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鬼门鬼算盘!前员工再次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辩论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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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劳动争议的主审法官为保护劳者合法权益赴滨海法院传唤双方当人参加听证

#五一劳动节#2023年4月26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带领书记员一同来到滨海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再次主持听证庭审调查,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听证。
听证重点,法院对案事实需进一步的主持庭审调查,上诉人庭后依法补充证据,及向法院补充辩论意见,现公开分享给社会各界朋友,希望能够给朋友们有所帮助,凭记忆发表大概相似的内容:

法官:上诉人关于你主张,与你签调薪申请表的人韩正东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是指什么,是授权委托书么?

上诉人:韩正东是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亲弟弟,在公司是高管,权力任何部门干部不可替代,我方在一审中都已提供证据,在2022年5月份发3月工资时,发现工资没涨后发生纠纷,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当时法定代表人说,谁跟你谈的还找谁,并强调找韩二爷,即韩正东,这些证据都足以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事实,现上诉人当庭补充证据,关于韩正东之前签的《员工调薪申请表》照片,上面就是韩正东签字的,之后是自己送被上诉人企管部,再之后的程序就不知道了,结合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工资明细表,证明调薪成功,证明韩正东在调薪上有直接权力的事实。

法官: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最终要以财务部门为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韩正东和李文明厂长签定约定2022年3月份生效的这份调薪申请表,参照民法典规定,相当于一份附期限的协议,期限届至时生效,无论其他领导是否签字,不影响调薪申请表生效,是合法有效的。

法官:被上诉人,规章制度中有无明确规定请假迟到等扣款方式?

被代:有的我们公司考核条例第22、27条。

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厂规是非法无效的,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不存在依据民主程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

那问题来了,被上诉人所指的条例第22条、27条是什么内容呢,结果被上诉人也是答非所问。现上诉人从22条至27条内容全部分享给社会各界朋友。

二十二条考勤工作由考核办负责,考勤员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坚持原则。

二十三条每月考勤报表与考勤记录在发工资前,应在规定时间进行仔细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计算工资。

二十四条员工请事假、病假、公出等,必须提前写好相应的假单,正确填写,报有关主管签字后,然后在及时交至考核办。

二十五条公司每月有两天带薪休假,两天假之外,员工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请假,如必须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离开岗位。

二十六条如因特发事件不能按时到岗者,须立即人带信或打电话通知部门主管说明原由,由部门主管当日下班前补办手续上交考核办。

二十七条员工每月两天假之外,如若再请假,公司不发当日工资,不足一天小时假间按实际打卡为准,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实际请假超过两小时的,小时假假单作废按迟到早退记录,并扣除当月满勤奖金。

法官:加班补助是指什么?

被代:12元/每小时,实际打卡记录以及加班申请表。

法官:有无具体的?12元/小时加班标准是什么?

被代:单位定的。

法官:被上诉人员工的考勤记录有无向员工进行公示?

被代:工作群里有公示,另外打印后贴在考勤机旁边,每个月都是根据考勤表计算工资,如果有异议的话可以去财务查询。

法官:每个月扣款数额有无劳动者确认的程序?

被代:发放工资后有异议的话,就去财务核实,在2022年5月前上诉人每个月都有核实,他一直没有提过异议。.

法官:有无书面签字确认?

被代:没有。

法官:招工简章中是否负责提供食宿,住宿费和伙食费双方有无明确约定?

被代:住宿和伙食有需要可以提供,住宿是上诉人要求住单间,要扣40元每月,伙食一个月才90元。

上诉人: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招聘广告,包括网上都是公开免费的,双方也无这方面的书在约定,也没有签过劳动合同。

法官:上诉人对2022年3月份工资异议及扣款陈述一下。

上诉人:我是综合计算的,即按照年261天等计算,庭后查看手机记录,关于3月份的请假条,并将向法院提交。

法官:被上诉人陈述一下3月份具体的扣款计算依据。

被代:上诉人日均工资145.5元,除周未之外,上诉人在该月多请假了6天,扣除813元,另外请小时假5.5小时,每小时是18.1元一共是99.55元,迟到75分钟,1分钟按照1元计算扣除75元,依据就是单位考勤记录。

法官:上诉人陈述意见。

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说法没有证据,上诉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主张均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次的听证庭审中再次补充证据,上诉人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诉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均提供证据,上诉人2020年全年请假10天,2021年全年请假37天,都没有超过法定的调休范围,被上诉人一审中伪造考勤记录,称上诉人2021年事假140多天。

法官:双方有否补充。

被代:补充2022年上诉人与韩正东的手机通信,上诉人在2022年5月27日发信息说不做了。

法官: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不做了什么意义?

上诉人: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主要是因为调薪违约,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并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应以上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才属于解除,之后仍然上班的,结果被韩正东威胁不准去食堂吃饭,不准再去小区住宿,否则保证叫你跪着出去。当时上诉人精神受到了冲击,后回复,在事情没有处理好之前敢动我一下试试,韩正东立即派人赶到上诉人的工作场所,将所有材料搬走,并对场所移门加锁,被逼迫停职,并派人删除考勤机识别信息,致中午无法打卡,之后大门都不让进了。

法官:被上诉人什么时候删除上诉人的电子考勤的?

被代:2022年6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才删除。

法官:上诉人什么时候考勤被删除的?

上诉人:2022年5月31日,在中午下班多次打卡,发现打不上去了?

法官:被上诉人是否属实?

被代:30号他进厂可能是拿东西的,有打卡记录。

法官:上诉人与韩正东的通信,是否还保存在手机上?

上诉人:都在,手机在安检柜里,如果需要现在就下去拿来。

法官:庭后调取你与韩正东的手机通信的所有相关信息。

本次听证耗时接近3个小时,以上是小编凭借记忆力,描述的大概庭审实况,庭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随同小编来到滨海法院安检处调取了小编手机中与被上诉人高管韩正东的所有相关通信记录。

02

为了能够希望得到公正的审判,小 编于4月30日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补充证据及补充辩论意见。

补充辩论意见书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先对贵院赴一审法院再次举行听证审理,再次给了上诉人举证和发表庭审听证意见的机会表示感激,上诉人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现就(2023)苏09民终551号案件进一步补充辩论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主张调薪申请违约,上诉人当庭补充证据手机拍摄保存的之前的,《员工调薪申请表》证明,韩正东在之前签字给上诉人的调薪申请表,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明细表证明调薪成功,被上诉人也认可其三性,上诉人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证明韩正东在被上诉人公司的权力,同时证明2月9日的听证中被上诉人作虚假陈述。

二、被上诉人单位是一个大公司,设备近万台,上诉人第一年给被上诉人做电机维修工作时,工作任务繁重,被上诉人单位很多电机需急修,为了不耽误被上诉人生产,上诉人被逼迫加班加点,开始给被上诉人单位修电机时,发现都是外面街上修不牢的,没有按照特殊场合使用的电机,应该按照特殊工艺对待的方法维修,都是偷工减料,经上诉人维修后不易损坏,给被上诉人生产上产生了意想不到经济效益,因此,从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明细表可知,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本应给予绩效工资,但是却恰恰相反,因为电机坏的少了,这个鬼门里的魔鬼动起了歪脑筋,打起了鬼算盘!

上诉人发现工资发放的结果较约定的3200每月差距越来越大,多次去被上诉人的财务部门查账,结果也查不出来具体的扣款原因,每次去查账都要去老远的被上诉人单位的办公大楼,路上处处监控,被上诉人发现后,又以上班时间到处乱跑等为由,一次李文明厂长在大楼上碰见上诉人直接发作,你跑这里来干嘛的,直接威胁要处罚上诉人!

三、上诉人的加班费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发放,提交在仲裁委的工资明细表,上诉人发现后调取提交至一审法院,从工资明细表中可知不存在加班费发放事宜,实际仅仅是支付晚加班补助,在2019年被上诉人支付的加班补助是以现金,2020年疫情后被上诉人在工作群中通知称,随工资发放。提醒二审法院,被上诉人所称的加班补助费12元每小时不能认定为加班工资,与加班工资或加班费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故,上诉人进一步在本次辩论意见中主张一审认定加班费已随工资发放是错误的!

四、上诉人2022年3月请假4天,自2022年3月14日7时至2022年3月17日18时止,当时这份请假条是在被上诉人车间办公室,当时厂长不在,即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表弟,铸造长厂厂长的办公桌上提出申请后,该请假条放在他的桌上后用手机拍照保存,所以没有刘开兵签字,被上诉人在本次听证作虚假的陈述称,上诉人在2022年3月除周末多请假了6天,迟到扣款等,现上诉人提供二审法院手机拍照保存的请假条,可知上诉人在2022年3月13日提出请假申请的事实,3月16日拍照学车照片,3月18日在被上诉人公司上班拍摄的位置均显示,上诉人已经将该证据发送到一审法院主审法官曾建的群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群里。

五、被上诉人断章取义举证以上诉人在2022年5月27日发信息称,“不做了。”主张上诉人旷工恶意狡辩。贵院庭后依职权调查取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管韩正东的手机通信所有聊天记录,不得不使上诉人认为,贵院已经采纳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韩正东在基层员工调薪上的权力,即签定的调薪申请表合法有效,而实际上从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明组表可知,只有一两个月对上,其余都大幅低于约定的工资标准,即一直处于违约状态,从而引发了纠纷,故,上诉人主张调薪违约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均举证予以证明!

综合本案,贵院二次听证,一次组成合议庭正式开庭审理,体现本案引起贵院的重视,感谢主审法官百忙中抽出时间,亲赴滨海法院进一步审查本案,上诉人相信定会得到公正的审判,希望贵院清官,严惩重判,剥削用工的地方鬼门,判决支付给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违约拖欠的差额工资、停缴的养老保险费、单方面偷扣的工资、加班工资等,并依法宣判被上诉人的厂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非法无效,并依法撤销被上诉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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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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