

2020年3月,马老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学校退还违约金。仲裁委认为马老师主动向学校支付相关款项的行为,反映了双方就辞职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仅仲裁学校应当足额支付马老师的工资,退还28000给马老师。

在仲裁过程中,该学校提交一份马老师签名的《附加协议》作证据,经司法鉴定该签名字迹并非马老师所写。马老师以此为由,主张协议不产生效力,并称自己赔偿违约金系受胁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除了存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他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其他情形下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该约定无效。

故支持马老师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学校返还马老师80000元赔偿金。

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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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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