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倒乱倒工业固废,重罚!

S

近日,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杭州市钱塘区金星村中心横路与金星村中心直路交叉口往北100米时,发现该处空地上被倾倒了长4米宽4米高0.4米的工业固体废物。执法队员通过现场摸排,实地走访,调取监控,开展调查,层层抽丝剥茧后,最终破获了该起偷倒工业固体废物的案件。

工业固体废物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固态的、半固态和除废水以外的高浓度液态废物,产品的生产过程就是废物的产生过程。工业固体废物按危害状况可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炉渣、尾矿、工业水处理污泥、煤矸石及工业粉尘等。

(2)危险废物指易燃、易爆,具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有毒有害废物,除固态废物外,半固态、液态危险废物在环境管理中通常也划入危险废物一类进行管理。

通过反复查看附近道路监控,执法队员发现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存在很大嫌疑。经查,该车辆属于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受当事人杭州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安排车辆偷倒工业固体废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后

工业固体废物会污染土地、水体甚至空气,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守法生产经营,主动落实企业的治污主体责任,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06

标签:杭州市   工业   重罚   液态   固态   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经营   经营者   当事人   队员   固体废物   车辆   费用   措施   危险废物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