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新规?承包户消亡、收回承包地,需要注意些什么?

引言

近些年来,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不断完善,此次经几次修改之后,从5月1日开始,土地新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法》将正式施行。此规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因此引起众多农民朋友的广泛关注。

什么是消亡户?

此次新规对消亡承包户收回土地问题做出新的规定,这也是本次修改的一大热点问题。

农村承包经营制度能够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从2003年起正式以法律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农民这项权利,该规定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障了农民的合法利益,进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如今我国的农村情况不同于往日,农村大量人员基本都奔向城市,这就使得许多土地出现了闲置情况,并没有实际经营,同时也造成了农村的承包地分配不均匀,人口多的人家分得不多。

我们一直都是从人民利益角度考虑,不断调整土地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法》也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土地承包问题做了很多的调整,改变此前不得擅自收回农民土地的规定,特殊情况下部分人的承包权将会被收回

其中就包括承包方消亡的、承包方自愿交回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等等,大家基本上一看便知。

承包方消亡并不仅仅是指承包人死亡,有些人认为一些农村人员将户口迁走就属于承包方消亡的情形,其实并非如此。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如果承包人死亡了,家庭中还有他人生存,承包方就没有消亡,这并不属于继承问题。

如果承包方把户口迁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根据承包方的要求来处理,保留土地经营权或者许可流转。他们仍然可以继续种地,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家保护户口转到城镇的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并且非常鼓励他们在集体内部进行流转承包经营权。可见国家的政策导向十分明显,充分保障农民权益,鼓励他们到大城市就业,到大城市落户。


土地承包制可能会被取消吗?

近期有媒体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会取消,这其实是不实的消息。

自开始分田到户之后,曾表示过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国家管理农村土地长久不变的政策,应该长期坚持。

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革命道路的根本问题,解决了土地,就获得了广大人民的支持,新中国成立之前,土地政策从土地改革时期的没收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土地转到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再到解放战争时期的“耕者有其田”,有一个完善的调整过程,这也是党能够取得胜利的最重要的原因。

自从1978年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中国农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国家会不断调整这项政策使其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关于取消该政策的言论都是失实的。

但是现在经济不断发展农民大多都前往城市,种地的人越来越少,他们如何安置自己的土地确实成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现在确实有地方正在试验有偿退出,但是退出占极少数,重庆市梁平县就是试点区,有人长期在外地选择了主动退出,但这完全依据农民的个人意愿

对集体来说,如果有农户愿意退出,他们不能够把闲置的土地分配给没有土地的农民或者进行有偿承包,进而能够实现土地的价值最大化。但是这是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至于以后走向会如何发展都未可知。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农民应该可以放心,国家作出调整,也一定会在能够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权益的基础之上,进而达成共赢的局面。


此次新规要点

此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法》增加了不少内容,都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相关,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广大农民朋友注意。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统一起来,为了能够使土地承包、流转更加规范化,使农民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新规定表明,依照农业农村部的指示制定。合同应当具备四大要素,一是合同中必须包含发包方的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等。第二,订立合同之后,土地承包方将会享有承包经营权,合同中应当有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住所和姓名。

第三,应当将农村居民承包土地的形成面积,写在合同中,防止土地界限不清,发生纠纷的时候难以调节。

第四,必须约定承包的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包括土地的使用用途,以便保护土地,防止滥用土地,预防纠纷产生。广大农民朋友要调整自己当前手中的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的续期制度有所调整,双方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是否继续承包土地,继续承包的话续期多少年,需要多少金额,应当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续期协议。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一次最长承包时间为三十年,从1977年开始带现在,我们已将经历了两轮土地承包,最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法》规定,如果耕地到期,能够直接继续延长三十年。

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根据目前的规定可以延长至2057年,所以农民朋友现在不要担心自己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然后,新规定首次将三权分置规定纳入新法,三权是土地经营权、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在这项制度之前,农民仅仅可以向村集体内部人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该项制度使得承包方可以向村集体外部人员单独流转土地经营权,不仅能够为自己增加额外收入,还能够充分利用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承包地不得买卖。法律规定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承包人享有承包经营权,只能流转不可买卖。

此次规定还保障了农民朋友的知情权,任何人都可以参加承包小组选举,监督集体,而且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互相协商和互换土地,但是不得超过应有的承包期限。


二轮承包到期重新承包

尽管看起来土地是属于人民的,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在集体、国家,不在人民。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开始二轮土地承包的时间稍有参差,有些是从1997年开始,有些是从1993年开始,今年是93年开始的到期日。

这次新规定的出台同时解决了这个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法》规定,如果二轮承包之后,还想要续期,应当重新和村集体订立合同,规定不仅表明了可以再次续期的时间,更是规范了续期程序。

此外全家户口都迁出村集体的人员,也能够继续承包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表明,此前在农村有户籍,之后到外地发展将户籍转出,之前和集体经济组织有来往就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旧可以继续承包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没有颁布,但是目前来说这一点不会有所变动。

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路径

目前国家推进乡村振兴政策,必然少不了法律的保驾护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法》对现在的土地承包问题有很多调整,但对于纠纷解决的处理规定的还不够详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济纠纷并非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既有民事领域也有行政领域。

首先,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可以首先自主协商解决,或者请求集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一般在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当然此处不是仲裁前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其次,如果村委会侵犯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应当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处理,由行政机关进行责令改正。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比如行政机关怠于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者是处理该行为。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有效取决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必须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结语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能够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此次新法的出台更是能够乡村振兴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农民朋友应该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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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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