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10天收到6张罚单,直接将交警告上法庭,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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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北京丰台的张先生近日遇到一件让其十分恼火的事情。自己停在路边的爱车竟然被贴了6张相同的罚单!这让张先生气不打一处来,一怒之下将交警告上法庭。

张先生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经过多年的努力终于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不全,连车位都很紧张,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经常将车停在路边,虽然曾经也因违规停车被交警处罚过,但与高额停车位相比,张先生觉得那些罚款也就不值一提了。

这天,张先生加班到凌晨,回到小区后公共停车位早已没有了位置,于是和往常一样又将爱车停到了路边,心想:“反正明天一大早就开走了,应该问题不大。”

可当晚张先生便接到公司的紧急通知,需要出差几天。于是天微亮便匆忙出了门,这一急全然忘了自己爱车还停在路边这回事。下飞机后,张先生便收到了处罚短信,这时他才想起自己的车还停在路边,更悲催的是车钥匙还在他的手提包里。

此时他远在一千公里的外地,总不能专门为此跑回去吧?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先处理眼前单位的事情,挪车的事情等回去再说吧。反正自己几天也就回去了,一张罚款单已经贴了,再怎么着也于事无补。就这样便没有再将此事放在心上。

可谁知,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张先生气不打一处来。随后几天接连收到处罚短信,短短几天时间,他已经收到了6张相同的罚单。罚款金额高达1200元。

思维一向严谨缜密的张先生马上就意识到了不对劲,转念一想会不会是交警队搞错了?怎么能因为一次违停罚我6次钱!?

抱着这样的疑虑,张先生在网上查找了一番,得知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不能因为同一个违法进行多次相同的处罚后,张先生断定交警队一定是搞错了,鼓足勇气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后5张处罚单。

可是事情远非张先生想的那么简单,法院经过审理后还是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是法院撤销后5张罚单,由此可知张先生对第一个罚单是没有异议的,主要是后面5张相同的罚单让张先生无法接受。那么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张先生的违法行为属于一次违法还是数次违法?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明确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乍一看,貌似张先生的想法有些道理,交警对张先生的一次违停行为进行了6次处罚,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这里面涉及到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下面请看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我们知道,行政处罚分为自由罚(拘留)、行为罚(吊销许可证)、财产罚(罚款)等,相比之下,实践中罚款最有可能被重复适用。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法律规定是针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而言的,如果明显不是同一违法行为,比如既违停又闯红灯,这种情况就不属于“一事”,不具备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也就不存在探讨能否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必要和基础。

不过,《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具体的认定违法行为个数的判断标准。需要行政机关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外在形态和所处的时空状态、受侵害的法益属性及多个法益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并在遵循有关拟制行为个数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加以认定。回到本案,张先生在收到交警的第一张罚单乃至后面数张罚单后,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对其违停行为进行纠正。

主观上具有再犯的故意,法院综合考虑张先生的主观意图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基础上认定为6次违法行为是正确的。

试想一下,如果张先生收到第一张罚单后仍不挪车,数日甚至数月在路边违停却只能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的话,这样会极大降低违法成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立法精神。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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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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