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互联网+工会维权服务优秀案例|线上申请少跑腿,线下援助保权益

案例类别

法律服务

维权使用平台

海南工会云APP

案例名称

线上申请少跑腿,线下援助保权益

案例简介

罗某于2021年10月28日进入海南某公司工作,担任职位总经理,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0元。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按照约定支付2022年2月和3月工资,无理由调岗,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具体做法

具体内容

2022年4月2日,罗某通过“海南工会云APP”的“法律援助在线申请”通道向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经审查其符合条件,中心决定受理。受理后中心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与该公司负责人了解核实情况并开展劳动法律监督,随即向该负责人表明公司单方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立即整改纠正。该负责人向中心答复称,与罗某要求的主张未能达成一致。中心建议通过仲裁途径解决。2022年4月11日,中心正式指派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陈炫芸律师代理仲裁。

处理过程

2022年4月13日,陈炫芸律师会见罗某,了解案情,并代理罗某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0492.61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58793.1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5、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提交了罗某的考勤表、工资表、个人所得税缴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回单、工资明细单、工作证、名片等证据。

2022年6月8日,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进行审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经仲裁庭查明最终裁决:1、确认申请人罗某与被申请人海南某公司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3月16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自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海南某公司向申请人罗某支付2022年2月份工资5061.58元、2022年3月份工资5775.86元、二倍工资差额43131.03元、赔偿金11718.96元,共计65687.43元;3、自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海南某公司向申请人罗某出具《离职证明》;4、驳回申请人罗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2022年8月31日,陈炫芸律师为罗某领取仲裁裁决书。2022年9月2日,陈炫芸律师与罗某一起到中心办理结案手续。

推广意义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典型案例。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未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和确认客观事实,且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未让劳动者确认或提出异议,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的证明,同时,以此为由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拖欠工资。

随着劳动法律规章制度越来越健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单位: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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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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