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纠错后个案要重审吗?严冬峰:需实践中慎重稳妥处理

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宪法性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研究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此举也备受备案审查实践和理论界的期待。

4月21日,第四届厦门大学立法法理学论坛举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副主任严冬峰在主旨发言中介绍,为制定好上述决定,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对地方开展备案审查的情况做立法调研,收集地方意见建议,目前已听取20多个地方的意见建议,调研还将继续进行。

规范性文件纠错之后,此前依据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法院判决应如何处理?严冬峰对此回应,如规范性文件被纠错之后,一般情况下涉及的具体案件不应溯及既往,但如果涉及一方当事人重要权利的案件,要慎重、稳妥处理。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了一些调研,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和认识,还需要备案审查更多的实践之后再做判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副主任严冬峰作主旨发言。

今年将出台备案审查制度专门决定,已赴20余地方调研

地方立法、政府“红头文件”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备案审查也成为杜绝任性“红头文件”的一项关键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修改的立法法将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的成熟经验成果吸收入法,也为下一步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提供了基础性法律支撑并预留空间,除规定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等内容外,还对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法律法规清理内容作出明确。

在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也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研究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此举也备受备案审查实践和理论界的期待。

谈及出台上述决定的原因,严冬峰介绍,去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制定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决定,决定将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落实中央要求部署。

“涉及备案审查的一些具体工作程序、工作机制是没办法写到立法法和监督法中去的,因此我们考虑通过决定的方式进一步完善细化,其中既有原则的规定,也有一些细化的内容。”严冬峰称,为制定好决定,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对地方开展备案审查的情况做立法调研,收集地方意见建议,目前已听取20多个地方的意见建议,调研还将继续进行。

备案审查标准需要细化,“适当性”审查标准尚待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严冬峰介绍,备案审查实践中,主要适用的是“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标准,即主要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宪法原则,是否违背上位法。但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限制了老百姓合法权益,是否要就此进行审查还不明确,如何考量规范性文件“适当性”问题,尚待明确。

规范性文件是否要进行“比例原则”审查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比例原则最初主要用以规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防止公民权利遭到行政机关的过度限制,观察发现,比例原则在我国的研究和适用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的执法领域,而作为执法依据的立法,则很少关注。

“比例原则指的是要达到什么样的立法目的,采取的手段、相关措施与立法目的是否成比例,目前备案审查中较少提及这一原则,对此需要认真研究。”严冬峰介绍,国外开展宪法监督中,运用比例原则是比较多的,实际上也是“适当性”问题,但是更量化、更具体。我国的备案审查实践中,也要注重标准量化、善于用数据说话,不仅仅是定性问题,备案审查标准也需要细化。

备案审查纠错后个案是否要重审?需实践中探索经验

“有错必纠”,发现并纠正规范性文件中的问题,是备案审查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

严冬峰介绍,当前备案审查纠错方式有沟通、提出审查意见、函询、督促、约谈等,如果制定机关还不纠正,我们还可以启动撤销程序,但实践中,百分之七八十的问题都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解决。

也有公众提出,“撤销”作为一种备案审查的纠错程序,至今鲜少适用。严冬峰对此回应称,实践中很多案例在走到撤销程序之前就把问题解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至今尚未启动过撤销程序。“我们也在思考,这么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如何用更有刚性、更有力度的方式推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能不能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的方式,推动问题解决,怎么让纠错的方式更加显性化、更加有力。”

备案审查学界、实务届也在探讨,在撤销程序之外如何推动制定机关自己完善、纠正的问题。严冬峰介绍,今年初,就有一些专家提出,能不能像法院判案一样,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来确认制定机关文件有问题,要求限期纠正。对那些由于制定机关对上位法理解不透、把握不准,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不是很大的问题,也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自己清理、自我完善。

规范性文件纠错之后,此前依据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法院判决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再审?严冬峰介绍,如规范性文件被纠错之后,一般情况下涉及的具体案件不应溯及既往,但如果涉及一方当事人重要权利的案件,要慎重、稳妥处理。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了一些调研,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和认识,还需要备案审查更多的实践之后再做判断。

近年来,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议案,呼吁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以让备案审查“有法可依”。严冬峰对此表示,现阶段可通过决定的形式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下一步再考虑是否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备案审查法律。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实习生 尚咲 发自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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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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